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227條第二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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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情事變更原則之除斥期間計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是開工第二天,雖然我知道對於研究所和國考生而言,過年期間肯定也都在書海中度過。但無論如何還是祝大家開工大吉,今年都可以順利通過考試! 今晚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延續前前週的主題,繼續來談與「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之「除斥期間」問題。 我們都知道...

  •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31 2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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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變更原則之除斥期間計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是開工第二天,雖然我知道對於研究所和國考生而言,過年期間肯定也都在書海中度過。但無論如何還是祝大家開工大吉,今年都可以順利通過考試!

    今晚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延續前前週的主題,繼續來談與「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之「除斥期間」問題。

    我們都知道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最常用被援引在承攬契約之攻防,尤其是請求增減給付承攬報酬之問題。

    然而,民法第227條之2僅規定,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而向法院聲請增減給付,但並無該權利行使期間之相關規定,因此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在承攬契約時,是否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若有,則必須追問該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就此,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表示,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而參酌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2年(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請求增加給付,其性質與請求報酬無異,其除斥期間應以2年為宜。又該項權利之行使,既以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則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自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

    在本件中,最高法院認為,系爭工程於99年6月14日進行系爭工程末期估驗,斯時工程尚未完結,而被上訴人需俟系爭工程完工確定實做數量並辦理結算時,方能計算其因不鏽鋼價格暴漲所受損失等情,則承攬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之權利,應於系爭工程結算完成時始完全成立,而起算其除斥期間。因此承攬人於結算完成前之9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自無逾除斥期間可言。

    關於此問題,陳聰富教授指出,在承攬契約發生情事變更情形時,通常為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前即已知悉。承攬人於「驗收合格後請求承攬報酬之尾款」時,得以向定作人同時請求增加給付報酬,此為一般工程實務之常態,從而由此時起算增加給付請求權之除斥期間,應屬合理。準此,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其2年之除斥期間(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原則上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日起算。

    至於承攬人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生之請求增加給付報酬之權利,經法院判決有理由後,承攬人因此而取得之新生的報酬請求權,其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第7款),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乃屬當然。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3

  •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22 08:00:01
    有 156 人按讚


    #火車意外可賠償之項目與適用法條

    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希望重大事件的發生,都能成為一枚明鏡,照覽出尚待修正的缺失,並喚起彼此的團結與向心力。
    辛苦所有的人員,也希望受傷人能早日康復
    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本文同步放置:goo.gl/8nvgFZ

  •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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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車意外可賠償之項目與適用法條

    昨天在宜蘭發生了令人難過的火車意外,
    希望重大事件的發生,都能成為一枚明鏡,照覽出尚待修正的缺失,並喚起彼此的團結與向心力。
    辛苦所有的人員,也希望受傷人能早日康復
    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關於火車事故,可求償的單位與相關的賠償申請會有哪些?

    Q:傷者可求償的單位主要會是?
    📕答:
    政府:向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目前不一定,說明請往下看)
    台鐵:向台鐵提出民事訴訟

    Q:傷者可申請的賠償的單位還可能會有?
    📕答:
    除了向相關單位要求賠償外,或許還能再看具體個案中,還有沒有機會能適用到這些保險理賠
    1.意外險
    2.公共交通事故給付
    3.國內旅行平安險
    4.國內旅遊不便險給付
    5.醫療險
    6.台鐵的旅客責任險
    7.若是因公出差,勞保職災或公司團險
    8.壽險死殘
    9.重大傷病給付
    (不過 這部份就是因人而異了!)

    Q:火車事故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答:首先來看看國賠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能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產生侵權行為可以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以下兩種類型可聲請國家賠償
    第1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因台鐵雖屬於公營事業,但與乘客是屬於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而可提國賠的條件,如上面所介紹,需有公權力的作為或缺失,導致人民受損害; 而台鐵屬於運送契約,所以可能有點難度,但具體可否還是要看這次事件發生的主因。

    📕Q:可能有機會適用的法條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可思考使用的法條有

    ☑第654 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
    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227-1 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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