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書面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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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書面定義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5:40:32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政時事 〔1/16-1/22一周大事〕  ❶ 司法醜聞!多達 20 位法官有違失行為  富商翁茂鍾因炒股案被告,原判 7-9 年,而翁茂鍾不斷關說自己與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石木欽有私交,最後被改判 4 個月,而檢察官卻未上訴。  因知情人士向監察院檢舉,本弊...

  • 民法書面定義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23 1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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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徹底墮落 只能解散👮🏿‍♂️】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文:腸

    1. 過去半年為自己贏得殺人犯、強姦犯美譽的香港警隊,種種惡行罄竹難書,但他們除了以殘暴武力鎮壓示威外,對市民施加言語暴力的規模和不堪程度,亦越見猖獗。肥媽有云:「我行街,比黑警恐嚇」。自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於今年7月25日的公開聲明中,以「蟑螂」形容示威者之後,防暴速龍在街上見人就鬧「死曱甴」的情況,屢見不鮮[1]。有時甚至連指揮官都可以滿口「曱甴 」咁嗌咪,公然辱罵在場市民和途人[2]。其他諸如侮辱公屋戶「有乜撚嘢地位」[3]、叫區議員食屎[4]、或先質疑婆婆病況繼而指罵「你攞著成疊醫生紙出嚟做乜撚嘢呀」[5]、以至聲言要重演六四屠城等等[6],更是不在話下。

    2. 面對這股歪風,警方高層只曾輕描淡寫地稱「唔太理想、尊重方面欠奉」[7],以致歪風最近更有蔓延至其他紀律部隊的跡象[8]。黑警仇恨言論之毒,可見一班。

    英國法院:黑警破壞英國法理,即炒

    3. 法夢在此嚴正指出,紀律部隊使用仇恨語言,為普通法所不容,必須予以嚴懲和譴責。英國高等法院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兩星期前(12月9日)在R (Northumbria Police) v Police Appeals Tribunal[9]一案所作的裁決,正就此提供了很好的示範。

    4. Northumbria Police案中警員2017年休班時,前往一家餐廳慶祝聖誕。她與同僚傾談期間,醉酒中多次以'fucking Pakis'和'fucking niggers'形容店員,但沒有證據顯示有店員或其他公眾人士聽到有關言論。法院認為警察紀律審裁處施加的懲罰(即書面警告及建議接受多元訓練)過輕,裁定警方必須解僱該警員。

    5. 英國高等法院法官Freedman的原則性處理方式,明顯是以判詞後半部分[10]引用的英國上訴法院案例 Bolton v Law Society[11]為基礎。該案事關事務律師的專業失當。時任主事官暨民事審判長(Master of the Rolls and Head of Civil Justice)Thomas Bingham爵士(即後來的Bingham勳爵)解釋[12],任何律師如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沒有顯示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品質,必須預期接受嚴厲制裁。尤其是當其行為涉及(故意)不誠實,一般來說都須將其姓名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即永久取消其執業資格。另一方面,如果律師無心作出不誠實的行為,但是表現低於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專業標準,仍可嚴重影響法律行業的聲譽,一般來說至少應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姓名的最高懲罰,亦很可能適當。

    6. 由此類推,Freedman法官同意,當警務人員故意使用具歧視性及侮辱性的語言,必然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構成「有損信譽行為」(discreditable conduct),屬違反Police (Conduct) Regulations 2012的違紀行為(類似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紀律)規例》 第3(2)(m)條,即「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13]。縱使警員使用歧視語言時嚴格來說並非故意,例如當時正受酒精影響,但如有關詞語被多次重覆,則不能以用「一時判斷失誤(a lapse of one word)」解釋,警員的行為仍可嚴重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14]。

    7. Freedman法官因此斷言,雖然案中警員過往並無歧視市民的前科,是次事件某程度可說是與其平時為人不符的個別情況,但警員當晚連續使用歧視、具冒犯性的語言,性質極其嚴重,警隊絕不能姑息。容許該警員繼續留任警隊,將嚴重削弱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和信心[15]。解僱該警員是唯一合理的選擇,任何其他較輕的處罰,都屬不合理至不理性的程度,必須予以撤銷[16]。

