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修正202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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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法修正2021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899的網紅部長與部長的部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進度!「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司法院第189次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同婚修正草案新聞稿 #下文引用 司法院 司法院院會於今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民法 )第46條及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外國人間的 #跨國同婚 。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 2...

民法修正2021 在 家安老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3:24:50

自己就是身體的主人! 家安老師導讀《小黑啤玩台灣:迎成年》 今天老師想認真用instagram聊聊這個議題,文長慎入唷? 【積極同意】 ⚖️ 談到法律上的性別議題,近年大家比較熟悉的可能是2019年臺灣通過的同性婚姻,但你知道什麼是「#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OY...

  • 民法修正2021 在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2 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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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進度!「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司法院第189次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同婚修正草案新聞稿
    #下文引用 司法院
    司法院院會於今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民法 )第46條及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外國人間的 #跨國同婚 。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2019 年 5 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正式施行,我們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於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對許多守候已久的國民來說,結婚的渴盼終獲實現。​
    但於此同時,若我國國民要和外國同性伴侶結婚,如果外國伴侶的本國法律沒有承認同婚,她/他們的婚姻依照現行涉民法的規定,在臺灣也不被承認。這導致異性性傾向的我國國民可以選擇和外國人結婚,但同性性傾向的國民卻無法享有同等權利。​

    為了解決跨國同性伴侶的困境,讓權利的實現更加周延,並讓制度具體可行,司法院於委託學者研究、參考各國比較法、並徵詢各相關機關的意見、進行溝通協調後,提出本次修法。​
    🏳‍🌈愛無國界、不分性別,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司法院會持續關注各項人權議題,並致力維護國民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小提醒:
    🇭🇰🇲🇴 臺灣人與港澳人民間的婚姻,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應類推適用涉民法,故也被這次修正草案所涵蓋。
    🇨🇳 至於臺灣人與大陸人民間的婚姻,必須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的規定,所以不在本次涉民法修正草案的範圍。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原條文: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新條文:
    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皆為有效。

    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依該法第四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又該法僅規範相同性別之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未規範跨國同性婚姻。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本文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例如自主意思合致、最低年齡、近親禁止、無監護關係、單一配偶、性別異同等),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雙方當事人均各自具備依其本國法所定之成立要件時,始足當之。惟目前全球僅二十九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倘其中一方當事人非上開國家之國民,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則我國國民與其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為求更加周延保障我國國民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倘涉外婚姻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者,有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必要,爰將現行條文本文移列第一項並增訂但書。

    二、現行條文但書就成立關係之形式要件,爰移列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
    終於,有點新進度了。
    這遲來的守護,至少還是正義的伸張,希望2021會有好消息。

  • 民法修正2021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5 1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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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登記
    【作 者】黃健彰│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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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以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分析法研究不動產登記的重要議題,探討時結合民法與行政法,以台灣法為中心,尚一併論及澳洲、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已將國內外最新法令、理論與實務納入研究,包含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推動的不動產網實(網路實體系統)服務、2020年申辦不動產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澳洲維多利亞州2019年8月起幾近全面性的電子化申辦土地移轉登記;日本2020年4月施行的民法修正條文(債權法改正);中國大陸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過去土地登記的書多僅整理法令,少有理論、最新判決與比較法的探討,本書則可彌補該空白,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可供學術界、地政實務、法院審判與立法院立法或修法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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