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12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第12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第12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第122條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扶養費、#孝親費 傻傻分不清楚】 👨🏻‍🦳 小明的爸爸退休在家,爸爸有房產及退休金傍身,但認為小明身為兒子應該要盡孝,因此爸爸要求小明每月要支付 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小明為此請教律師什麼是扶養費?爸爸的要求合法嗎? 📄 請點此觀看完整文章 👉🏻 http://www.glorylaw.c...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

民法第122條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9:27:22

A. 我是小明,我愛喝手搖杯。 那天買了一杯放在桌上,出去上個廁所回來就只剩一半了。我明知道班上有人惡作劇,於是不動聲色,在FB發了動態:「我不說不代表我不知道。」看看有沒有人會來自首。 到了晚上,一共有十一個人發賴給我說對不起,其中包括女朋友小花。是說你們那麼多人喝同一杯飲料不嫌髒嗎? #而...

  • 民法第122條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2 0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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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養費、#孝親費 傻傻分不清楚】

    👨🏻‍🦳 小明的爸爸退休在家,爸爸有房產及退休金傍身,但認為小明身為兒子應該要盡孝,因此爸爸要求小明每月要支付 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小明為此請教律師什麼是扶養費?爸爸的要求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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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血親 #民法第1117條
    #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人
    #受扶養權利者 #子女的心意
    #翁嘉君律師
    #真誠專業愛
    #平安得財富
    #財富得平安
    #恩典法律事務所

  • 民法第122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23 07: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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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週末不約而同收到兩則跑友的訊息,希望我能夠宣傳 #珍愛藻礁公投。目前距離連署截止剩下六天,無論您對於這個事件的立場為何,麻煩花點時間看看。

    --

    台灣是個四面環海的島嶼,然而位於桃園的大潭藻礁,她正面臨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的威脅,需要全體公民一起來搶救。

    如果你有五分鐘,可以看 #台客劇場 的這個影片
    https://youtu.be/1hRb5Jm1xHM

    如果你更偏好文字,可以閱讀官方頁面 
    http://algalreef.weebly.com/

    如果你贊同這個公投連署內容,可以列印連署書,郵寄至:320039 桃園市中壢區普光二街 122巷 10號 珍愛藻礁公投小組 收

    如果列印太麻煩,以下是實體的連署點:
    https://reurl.cc/l0exO9

    謝謝您的閱讀。

    ---

    (03/02 更新)

    [1] 這篇是我近期看到整理得較全面的文章,由 KenYuan Kan 先生整理寫成。全文很長,包含 40 篇以上的引用資訊,從環團到經濟部能源局報告都有納入,討論的問題從「我們真的需要藻礁嗎?」、中油的評估及替代方案、到大家最關心的「如果三接沒有完成,是否會影響供電?」都有整理,我讀完後收穫很多,推薦給大家閱讀。

    透過這次的連署「活動」(暫且稱為活動,因為我本人並沒有參與連署),我個人對於台灣的能源現況有多一些的認識,也明白不可能有 100% 兩全其美的方案,多半都需要某些程度的妥協和退讓。我期待看到更多關於中油、環團、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對話。

    我自己有已經在這個議題努力了超過一年的朋友,對比於她的付出,我能做的真的很少,但我相信不是所有參與連署的人(以及反對連署的人)都是政治操弄,很多人都是仔細看過、想過,才做了決定。

    最後,如果有朋友參與了連署而後反悔的,也在下面提供「撤銷連署」的方式 [2].

    [1] 關於保護大潭藻礁幾個爭議點的討論 by KenYuan Kan
    https://dj3240460.medium.com/%E9%97%9C%E6%96%BC%E4%BF%9D%E8%AD%B7%E5%A4%A7%E6%BD%AD%E8%97%BB%E7%A4%81%E5%B9%BE%E5%80%8B%E7%88%AD%E8%AD%B0%E9%BB%9E%E7%9A%84%E8%A8%8E%E8%AB%96-1b0973808a04

    [2] 撤銷連署書:可以播電話至 珍愛藻礁公投的工作小組 (03) 2830944 說明想要撤銷連署書即可,並可要求工作小組將連署書寄回或者銷毀之證明。若是遭遇困難,可以引用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民法第122條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26 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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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沒放黃律師工作照 #之法律知識時間

    結婚後,彼此都應該負有忠誠、互信之責任,但當另一伴做出一些違反互信基礎之事時,你知道以下這些狀況也會成立 #侵害配偶權嗎?

