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限制出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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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限制出境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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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民事訴訟限制出境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31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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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注意!抵押權設定不實,國稅局提起民事訴訟勝訴🏠🏠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限制欠稅人不得為 #財產 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聲請 #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保障欠稅徵起,如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 #抵押權 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利徵起稅款。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民事訴訟限制出境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7 0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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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時間💕💕💕

    #離婚訴訟 進行時,其中一方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對方,因此先下手為強,直接把小孩帶走,不讓孩子跟對方見面。😢

    甚至限制孩子的行為,不准用手機電話連絡,更誇張的還有不讓孩子去上學,但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正確的!

    ✅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這種情形出現嗎?

    有的!那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的功用是要:

    ⭕️避免防止重大損害

    ⭕️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類似情況

    而向法院聲請在判決之前, #先維持現狀,或是給予現狀做一個解決的方法。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 #離婚 外,還有 #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等爭議。

    這需要經過 #調解程序 和攏長的 #審理程序,並非只有離婚二字這麼簡單。

    因此有的父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擔心得不到監護權,而選擇先將孩子強制帶走,不讓孩子回到原本的家,甚至斷絕小孩跟對方的聯繫,讓對方找不到而放棄爭取監護權。

    為了避免孩子被強行帶走的情況出現,這時就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讓法院先暫時將孩子的主要照顧歸屬其中一人。

    當然,法官會經過各層面分析在做出判斷,會努力讓孩子在最好的狀況下生活直到訴訟過程結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了(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的功用外,還有: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父母都不希望跟孩子分開,希望大家都能當 #友善父母,理性解決紛爭!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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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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