[爆卦]民法第800條之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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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第800條之1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6的網紅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惡意製造噪音│強制罪 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或於深夜、凌晨刻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為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之權利,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且須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同法第793條前段規定:「建築物利用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

民法第800條之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題是108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17題,考的是民法第205條。 題目是: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年給的答案是B選項錯誤「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

民法第800條之1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之前提到,法院會在符合資格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逐案抽選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與選任程序。 在選任程序中,經由法官、檢察官跟辯護人問一些問題,確認符合資格、檢辯可以不附理由各自排除4位後,由電腦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以及1到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後續的審理程序。 那麼,來法院參與國民法官的程序...

民法第800條之1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3 12:55:58

今天是4月1日愚人節,你開個玩笑騙騙朋友了嗎?祝他愚人節快樂,當然這只是慶祝節日的小互動,大家在開玩笑時也要拿捏好每個人能接受的玩笑程度喔!通常在這天可能最常看到的小玩笑就是告白、交往、求婚、結婚這類型的!  但萬一真的有人用詐欺方式騙婚,偽造體檢使對方相信後便快速結婚生子,然而,在多年後對方卻...

  • 民法第800條之1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14:01:02
    有 22 人按讚

    惡意製造噪音│強制罪

    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或於深夜、凌晨刻意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為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之權利,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且須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同法第793條前段規定:「建築物利用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可知個人就住處範圍內有不受他人侵犯之權利,包括不受他人所製造聲響侵犯之權利📖
    因此以敲擊大門之方式發出噪音,是以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108年易字第660號)👨‍⚖️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不詳工具、機器敲擊住宅樓板,妨害住戶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109年簡上字第21號)📖
    且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判決樓下住戶以震樓神器發出噪音及震動,應賠償樓上住戶慰撫金8萬元(109年訴字第61號)👨‍⚖️

    📌疫情關係,在家工作(WFH)期間變長了,在家工作時,難免因生活必要而產生聲響或振動(如拖鞋聲音、哭鬧聲音、水流聲音、家具移動聲音等),影響其他住戶居住安寧,但如聲響僅輕微或生活上所必要(例如在家工作造成家具移動),當然為社會及法律所得容許,並沒有上開法律的適用🙆‍♂️

    📌但如惡意製造聲響或振動影響他人生活起居,例如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等,就會有上開法律的適用🙅‍♂️

    在家工作時,適時休息🧘‍♀️、活動一下🤸‍♀️,注意別吵到鄰居喔🆗

  • 民法第800條之1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1-09-16 12:56:35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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