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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起訴英文產品中有4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黃子哲政治職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嘉全赴菲律賓有消失的行程與背棄的承諾⁉】 印尼代表處「#電報門」事件,蘇嘉全提告我與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四人,刑事部分日前台北地檢署才認定基於信賴電報內容的真實性與可信性,且評論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屬合理評論範圍,予以不起訴處分。詎料,民事部分卻被台北地院判賠200萬元。這種矛盾對決、違和充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民事起訴英文 在 Stanley 史丹利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01:01:49
她在大學時認識了一個職場的前輩,畢業後職場的前輩很爽快的答應要讓他去美國的公司實習。 該前輩趁著回國的空檔約她出來吃飯談工作簽證的事情,整個席間並沒有談到什麼工作的事,原本酒量很好的她卻在餐廳突然失去意識,會醒來的原因是因為那個前輩壓在她身上侵犯她。 接下來就是她要一直不斷面對與回憶這段痛苦過往...
民事起訴英文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1-14 06: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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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英文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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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英文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1-10 11:38:45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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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民事起訴英文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蘇嘉全赴菲律賓有消失的行程與背棄的承諾⁉】
印尼代表處「#電報門」事件,蘇嘉全提告我與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四人,刑事部分日前台北地檢署才認定基於信賴電報內容的真實性與可信性,且評論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屬合理評論範圍,予以不起訴處分。詎料,民事部分卻被台北地院判賠200萬元。這種矛盾對決、違和充滿,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我們決定上訴到底,當然也會繼續奮戰到底!立刻再加碼請教蘇嘉全是否有菲律賓「隱"行"門」事件?
108年8月18日,也就是在總統大選之際,蘇嘉全以立法院長的身分赴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名義上是視察並關懷旅菲台商,但重頭戲卻是舉辦「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菲律賓後援會成立大會」及「點亮台灣 愛台灣」造勢大會。
詭異的是,根據中央社的報導,蘇嘉全在餐會上致詞說,這是他在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全世界各國,能夠在任內來3次的,只有菲律賓」。
「立法院長任內第3度來到菲律賓」?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會議長到國外訪問,不是件小事,但查詢新聞資料就是兜不攏三次。於是我請李德維委員辦公室發文詢問外交部,外交部回覆說,我國駐菲代表處公務接待過兩次,分別是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以及108年8月18日至8月19日。
事實上,根據媒體報導,107年1月13日至1月15日,蘇嘉全確實是率團去菲律賓訪問,參加當地台商總會長暨幹部交接活動,也會晤了菲國政要。
但連同前述的造勢大會,蘇嘉全在院長任內就是只有去菲律賓兩次的紀錄,那蘇口中的第三次,究竟是何時去的呢?去的目的又是什麼?是和誰一起去?是公務、私務、商務還是選務?如果真的有去,又為何要跳過駐外單位?又或者是蘇嘉全的口誤?中央社的筆誤?還是外交部公文又錯誤?這一切都只能由蘇嘉全來解答。
此外,蘇嘉全當年爭取擔任立法院長時,曾承諾不擔任黨職,而且也「不參與所有政黨活動」。那蔡英文競選連任時,也就是108年8月蘇跑去菲律賓參加後援會成立大會,那不就是標準民進黨的活動嗎?而且還是高度政治性的競選造勢活動。蘇嘉全說好的「議長中立」完全跳票。而該趟去菲律賓還由駐菲代表處去「公務接待」,恐有違反行政中立;且行程若花的是公帑,難道不是公器私用或公私不分,則更加可惡。
之前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已證明為真,甚至文中質疑蘇嘉全與蘇震清叔姪跳過經濟部與外交部,率團赴印尼訪問,引發駐處同仁質疑與憂心也是事實。如果在野黨或任何人據此來評論或監督,便要被法院判賠,那也等同於把台灣的言論自由判了死刑,也敲了民主政治的喪鐘。
你好大,但我不怕!相信蘇家不該是國家,蘇家只會是你家!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743736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民事起訴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她在大學時認識了一個職場的前輩,畢業後職場的前輩很爽快的答應要讓他去美國的公司實習。
該前輩趁著回國的空檔約她出來吃飯談工作簽證的事情,整個席間並沒有談到什麼工作的事,原本酒量很好的她卻在餐廳突然失去意識,會醒來的原因是因為那個前輩壓在她身上侵犯她。
接下來就是她要一直不斷面對與回憶這段痛苦過往的人生,並且持續的與她搏鬥著。
她是伊藤詩織。在看完她的書「黑箱」前就知道她的故事,但沒想到在看書時還是有種明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卻還是不忍看下去的感覺,而看完後也只會對於日本社會對於女性議題的漠視與不尊重感到悲傷與憤怒。
關於她的故事大家可以看書或去google,簡單說因為那個叫山口的前輩是個政商關係良好的資深記者,還幫安倍寫了兩本書,在警察趁他回國時在機場拿著逮捕令要逮捕他時,警察高層突然撤銷的逮捕令,讓在機場等候多時的警察就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他離去。
而他也是第一個在日本因為強暴犯而站出來開記者會的被害者。
但最後因為刑事不起訴,伊藤就轉民事求償,終於在去年民事勝訴,目前山口在正上訴中。
但整件看下來我最難過的應該就是日本社會對於被害者的傷害是你很難想像的。
例如有人罵他想用用身體換工作得不到才會告人強暴,有人覺得你一個女生跟男人去吃飯喝酒都不顧自己安危才會被強暴,基本上這樣的言論還真是多數,甚至在召開記者會時因為襯衫上面釦子沒扣好而被罵是不檢點的女人,諸如此類檢討被害者的言論彷彿就是在說她被強暴是活該。
但她選擇說出來,因為她認為沉默是助長惡行的蔓延。
但很諷刺的是,雖然她在民事勝訴了,即使她跟蔡英文、大阪直美都是2020的時代雜誌百大最具影響力人物,但她依然還是備受言論指責與霸凌,始得她無法在日本工作與生活,而施暴者山口依然還是過著正常的生活,偶而還可以上電視當名嘴。
最近看完「黑箱」這本書後,有著很大的無力感,因為即使到現在還是看不太出來伊藤詩織一直挖著自己傷口想要改變社會想法的行為有著多大的功用,只能慶幸還好她語文能力強可以在國外工作,但更慶幸的事,這種對偏執的檢討強暴被害者的情況,應該比較不會在台灣出現吧?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查她的故事或是看書也可以,我想真的會讓你感到憤怒沉重與無力啊!
民事起訴英文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