    #丈夫手機內有摩鐵內裸照

    一名人妻發現在整理東西時意外發現一支2G手機裡有丈夫跟另一名女子在摩鐵的照片以及兩人的裸照,這才察覺原來丈夫外遇已久,這個事情讓妻子感到非常崩潰,讓她鐵了心要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而法官經過看過照片及相關證據後,認為外遇情節重大,對婚姻的傷害極為嚴重,因此認定丈夫與外遇對象確實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權

    #租屋處過夜

    妻子直接跟丈夫說要搬離家中,在外租屋,丈夫發現妻子在外租屋時仍與A男頻繁來往,A男還多次進出妻子的租屋處,甚至還會過夜,床上擁吻,讓丈夫忍無可忍,憤而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認為,A男多次介入他人婚姻,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確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遛狗遛出婚外情

    A男和C女因為同在公園遛狗而結識,結果C女卻不固A男已有婚姻關係,仍向A男表白,與他發生婚外情,A男之妻子發現後憤而提告C女侵害其配偶權,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為限,像C女與A男發生婚外情,基本上已經超越一般朋友社交之界線,已經達到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程度,是一般人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判定C女及A男要賠償妻子

    #發生婚外情還逼離婚

    一名女老師看上了學校內新來的替代役,明知她已經結婚,卻仍尋找各種機會接觸替代役,與其親密互動,與其發展出關係,甚至還在她妻子回大陸待產時,逼替代役要跟妻子離婚,然而妻子為了家庭和小孩選擇隱忍,然而在生產後,妻子發現兩人仍用LINE對話,還有交往關係,最後選擇提告,法院最終也認定兩人的行為破壞婚姻,違背婚姻之基礎,判定兩人侵害配偶權。

    #丈夫結紮妻子仍然懷孕

    丈夫在5月時結紮,卻發現妻子在11月時懷孕了,原本以為是結紮手術沒做好,在做流產手術時,發現妻子懷孕5~6週,剛好與妻子跟A男一同出遊的時間吻合,這讓丈夫感到不對勁,因此開始跟蹤妻子,赫然發現妻子竟然會與A男在摩鐵私會,因此憤而提告,法院認為,一般朋友的交往關係並不會單獨在摩鐵裡私會,更何況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這樣的行為的確破壞到婚姻關係,因此認定確有侵害配偶權

    #買春被妻子抓包

    妻子發現丈夫的手機震動有訊息,深怕是重要的工作訊息,因此打開看要告知丈夫,沒想到卻發現內容竟然是買春的相關訊息,甚至在通訊軟體內還有丈夫談價錢、地點以及和多名女子的對話,內容全是與買春有關的訊息,讓妻子徹底崩潰,因此選擇提告,而法院在經過調查後,發現確有此事,認為丈夫已經破壞了婚姻的互信基礎。


    侵害配偶權並非要有特定的行為,不是只有通姦才算是侵害配偶權,就像上面說的這個案例,丈夫與其他女子上摩鐵,互傳裸露照片,已經是屬於一般人所無法容忍的程度,而妻子的身心也是因此而受到損傷,因此也是一種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對於侵害配偶權的情況,被侵害的一方是可以向對方以及侵害者來求償,雖然不沒有財產上或身體上的損害,但對精神上其實是有極大傷害的,因此是可以依民法第184、185、195條的規定來進行求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於這樣傷害婚姻的行為,可以勇敢為自己而努力,一再的容忍並非最好的方式,畢竟,讓自己一直沉浸在痛苦的關係當中,對婚姻、對孩子、對整個家庭可能都會是一種無形的傷害。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 民法第122條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6-29 12:28:46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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