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必背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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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必背法條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蕪菁雜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 2014年8月,台灣立法院舉行了這樣一場記者會。影片中,勞工團體和外交部官員,為了職災勞工的醫療人權問題,發生爭辯。 一段關於台灣要把人(移工)當人看,還是當工具看的爭辯。 爭辯...

民法必背法條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民法必背法條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早上六點,睡眼惺忪地迎接最後一班, 這一班安全下庄便可準時下班回家陪貓鵝子了。  一位年約四五十、戴著厚重粗框眼鏡阿姨走進, 來不及站起來詢問,便連珠炮似的對我轟炸:  「警察先生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喔, 如果交往期間,男方口口聲聲說會對女方負責, 最後分手了,...

民法必背法條 在 老黃/ 低階多拿脂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2-16 14:48:23

#同婚法案週年紀念 - - 本人必須先承認其實一直以來在同婚議題上 我並沒有放太多心思與心力在裡面 原因很簡單 我就是你們眼中認為的同溫層 覺得這一切對我來說都很正常 我就跟一般人一樣 跟異性戀過著一樣的生活談著一樣的戀愛 更幸運的是環境中沒有遭受太多異樣眼光 法案通過也是遲早的事 因為無論性別取向...

  • 民法必背法條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27 1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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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
    小編後知後覺,原以為藻礁連署只是第一階段,沒想到這已經是最後階段了!連署過了就是過了!最後的公投結果(同意或不同意)很難翻身了!

    如果已經填了但做功課後開始有點後悔,還有一個方法可以回收連署書!

    以下網轉:

    很多人私信或公開說自己沒了解意思就簽署藻礁連署書,那能不能反悔呢?是可以的。

    首先先打去珍愛藻礁公投的工作小組
    0975-118035、(03)283-0944

    然後說你想撤銷連署,原因就按照誤簽署的說明就好
    誤會公投意思就說誤會,因為人情壓力被迫簽署就說被迫簽署
    接下來你要要求公投工作小組將你的連署書親自寄回或者讓他們以任何方式提供去此張連署張銷毀的證據。

    記得聯絡的時候必須錄音。

    如果被冷處理的話就可以依照你的情況引援法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很多人在辦公室在學校在家過年人家拿一疊叫你簽
    #你就想不想就簽了
    #這裡還有轉身機會!