    香港啲黑警無理由唔炒

    8. Northumbria Police案的判決與香港法院曾闡述的法律原則有所共鳴。自1995年開始,香港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即等同主權移交後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視上述Bolton案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17]。上訴法庭最近即重申,若事務律師(故意)不誠實行事,一般而言固然應被撤銷專業資格,但即使其行為不涉不誠實,只要客觀上可能影響到公眾對專業的信心,一般而言亦應被暫時或永久吊銷牌照[18]。

    9.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Tsien Pak Cheong David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19]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楨明確接受,Bolton案的原則除適用於事務律師外,亦適用於其他專業,包括警察。

    10. 如上所述,香港警務人員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屬違反《警察(紀律)規例》第 3(2)(m)條。雖然條文包含「刻意」一詞,但《警察(紀律)規例》的目的是要求警務人員時刻以正直、誠實和合適的方式行事,所以按正確詮釋,只要警務人員的行為客觀上低於公眾有權期望的標準,從而可能為警隊帶來「不榮譽(dishonour)」,即觸犯有關紀律罪行[20]。在這意義下,該紀律罪行與英國有關規例禁止的「有損信譽行為」,原則上並無二致。

    11. 毫無疑問,警務人員「作為紀律部隊的成員,有法律責任及權力執行香港的一些重要法例,其誠信、效率及公眾對其之信心,對[警隊]忠誠和有效地履行其法定責任極其重要」,故此他們「必須嚴守紀律」[21],警隊本身在《警察(紀律)規例》下更有調查違紀行為的法律義務[22]。

    12. 事實上,公眾信心之於隨時打人、殺人的武裝紀律部隊,甚至可能比法律專業,更為重要。正如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曾指出,警察「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幾乎定義上已是性質嚴重的紀律罪行[23]。

    徹底墮落,只能解散

    13. 掌公權者或親政府人士以「曱甴」的稱呼非人化反政府示威者,構成人權法論述中最極端的仇恨言論[24],往往更可能等同鼓吹屠殺,或至少是屠殺的先兆[25]。與Northumbria Police案中基本上是情緒化的辱罵(雖然不能否認其冒犯性)相比,「曱甴論」客觀上的邪惡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14. Northumbria Police案清晰顯示,不論滿口「曱甴」的警員是否故意羞辱市民,法律都須堅持嚴厲看待此等違紀行為,方合乎普通法原則和精神。實事求是地說,單憑本文第1段所舉的例子來看,已很難得出「警員有意並系統化地侮辱示威者」以外的合理結論。也許正因如此,香港才會持續地有超過一半市民拒絕信任警察[26]。

    15. 總而言之,使用仇恨語言的警察,法律上必須被解僱或至少停職,無論如何不得再執行警務。但當整隊警隊都是所謂害群之馬時,公眾信心的全面崩潰已無法挽救,除了立即解散重組,恐怕別無他途。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本來想加幾隻曱甴落佢個口到
    #但連搵圖的勇氣都無
    #向蟲系魔法師致敬

