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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函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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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函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5-23 16:50:45‧李俊德老師專為首宇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量身錄製的民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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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函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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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函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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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函授 在 阮饅頭 Mantounguy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早期越南女子的學術殿堂-嘉隆女子學校】
以前就有這麼一句話,「Thằng học sinh Petrus Ký Sài Gòn nào mà chẳng mơ được “mần quen” cùng một em áo dài.( Petrus Ký學校的學生做夢都沒想到會結識嘉隆的女生)」。Petrus Ký 就是早期在越南最有名的男校,而gia long就是在南越最有名的女校,這個過去在法國殖民時代開啟的越南女子教育,在當時女性教育非常不普及的情況下,這所學校又是由誰發起以及建立,最後在後其它的一些轉變,今天就來介紹給大家嘉隆女子學校。
1.嘉隆女子學校的成立
在以前越南古代社會非常少注重到女性教育,但是這個想法在法國殖民的20世紀初期有了些微的改變,加上當時越南一些激進分子的推動,因此致函當時的政府,要求與希望能夠開設一所女性的學校,並在1909年,區議會批准了裴光喬等知識分子的提議,在西貢建立一所女子專科學校來加強對於女性的教育,當時的四大富豪之一的Đỗ Hữu Phương就是這整間學校的捐助者,嘉隆女校就此誕生。學校在1913年建成,而這也是目前越南教育最早開辦的學校,這邊的越南教育也就所謂的越南的一些學制計畫,這間學校就是最早的開端。在1915年嘉隆女校開始辦學的第一年約有42名學生來上課,一開始的辦學主要以小學課程為主,且因為規模較小,所以只用一個簡單的一排新樓來進行辦學,但是從1919年開始,開設更多各種各樣的課程,在課程的規劃上面,因為起初還是法國殖民,法國在越南辦教育的初衷是新希望能夠帶入法國的文學思想,用以消除傳統的儒家思想,再來是培養口譯員,也就是推廣法語,讓越南人能夠去翻譯文書或是口譯的工作。所以在嘉隆女校一開始辦學就著重在法國的教育而非越南教育。
2.嘉隆女子學校的中期與後期
在1940年的二次戰爭,因日軍與英軍的佔領,嘉隆女子學校有一度暫停,後來又在1947年重新開辦,因為1950年越南開始發起去法運動,所以學校的課程教育也開始進行一些轉型,從原本的法越課程改成全越南課程,而學校的名稱原本還是Collège Gia Long,在1956年開始改名為Nữ Trung Học Gia Long.(嘉隆女子學校),在1956年以後,嘉隆女子學校開辦更多的中學課程用以容納更多的學生,在1958年開始教授高中課程,當時因為學生眾多, 所以需要分早上班與下午班,而在1969年因為政府的教育需求,所以開始有夜間班地開設,在這段期間整個教學的體系變得更加的完整,包含1965年開設第一間的圖書館、1966年建立物理與化學的設備實驗室、1968年建立學校游泳池等等,多元的教學方式,讓整個教學風氣再次的展現。最後在1975年越戰結束之後改名為Trường Phổ Nguyễn Thị Minh Khai(阮開明高中),最後也在1979年開始接受男女合校,整個嘉隆女子學校的路程也就用了新的名字告一段落。
3.嘉隆女子學校的風光
嘉隆女子學校最特別的地方莫過於他們的紫色奧黛制服,紫色的奧黛衣服象徵越南女性的尊嚴、純潔與謙遜,因此在當時就被叫做是Trường Nữ Sinh Áo Tím(紫衣女校),後來即便是1950年代開始將制服改為白色的奧黛,但是人們還是沒有辦法忘記她們紫色奧黛的那個完美印象,而在當時的男校殿堂Petrus Ký很多人都希望能夠跟嘉隆女子學校的女生當男女朋友,所以在校門口都有很多男生在等著自己的女朋友下課,這就是嘉隆女子學校的小魅力所在。
民法函授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