    如果填了卻不清楚哪裡不對的朋友,歡迎看看這篇哦。

    引用自-翁達瑞
    #不老實的藻礁公投主文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熟識我的朋友都知道,我算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所以也接到了藻礁公投連署書。與一般左膠不同的是,我會認真研究議題。有關這次的公投連署,我發現推動的單位很不老實,故事只講一半。
    這次的公投主文只有二十八個字:「你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見附圖一)
    公投主文後面,還有四十個字的詳細地點說明:「即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
    為何我說這個公投主文不老實呢?以下是我的理由:
    一、連署單位的真正目標,其實是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如果公投主文把話講白,連署單位就要提出「替代方案」。可能的方案包括重啟核四、繼續燃煤發電污染、或忍受缺電之苦。在兩害取其輕的考量下,民眾不會支持停建這個天然氣接受站。
    二 、連署單位把「蓋不蓋」的公投題目,包裝為「要蓋在哪裡」。更可惡的是,連署單位話只説一半。要把這個天然氣接收站遷離上述海域可以,但要遷到哪裡呢?公投主文沒把預定地點講清楚,民眾如何投票呢?就算我贊成遷離,但要遷到我家後院,我也不會同意啊!
    三、連署單位很清楚,除了觀音溪與新屋溪之間,這個天然氣接收站無處可遷,因為發電廠就在岸邊。而且不管遷到哪裡都有環保的問題,何況還要架設內陸油氣管。因此,只要公投通過遷離,這個計劃必然夭折,到時重啟核四就可能成為替代方案(假設這是他們的真正目的)。
    連署單位更不老實的地方,就是在保護藻礁與停建天然氣接收站之間,畫了一個等號。換言之,建了這個天然氣接收站,藻礁全毀;停建之後,藻礁全部保存。
    很多不求甚解的民眾就這樣上當了。事實上,桃園的藻礁海岸線,全長達二十九公里。沒錯,一共二十九公里長:從竹圍漁港一直到永安漁港。(見附圖二)
    我要說的是,這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不可能完全沒有破壞。反過來說,執政的民進黨也不會愚蠢到推出一個建設,把二十九公里的藻礁海岸全部破壞。
    所以真正的議題是:何種程度的破壞可以被接受?更精確的說,何種程度的開發可在環保與經濟之間,取得最適切的平衡?
    我們就來看一下,大潭天然氣接收站的設置,究竟會破壞多長的藻礁海岸線。
    如果只計算「新增」的破壞,答案是「零」公里。按照經濟部的規劃,運送天然氣的船隻會停泊在外海,卸貨則透過懸空架設的油管。新建工程不會破壞藻礁,對海流的影響相對有限。
    這個天然氣接收站有沒有動到藻礁呢?答案是「有」,包括一條防波堤,還有一處填土的建地,海岸線總長度不會超過一公里。這兩處的藻礁破壞已經是「完成式」,而且都是馬政府時期的傑作。
    雖然我屬偏左的永續經營環保派,對這樣的開發案,我並沒有太多意見。假設我有二十九個祖傳的龍銀,變賣一個讓家人的日子好過一點,我不會有太大的罪惡感。
    最後,我要向寄公投連署書給我的朋友說抱歉。我不僅沒有參加連署,反而出面揭穿連署單位的不老實。這次公投連署背後有國民黨、民眾黨、與時代力量。這三個政黨的不老實,可謂不相上下。真正的元兇是誰,我也不知道。

  • 民法必背法條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9 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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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宅租金亂灌水,這樣租金你能接受嗎?🏡

    台北市明倫社會住宅招租記者會後,社宅提供44坪3房型租金達40,500元,意外引起外界質疑租金價格過高、寧願付貸款,顯現出台北市長柯文哲高高在上,根本沒有實地了解現在社會的處境,毫無接地氣,還想把責任推給中央!

    我還是忍不住要揭發一下,柯市府團隊租金計算方式:其中,吵最兇是‘’自償率‘’,因為自償率很高所以導致租金很貴。那自償率是如何換算的呢?請看公式內容,裡面除了興建成本外,還包含修繕費用(不是才剛蓋好,就要民眾負擔未來可能產生的修繕費用🤔🤔),這好像怪怪的。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非常不合理的稅「地價稅、房屋稅」,也一併灌在自償率必須負擔的成本裡,都已經標榜為社會住宅,為何台北市政府在自償率裡頭加上這兩項稅?換句話說,就是房子壞了房客要出錢修繕,要繳給政府的稅,也要房客一起幫忙繳........你有遇過這種房東嗎?

    明明在民法中規定,房東應負擔租賃物的一切稅捐, 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房東負擔,這都是法條中清清楚楚寫上的。 所以,房東不得在契約內將其應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約定由房客支付。難道柯市長不懂嗎?

    試問柯市府收這兩項稅的目的是什麼?翻開過去數據從107年到108年地價稅276.43億降幅為272.65億,房屋稅從144.32億攀升至147.95億,雖然地價稅明顯稍降,但其實變動不大,市庫收入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不過,明倫社會公宅卻在自償率中納入這兩個稅,今天到底是在跟市府租房子還是跟建商?

    柯市長說的台北市社會住宅三個戰略目標為「混居、共榮、穩定房價」,聽得諷刺以外,自償率放入這兩個稅,根本就是資本主義思想,哪來符合社會住宅定義!未來在信義區的廣慈公宅將在2021完工,難道柯市府還要再用這種方式定義計算嗎?要不要搞清楚狀況什麼是「社會公宅」?

