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19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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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第194條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養了好久的寵物被車撞後往生了,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小美來信詢問「我在遛狗時,我家寵物被闖紅燈的阿呆撞到,送治療後仍傷重不治,請問我可以向阿呆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阿呆闖紅燈的而撞到小美的寵物,確實通常會因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行,阿呆對小美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疑問並不大,然而是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口頭質詢─ ▶本席提出「難民法」多年,很高興這個法案終於有機會進入審查。本席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具中國大陸和港澳身分別的人士是否要在「難民法」處理。我的主張是尊重普世的人權原則,不應該歧視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人士;雖然行政院認為這要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是本席也不認為我的版本有任何違背兩...

  • 民法第194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2 1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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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了好久的寵物被車撞後往生了,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小美來信詢問「我在遛狗時,我家寵物被闖紅燈的阿呆撞到,送治療後仍傷重不治,請問我可以向阿呆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阿呆闖紅燈的而撞到小美的寵物,確實通常會因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行,阿呆對小美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疑問並不大,然而是不是甚麼樣的侵權行為都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帶著各位了解下去吧!

    Q: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請求。
    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稱非財產上的損害,又非財產上的損害須以法有明文為限,方得請求,如著作人格權遭受侵害於著作權法第85條明文規定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之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皆是法律上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

    Q:寵物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甚麼呢?
    按我國民法關於人及物之規定以及實務上之見解,我國民法多數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而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兩者,一般而言,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動產」及「不動產」(也就是權利客體;它是受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支配的對象。)。
    而在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下認為寵物屬於民法上之「物」,簡單說縱使是人所飼養的寵物受傷、死亡,在法律上跟鞋子衣服受損或毀壞般無異,都是屬於「物」的問題。

    Q:那這樣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嗎?
    A:寵物之法律定位為「物」為目前多數見解已如前述,而此意即他人對寵物之侵害,只會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而按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只有當「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所以飼主於寵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所以按目前多數見解來看,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一事,小美僅有辦法向阿呆請求財產上的損害,並無法向阿呆請求寵物死亡之精神慰撫金。
    -------------------------------------------------
    不過某些民眾可能會覺得很奇怪,寵物怎麼會跟桌子衣服一樣?他們是活生生的生命耶!
    確實在法律上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看待的觀點,與目前社會觀念有所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有部分學者、實務見解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在現今社會上飼養寵物之飼主與寵物間往往有著極大的親密關係,甚至陪伴其左右一生的並非子女,而是寵物。
    也因此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他人對動物之侵害,並非單純侵害物的概念,而是侵害一獨立生命體,而寵物與飼主間具有一定的親密關係,故如他人對寵物之侵害,亦屬於侵害飼主人格權之情況,如情節重大,飼主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後提醒大家,近期國內疫情不穩定,各位愛寵人士如果要帶著寵物溜搭,切勿忘記戴上口罩,並勤洗手做好防疫措施喔!

  • 民法第194條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25 1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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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這次跑不掉!
    只有兩種情況中的一種:
    1、共謀詐騙:事先知情,故意用這樣騙選票;
    2、草包被騙:傻傻的受邀,不知道連主辦單位都是解散了的假公司。

    韓國瑜領導的市政府,混亂的程度,真是令人不寒而慄!

    陸委會新聞稿

    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有關今(25)日媒體報導,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啟動高雄市旗津區到浙江溫州洞頭港「小三通」首航事,係政治操作的欺騙作為,意圖為地方營造發大財的假象,漠視國家主權,挑戰中央政府在兩岸事務的權責,大陸委員會嚴厲譴責,並就查證情形及立場說明如次:

    一、主辦活動的公司已解散:經查,本次主辦首航活動的「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業於2019年1月23日經交通部航港局註銷,且該公司已於108年6月12日解散。

    二、宣稱首航的2艘船仍在高雄港內:本次首航活動邀請函顯示之「永順2號」輪及「延鴻」輪皆非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有船舶。「延鴻」輪的船東為昕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船人為棨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永順2號」輪的船東為棨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該2船舶目前皆在高雄港內,「永順2號」輪預報2019年7月31日出港,下一港為金門。「延鴻」輪目前預報2019年12月31日出港,下一港為烏坵。迄今上述2輪並未向航港局提出「小三通」及直航申請。