    [1] 例如https://www.facebook.com/1648246202123798/videos/447180025970783/
    [2] 例如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0/Q3QOLCMPV3GQJJIDX7LAYPJNZE/
    [3] https://hk.appledaily.com/…/201…/R47BH3WNBOTRYKBWOFEZI3UZWM/
    [4] https://www.facebook.com/hkpusupresscom/videos/441657530088980/?v=441657530088980
    [5]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videos/2569065323377382/%20%E4%BD%A0%E6%94%9E%E8%91%97%E6%88%90%E7%96%8A%E9%86%AB%E7%94%9F%E7%B4%99%E5%87%BA%E5%9A%9F%E5%81%9A%E4%B9%9C%E6%92%9A%E5%98%A2%E5%91%80
    [6] https://www.facebook.com/cuhkcampusradio/videos/442634586632227/
    [7]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online-%E7%9F%AD%…
    [8]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E3%80%91%E6%B6%88…
    [9] [2019] EWHC 3352 (Admin)。
    [10] 同上,第61段。
    [11] [1994] 1 WLR 512。
    [12] 同上,第518B-E頁。
    [13] Northumbria Police案第44段。
    [14] 同上,第44、57段。
    [15] 同上,第61段。
    [16] 同上,第62段。
    [17] 參見Chow Siu Shek David, Dr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1995] 2 HKC 527。
    [18] 參見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v Wai To Tsuen Hagon [2019] HKCA 618 第10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語)。另參見 Chan Cheuk Chi v Registrar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未經彙編,CACV 38/2012,2013年2月8日)第35-38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霍兆剛語);A Solicitor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15] 2 HKLRD 802第70-79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語)。
    [19] [2011] 3 HKLRD 533 第50段。
    [20] 參見Sit Wai Lo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69/2004,2005年6月20日)第22-24段;Kuk Yuk Ch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125/2005,2007年1月16日)第46、48-49段;Chiu Hoi Po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8] 4 HKLRD 67 第76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語)。
    [21] 《陳家耀訴公務員事務局》[2004-2005] HKCLRT 1第53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語)。
    [22] 參見Fu Kin Ch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7-98) 1 HKCFAR 85 第100F頁(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語)。
    [23] Chu Ping Ta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2] 3 HKLRD 679 第51段。
    [24] 參見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v Whatcott [2013] 1 SCR 467第45段。
    [25] 如參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上訴法院案例Prosecutor v Nahimana (Judgment) ICTR-99-52-A (28 November 2007) 第765-771段。
    [26]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9182

  • 民法書面定義 在 屏東縣議員許馨勻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19 1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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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婚生推定: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7.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8.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

  • 民法書面定義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7 16: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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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4日,
    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48號解釋
    限期立法院在兩年內完成婚姻平權制度法律修訂,
    否則屆時同性伴侶將可依民法登記結婚。

    2018年11月24日,
    九合一大選綁公投,
    第10號公投: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
    #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號公投:
    #用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
    #來保障同性永久共同生活權益
    拿下493萬同意票過關,
    代表台灣多數人同意不修改民法,
    讓同性婚姻以「專法」的形式處理。

    2019年2月21日,
    行政院與法務部公布 #同婚專法初步草案
    內容包括:
    1/18歲以上可結婚
    2/禁止近親結婚禁止重婚
    3/彼此有扶養義務相互繼承關係
    4/享有與異性戀相同的夫妻財產權益,
    可合併報稅,離婚後也有相關權利義務。

    2019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立法院逐條表決同婚專法,
    使用的是以政院版為主+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

    1/立法目的
    為落實識字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2/同婚定義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避開反同團體不滿的同性婚姻關係字眼
    #沒有配偶一詞保留永久結合關係

    4/成立要件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加入辦理結婚登記
    #一共27項法條
    #全數表決完畢三讀通過政院版同婚草案

    第4條成立要件過關,
    代表從2019年5月24日起,
    同志伴侶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尚未明朗的爭議點:

    1/跨國婚姻登記:
    台灣人跟外國人結婚合法嗎?
    母國不同意同婚的外國人來台登記結婚合法嗎?
    🔜目前草案並未規範同志跨國婚姻,
    牽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還要由司法院來檢視。

    2/共同領養:沒有准許共同收養小孩,
    但當事人一方得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
    🔜民法規定單獨收養子女,
    可能造成同性伴侶各自收養小孩,
    兩人婚姻合法,
    但兩個被收養的孩子卻沒有親屬關係。

    3/人工生殖:
    合法婚姻給予同性伴侶合法爭取孩子的權利。
    如何規範借精生子及代理孕母議題,
    本次專法暫不考慮。
    🔜目前人工生殖法明訂「不孕夫妻」,
    是否排除同性伴侶?
    規定夫妻至少有一方精子卵子可用,
    排除雙方皆不孕的夫妻。

    歷史上的今天,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方,
    但最具爭議性的親權以及對家庭的想像,
    仍然很難一步到位。

    #追擊社會線講到一半突然落槌了
    #耳機聽到急急收尾交還給立院現場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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