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45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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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第452條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

  • 民法第452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2 0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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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 425 條之法經濟分析>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制訂民法第 425 條」這一更基本的問題。

    上週我發問後,有許多同學參與討論,我也在 IG 分享了同學們的看法。這一篇短文,是我試著以法經濟分析的方法,初步回答我自己的提問。

    ▎民法第425條為任意規定

    在進入對民法第 425 條的具體經濟分析前,須先說明的是,民法第 425 條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的規定,解釋上應認為其僅是一任意規定。亦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例如,出租人本有出售房屋予第三人之計畫,出租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自可與承租人約定,如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時,第三人無須繼受租賃契約,承租人須配合搬遷。此時,租賃契約通常亦伴隨如承租人須允許出租人所委託之仲介業者帶看房屋等相關約定。

    民法第 425 條作為一任意規定,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選擇是否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出租人如有移轉租賃物之需求,自可以契約約定排除該規定。由此可知,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並不會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交易安排,反而是擴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交易上可利用的法律工具,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事前以契約使租賃物之受讓人繼續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無民法第425條規定時可能產生之成本

    如立法者未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無法事前以契約創設對抗租賃物受讓人效力之交易安排。因為物權效力之創設,只有倚賴立法者的明文規範才得可能。

    此時,承租人如欲達成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僅能依靠單純的契約安排。如承租人事前與出租人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使出租人遵守不移轉租賃物之約定,或在出租人將租賃物移轉予第三人後,與第三人另協商而成立租賃契約等。但不論是事前與出租人約定或事後與第三人協商,這些過程都必須耗費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無法被完全確保,而仍須承擔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之危險。此危險將使承租人事前對租賃物之投資不足,進而導致社會損失。此一租賃物事前投資不足的損失,在租期越長,承租人前期須投入越多固定資金在租賃物上時,影響越顯著。如須大幅裝潢的店面租賃,或租地建屋等典型情況(這也是租地建屋契約法律另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原因)。

    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事前約定的賠償條款越詳細以及條款越容易執行,則承租人事後面對租賃物被出租人移轉的危險就越低。但事前進行條款的約定本身帶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可以說是交易成本和投資不足不利益之間的取捨(trade off)。

    ▎民法第425條規定本身帶來之成本

    如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可能帶來的成本是什麼?此時第三人在承租人符合占有租賃物等要件後,第三人即須繼受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如此一來,第三人在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時,須另支出資訊成本,以得知該租賃物上是否已附有租賃契約以及其契約條款內容為何等資訊。

    ▎綜合比較

    綜上,如有民法第 425 條規定,從整體來看,將帶來兩類型的利益,即節省交易成本,並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但也對第三人產生資訊成本。因此,如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低於因此得節省的交易成本及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所帶來之利益時,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更有效率。在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既具一定公示基礎,得降低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此時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或許能獲得更多的節省交易成本及增加事前投資的利益,進而最大化整體社會的利益。

    #寫在最後

    「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第 425 條?」過去我詢問同學時,最常得到的答案是「為保護承租人」。這是我國立法理由給的標準答案,肯定不能說是錯的,但在我看來就是有點偷懶。不太能說服人。

    因為法律基本上應該沒有刻意要保護誰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應是整體的社會利益。所以當我們宣稱某一法律的制定是為保護 A ,或宣稱某一法律應採某一解釋方法以保護 A ,我們都必須進一步追問為什麼要保護的是 A 而不是 B (甚至其他的 C、D、E等人)?保護 A 可能帶來哪些成本?不保護 A 而選擇保護其他人又會帶來哪些成本?長期而言的影響又是什麼?也只有如此進一步追問或思考,才能幫助我們更深入掌握規範背後的價值與要領。

    #民法第425條
    #法經濟分析

  • 民法第452條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9 04:55:09
    有 452 人按讚

    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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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452條 在 徐文良(徐園長護生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31 19:33:03
    有 338 人按讚

    🔺️澄清函連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748659761975461&id=482873861887397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79654

    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正式公告:

    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代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及徐文良先生就「CTWANT」相關「戳破徐園長1」、「戳破徐園長2」、「戳破徐園長3」及「戳破徐園長4」等不實報導聲明