    為了讓柯文哲知道他「不知民間疾苦」,我找了幾位在外租屋的民眾聊聊,其中一位北漂青年陳先生也是住在社會住宅。

    陳先生說聽到自償率包含房屋稅、地價稅,非常不合理,這兩項稅要由承租人負擔,簡直是違背了「社會住宅」定義,社會住宅顧名思義就是要幫助有需要的人,在經濟、生活居住上減輕壓力,沒想到市政府這次在明倫社會住宅這樣做,坦白說柯文哲沒有真正了解人民,只懂得自己,無法體現站在人民角度思考。

    這次明倫社區柯文哲認為「此案設計太豪華,回去我會檢討」。但問題在於該檢討的是,租金過高。以及為何承租人需要自行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明明就是一個幫助年輕人的社會福利政策,柯文哲卻搞得像功利心態!

    台北市政府有穩定稅收收入,花這麼多時間在研究如何提高自償率的同時,不如好好去跟遠雄談大巨蛋有利的權利金或回饋機制,讓市庫收入能因此增加,何必在此跟年輕人錙銖必較呢🙄

    #明倫社宅 #租金過高 #自償率 #房屋稅 #地價稅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 民法必背法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15 15: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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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 民法必背法條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8-08 19:12:16

    「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

    2014年8月,台灣立法院舉行了這樣一場記者會。影片中,勞工團體和外交部官員,為了職災勞工的醫療人權問題,發生爭辯。

    一段關於台灣要把人(移工)當人看,還是當工具看的爭辯。

    爭辯的背景有點複雜,可以參考昨天PNN的相關報導: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8/07/%E5%A5%91%E7%B4%84%E4%B8%80%E5%88%B0%E6%9C%9F-%E8%81%B7%E7%81%BD%E7%A7%BB%E5%B7%A5%E4%BF%9D%E9%9A%9C%E5%85%A8%E5%A4%B1/

    簡單來說,職災受傷的外籍勞工,傷癒之後要在台灣完成延伸的復健醫療,必須向外交部申請轉換醫療簽證。規定是可以,但執行上卻困能重重。為什麼?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 陳素香表示,請求居留證延長的過程很複雜,而且職災勞工必須經歷一段很長的復健過程,復健的時間沒有保障,很多移工因為層層關卡的限制,被迫什麼都沒有拿到、或沒有完成醫療就回國。希望外交部在簽證上能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外交部官員念了一段法條回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原居留原因消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準以繼續居留。職災方面也辦理相當多的文件,會繼續辦理。」

    說來簡單明快,但陳素香說,幾乎每個TIWA協助申請案件,都是吵出來的:「辦理職災居留的程序很複雜,第一個是要醫生證明,而且必須很清楚寫說還需要多久的醫療,但通常很多案子,醫生是開不出這種"他還需要多久"的醫療。」

    因為是復建~
    醫生證明會寫說:這個勞工什麼時候經過什麼手術 ,後續仍有復健治療的必要。
    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就會說:復健不算是醫療。
    老闆也在問:你復健就沒有在醫療,為什麼不回來工作?
    勞保局會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你這個傷兵給付我們不給。
    申請ART的時候,他也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沒有給你們展延醫療簽證的必要。

    陳素香說:「這些都是關卡,每個個案都需要花很大的力氣去爭取。有NGO團體協助的個案都這麼辛苦,才能夠好好幫他們爭取到留下來治療的可能。沒有人協助的個案,像2013年職災發生的個案有810人,申請的只有5個人,其他人都是在合約裡就醫療完整了嗎 ?」

    復健是不是醫療?這個問題吵了很久,但就算不是,難道沒有必要?

    「這個體系是有可能爭取到,但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所以不要徒具形式說:我有保護外籍勞工、職災勞工;實際上大部分人都在這個制度下被犧牲。希望外交部在簽證認定上,有比較多的體諒與包容、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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