    三、不是「小三通」港口:高雄旗津及中國大陸浙江省溫州洞頭均非「小三通」港口,依法並無「小三通」可能,即使經金門、馬祖再航行至中國大陸,亦無停靠溫州洞頭之可能。

    四、若違法將嚴處:若我方及陸方船舶非經許可載運貨物或人員往來兩岸,涉及違反兩岸航運、貨物進出口,以及人員往來相關規範,交通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主管機關可依據兩岸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80條(船舶直航兩岸)、第40條(貨物)以及第10條(人員)及移民法第74條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五、首航活動是大騙局:綜合上述資訊,6月25日上午10時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小三通首航活動,是個大騙局,其目的在營造其對外宣傳影片上所說的「貨出去,人進來,發大財」假象。

    六、兩岸事務為中央權責不容侵犯:經本會接洽高雄市政府,該府人員表示,市政府觀光局潘恆旭局長等人僅係受邀參加活動,該活動與市政府無關。本會善意提醒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只有一個,發大財要先顧好主權,不能違法亂紀,兩岸直航是中央職權,地方政府不得侵犯,若未經許可從事直航,相關機關將依兩岸條例及海運直航相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若無直航之實,僅意在創造直航假象,則更不可取。

    http://bit.ly/2LfV89h

  • 民法第194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24 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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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 民法第194條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08-25 19:34:50

    口頭質詢─
    ▶本席提出「難民法」多年,很高興這個法案終於有機會進入審查。本席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具中國大陸和港澳身分別的人士是否要在「難民法」處理。我的主張是尊重普世的人權原則,不應該歧視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人士;雖然行政院認為這要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是本席也不認為我的版本有任何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精神。我的重點是希望這個問題能獲得處理和解決,因為看到包括王丹等等許多中國籍民運人士由於政治迫害無法回到自己的國家,或者他們回去後有可能遭到更嚴重的迫害,我們希望他們能在以民主、人權治國的台灣,合法居住、工作、享有有相關的生活保障,繼續推動他們的理念。此外,更多來自西藏圖博的難民,處境也非常困難,這麼多年來,我國一直都採用個案方式處理,而且過程中常受到行政機關的刁難,對於這些處境艱困的西藏人來說儼然造成更大的傷害。不論中國或港澳人士要納入哪一個法處理,我們都要針對問題解決。
    葉部長俊榮:兩岸關係條例的相關修正法案已於2月1日送至大院。
    ▶難民的問題換個角度,對我國未必不利。以下分享兩個案例,第一,德國的前經濟部長,小時候是越南難民,正值越戰期間,被安置在德國成長,他表現非常優秀,後來成為德國的經濟部長,他是我們的友黨(自由民主黨)很重要的成員,他的外表是越南人,但事實上他的心在德國,對德國有諸多貢獻;另一個例子,早在數十年前,中南半島戰亂期間引發難民潮,很多人搭船逃離柬埔寨和越南,美國有個特殊的安置系統,本席美國的親戚就認養了一整個柬埔寨的家族,協助媽媽有穩定的工作,也讓小孩們接受美國教育。最後,男孩子長大後成了報效美國的職業軍人,所以當這些難民進入另一個國家後,如果該國願意接受他們,他們大多會心存感恩,成為社會上的另一種移民。
    ▶是以,法案通過後,後續配套措施,除擬定審查機制來確認對方身分是否真實為難民以及身分條件外,國內安置作業不應只是被動地接納那些因逃亡或各種因素到台灣來的人,也可以考量採用配額制、國家的人口政策以及社會環境因應力,甚至是在我國某些勞動力市場中較為缺人力的項目中進行指定,像是可就農村缺乏勞動人口之地、特定場域或在看護人力等有明確工作條件的場域進行安置,相信這對我國來說未必會是個包袱與負擔。同時我也相信,他們對台灣社會將有所貢獻。畢竟台灣有特殊的地理位置與環境,不像陸上國家會因隔壁鄰國的戰亂馬上有大批人潮湧入,所以我們有主動選擇的條件。沒有一個國家是可以無限制收容難民的,且每個國家的條件不一樣,建議在規劃完整配套之後,朝訂出一定人數的試辦方向規劃,長期來說,我們社會也會需要新移民的加入,同時也讓我們在國際上扮演人權立國所應付的國際責任。
    葉部長俊榮:會先就制度面的細節進行類似討論,讓它變得更周延、更有前瞻性。至於在後期的運作上,對於是要有積極的難民政策,還是消極的,這不只要跟社會宣導,跨部會之間都要進行相當程度的量能建構。一個包容的社會,也會得到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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