    「CTWANT」網站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30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戳破徐園長」系列內容報導。為此,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下稱護生協會)及徐文良先生特委託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代為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澄清事實:

    一、徐文良先生105年間確有因車禍意外與當事人家屬達成和解,和解係由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促成,和解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全數係由汽車保險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CTWANT」網站報導「動保教父撞死人靠善款解決」、「連徐文良撞死人的賠償金都是來自大眾捐助的善款」及「但實際上卻利用善款戶頭內的錢來賠償和解」云云,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系爭車禍雙方均有過失,徐文良先生雖深怕舊事重提會對當事人家屬造成二度傷害,然因特定人士一再利用媒體不實造謠,已嚴重影響其個人及護生協會聲譽,為正視聽,不得已情況下重提往事,祈請當事人家屬見諒。

    二、護生協會為飼養犬隻所需之飼料係向廠商訂購,相關產品依據廠商說明係其自行研發並委由專業代工廠生產,主要原料來自國內大廠「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有相關輸入檢疫證明書為證。依據代工廠提供之書面報告,成犬飼料及幼犬飼料成分鈣磷比例(Ca:P)分別為1.0:0.8及1.2:1.0,比例合格,客觀上並無高磷低鈣之現象。「CTWANT」網站報導「該款飼料號稱添加日本補體素和許多益菌,檢驗結果卻發現其營養成分是高磷低鈣,長期食用可能讓犬隻關節無力,質疑徐文良並不是真心愛狗」云云,亦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

    三、徐文良先生協助護生協會救援流浪動物,係因受其姐姐徐雯慧長年投入流浪動物之感召,全心投入護生協會前,徐文良先生早已於崙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十餘年。「CTWANT」網站報導「早年耍地痞放高利貸 救援動物扭轉形象」、「早年就是鄉里間有名的問題人物,總是帶著小弟放高利貸牟利,…藉愛護動物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等錯誤、不實報導,實屬無稽。

    四、依據「CTWANT」網頁內容,該媒體係108年7月創建,合作夥伴之一為「周刊王」媒體,而「周刊王」媒體於107年5月23日已有「動保名人徐園長遭送辦」之不實偏頗報導,對照操作手法,如出一徹,針對有心人士一再利用特定媒體不實爆料,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將訴諸法律以捍衛自身清白。

    五、由於「CTWANT」網站109年1月30日相關「戳破徐園長」系列內容報導,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動保教父撞死人靠善款解決 志工大怒退出」、「早年耍地痞放高利貸 救援動物扭轉形象」及內容報導散布不實內容,已嚴重損害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之名譽權。

    上開行為涉嫌《刑法》加重誹謗等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等,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將委由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循法律程序追究不實撰文者等人之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也希望所有媒體或人士切勿受該不實言論誤導,致再次輾轉散佈。

    🔺️要記得做一個善良和好的人
    但是永遠都不要為了去證明自己是一善良的人而浪費你的時間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79654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727924540715650&id=482873861887397

    以上為聲明文全文
    。。。。。。。。。。。。。。
    社團法人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
    已於109年1月6日完成登記,待
    將法人所屬財產移轉至法人並登記於謄本,即可正式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緊接著依照法定程序備妥勸募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後即可合法勸募。社團法人之後每年財務報表都會委託會計師簽証。

    透明化及制度化
    可以讓我們在流浪動物救援志業上走得更長遠

    面對種種違緣
    我不感到委屈
    我不感到辛苦
    我不感到心灰
    我不感到意冷

    勇於承擔
    勇於面對
    勇於改進
    能把事情做好最重要

    謝謝大家的鼓勵
    謝謝大家的支持
    謝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每當違緣現前
    聖嚴師父這一段影片,總會讓我轉念,心生慚愧心和感恩心

    謝謝大家
    我們會繼續往前

    徐園長合十

    。。。。。。。。。。。
    謝謝所有相信我們的朋友
    我們會在一段又一段的違緣中更加堅強
    繼續在護生道路上義無反顧的向前邁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467268460114594&id=48287386188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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