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修正通過夫債不必妻還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修正通過夫債不必妻還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freecan (蝶戀花)看板marriage標題[新聞] 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時間Fri N...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2112300116.html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
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
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
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
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
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
,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
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
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
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
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
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
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雖然目前只是初審
但是新聞中許太太的案例日常生活中也聽過不少
這個民法修正案應該可以解決不少類似問題
希望這案子最後可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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