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三條第二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法第三條第二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第三條第二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81的網紅阿扁們俱樂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地檢署偵辦美河市弊案,僅起訴處長、課長等小官,而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案,馬總統卻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但媒體及名嘴拿出有市長馬英九簽章的美河市相關公文「指證歷歷」,馬總統回應再辯,「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企圖推卸責任,但馬總統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事實上,美...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嫁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4-21 08:01:49
    有 206 人按讚


    台北地檢署偵辦美河市弊案,僅起訴處長、課長等小官,而台北市政府重查美河市案,馬總統卻透過媒體辯稱對美河市細節「不知情」,但媒體及名嘴拿出有市長馬英九簽章的美河市相關公文「指證歷歷」,馬總統回應再辯,「公文上面是簽名章,不是簽名」,企圖推卸責任,但馬總統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事實上,美河市案關鍵問題根本不在簽名或蓋章,而是馬英九到底對美河市案相關決策知不知情。馬英九「簽名章」用印於北市府與日勝生契約中的「立契約書人」,此應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換句話說,馬英九不管是親筆簽名或是蓋章,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馬英九的「簽名章」說法,並沒有法律上意義。
    刑事實務上,文書只要有行為人之簽名或蓋章,除非有偽變造的少數例外情況,均推定行為人對文書內容「知情」,最明確的案例是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對頂新混用飼料油辯稱「不知情」,把責任推給總經理和下屬,但彰化地檢署搜索頂新製油,查扣相關作業標準書、財務報告、原料生產紀錄等資料,證實頂新內部決策相關文件及會議紀錄上有魏應充的「用印」,認定魏應充對混油犯行「知情」,依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聲押、起訴。
    馬總統對美河市弊案採取與馬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魏應充相似的「辯詞」,都稱「不知情」,但刑事實務對於「用印」,係推定行為人對該文書內容「知情」,因此檢察官不採信魏應充的詭辯,依法聲押、起訴魏應充,馬總統同樣辯稱「不知情」,然而美河市主要文書有市長馬英九「用印」,除非檢察官包庇馬英九,否則馬的「簽名章」辯詞,根本不足採信。
    美河市弊案最大問題在於,北市府擁地九十九.二四%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卅.七五%樓地板,台北地檢署去年四月偵辦美河市案,認定北捷聯開處原處長高嘉濃拉高日勝生的成本,並假造開發案權益分配的鑑定報告,後指示課長王銘藏配合作業,導致市府被日勝生海削二十億餘元,目前僅對高、王兩名小官依圖利罪起訴。
    實務對於公務員圖利罪之見解,按稱公務員者,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貪污治罪條例處罰公務員圖利行為,旨在促使公務員恪遵執行職務時之廉潔義務,以維官箴。故其所稱主管事務,係指公務員己身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務而言,其究係主辦或兼辦,係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固非所問,且不以有批示、核可、決行等最終決定權責之情形為限,即公務員對職務範圍內事務之種種處置,縱基於上下階級之隸屬關係,尚須依分層負責之相關規定,逐級呈由上層長官批示、核可或決行,然既屬該承辦公務員其依法負責辦理之事務,自仍屬其主管之事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36號判決要旨參照)。換句話說,不論馬英九是否簽名或蓋章,對其市長主官事務的性質,即對於美河市案之決策地位,不生影響。
    一個價值至少一百一十億元的美河市標案,涉入圖利的官員層級不可能只有處長和課長,北檢目前的偵辦結果,並不符合「經驗法則」。可議的是,當年決策及簽約的市長馬英九,「此地無銀」地辯稱對美河市「不知情」,鬼扯「簽名章」不等同「簽名」,馬英九已經開始切割、卸責,北檢難道看不出端倪?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