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民法典全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法典全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法典全文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萬的網紅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家隊奧運健兒姓名被搶註商標 中國奧委會發「鄭重提示」】 東京奧運後中國國家隊多名摘金運動員之姓名,被不少中國公司申請註冊商標。 中國奧委會今日(8月18日)發表「鄭重提示」,指社會各界開展商業活動時應當保持理性,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70的網紅蘇巧慧,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科學標準始終如一 負責為人民食安把關】 討論多時的美豬議題,今天終於來到表決的日子,以下是我今(24)日在院會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同仁,這段時間以來,本席在衛環委員會,和諸多同仁共同為國人的食安把關,我們很清楚知道,國人健康、食品安全,和國家經貿競爭力,對台灣同樣重要。 所以在美豬進口議...
民法典全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6:46:53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8/22-8/28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釋字 793 號出爐啦 親愛的朋友什麼時候要還錢? 六個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包括婦聯會)而使財產遭到凍結的機構,向北高行提出訴訟,負責承審的七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違憲因而向大法官提起釋憲。 大法官於 6/30 召...
-
民法典全文 在 蘇巧慧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4 17:37:48【科學標準始終如一 負責為人民食安把關】
討論多時的美豬議題,今天終於來到表決的日子,以下是我今(24)日在院會的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同仁,這段時間以來,本席在衛環委員會,和諸多同仁共同為國人的食安把關,我們很清楚知道,國人健康、食品安全,和國家經貿競爭力,對台灣同樣重要。
所以在美豬進口議題上,我們一直用三個標準來要求行政部門:
1.一定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甚至更嚴格
2.一定清楚標示,讓民眾有選擇權
3.嚴格稽查不法,從嚴處罰
這三個標準,始終如一。
所以,首先我們來檢視國際標準,當2012年7月,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通過萊克多巴胺在牛肉、豬肉最高容許殘留量國際標準後,WTO為確保國際貿易的公平性,所以要求各國應該依循國際標準,若訂有比國際標準更嚴格者,必須拿出科學證據佐證。台灣是WTO的一員,自然有義務要遵守國際的遊戲規則。
所以,在兼顧「國際標準」和「國人飲食習慣」,政府完成健康風險評估,顯示萊克多巴胺所致之風險值,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影響健康,全世界又允許開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已達101個國家時,我們認為,台灣更應務實面對WTO規範,避免挑起國際貿易紛爭。
再來,我們看政府作為,確實這兩年來,政府為國人食安及相關產業盡心盡力,當亞洲有11個國家淪陷於非洲豬瘟,東亞地區只有日本和台灣成功將非洲豬瘟阻絕於境外,不只讓國人吃的到豬肉,甚至守護2千億的相關產業,這是代表政府的決心執行力。所以未來政府既然承諾會「赴美查廠、新增貨號、逐批查驗、清楚標示、嚴格稽查」,全力維護國人的食品安全,我們作為立法委員,就繼續監督政府的這些作為。
這段時間,因為政黨競爭,把美豬議題無限上綱,社會因此紛擾不休。其實,在科學的前提之下,我們本可以有更多理性且有建設性的討論。例如,政府藉由這次機會,將台灣的國中小學全面採用優良的國產肉品與雞蛋,昨天更是已全數完成換約,這就是兼顧「食品安全、農業永續、食農教育」三贏的政策。
食品安全,是政府對人民的責任,我們全體民進黨同仁,當然會嚴格繼續監督政府,也為食安把關。懇請國民黨委員,建立在科學的討論之上,才有意義。
#學校衛生法 #食安法 #美豬美牛行政命令
民法典全文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家隊奧運健兒姓名被搶註商標 中國奧委會發「鄭重提示」】
東京奧運後中國國家隊多名摘金運動員之姓名,被不少中國公司申請註冊商標。
中國奧委會今日(8月18日)發表「鄭重提示」,指社會各界開展商業活動時應當保持理性,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註商標,或侵犯運動員姓名權。
又指運動員及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有依法追究相關侵權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8-18-2021/75563
#東京奧運 #中國奧委會
請支持PassionPrime:
http://passiontimes.hk/prime/
請支持熱血時報印刷版︰
http://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
請支持熱血文青課金計劃:
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aise2
請支持熱血主持育成計劃:
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aise
《熱血時報》 iOS,Android App 歡迎下載:
iPhone
https://apple.co/2IfgPoP
Android
https://bit.ly/2HqB4Q4
--------------------
成功之前,我們絕對不要放棄夢想!
Till our dreams come true, we'll fight on.
民法典全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民法典全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