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併案審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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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併案審理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1-09 1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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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聲明】2018-11-09
     
    「友善訴訟環境 保障勞工權益——勞動事件法今日三讀了!」
     
    歷經推動十多年,友善勞工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法》,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了!這是勞工司法人權的大進步,也是時代力量在2015年投入立委選舉時,對選民所做出的政治承諾兌現的一刻!未來,以往勞工在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時,因「#太貴」、「#太慢」、及「#法官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認識」等三大問題,終於可以獲得解決。時代力量期許,在本法通過後,可增加勞工在司法程序之談判籌碼,促成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時代力量在2015年立委選舉時,提出十四大項的共同政見,其中在「勞動好生活」中,即允諾制訂友善勞工訴訟程序之法案,以期能達致到兩項目標:一、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包括暫時權利保護在內之裁決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強化裁決決定效力,檢討對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利於受侵害勞工暨工會之權利保障。二、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時代力量黨團並在2016年10月進行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審查時,於問卷中放入「是否贊成設置勞動法院或訂定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一題,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明確表態,並獲兩位被提名人贊成推動之正面態度。
     
    時代力量黨團的《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並於2017年12月29日第四會期提出,經院會一讀並交付委員會,一直到今(2018)年10月11、18日終於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排審,並經兩次黨團協商(10/29、11/06)完成協商,並於今日在院會完成二三讀。
     
    現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對勞工朋友來說存在三個問題:太慢、太貴、法官認定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不足。一、太慢,曠日廢時,勞工即使等到勝訴判決,也早已陷入困境;二、太貴:訴訟費用的擔保金阻擋勞工朋友進入司法程序的障礙;三、法官有法律專業卻欠缺對勞資關係實務的認識。
     
    在審查過程中,時代力量由在學界時即已推動本法甚久的 立法委員 黃國昌 主審,並爭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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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強化調解機制、訴訟程序加速(更快!解決「太慢」的問題)(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爭取到勞動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勞動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終結,這些都是希望能降低勞工朋友需長時間等待不確定訴訟結果的情形,希望加速勞資爭議事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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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來訴訟費用調整的可能(「太貴」的問題)(第十二條):時代力量在審查過程中,提出免徵及依適當級距比例徵收(1000~5000元)的提案,雖然未被採納。但我們提出了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目前裁判費計算方式進行全盤檢討,且若勞工有滿足訴訟救助要件者,裁判費也應該由「暫免徵收」改為「免予徵收」。並獲司法院承諾,民事訴訟法研修會議上將針對此議題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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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確實遴選有經驗的勞動法庭法官(選擇對於勞資關係實務有經驗的法官)(第四條):針對勞動法庭法官的遴選,時代力量要求是「應遴選」而不是僅「應優先遴選」具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以真正選出熟悉且對勞動事件有經驗的法官來進行審理。若只是優先遴選,將可能發生還是由過去審理一般民事案件法官來審理勞資爭議事件的情形。黃國昌委員也於法案審查及協商時提出,應要求法官取得勞工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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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強勞工聲請移轉管轄法院的權利(便利勞工應訴、起訴)(第六條):當雇主對勞工提起告訴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時,勞工可以聲請移轉至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但這個聲請如果被法院駁回,原司法院行政院版條文是不能再提出救濟(抗告),後經黃國昌委員爭取,司法院願意調整為勞工有提出抗告的權利。
     
    其他關鍵條文包括:開放輔佐人(第九條);暫免訴訟費用,依訴訟類型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至全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加速調解、訴訟程序審理期限,限定調解程序應於三個月內(第二十四條)、訴訟審理應於六個月內(第三十二條)終結;強化各類保全程序(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條),包括訴訟期間之聘僱及工資給付原則等(第四十九條)。
     
    時代力量自創黨以來,戮力履踐的保障勞工權益,促成青年良好的就業環境,這是時代力量創造幸福價值的基本主張與目標。在進入立法院後,更是積極捍衛勞權。當我們看見勞資現場的勞動者,因武器及談判籌碼不對等,又迫於生計必要而只能暗自吞下,這樣的勞動不僅無法保障基本生存,更不會帶來勞動的價值與快樂。勞動事件法今日的通過只是一個開始,時代力量將繼續努力!

    「第九屆勞動事件法(勞動訴訟程序法)法案審查歷程」

    2017.12.29時代力量版本勞動訴訟程序法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6jODd5
    2018.09.25司法院行政院版本一讀付委
    https://npptw.org/iXorlW
    2018.04.27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https://npptw.org/VgkEcf
    2018.10.26陳曼麗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qsYlUC
    2018.10.26蔣萬安版本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https://npptw.org/cuTUMH

    2018.10.11&10.18 委員會審查
    https://npptw.org/7tZNOZhttps://npptw.org/uVdGth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委員會審查報告:https://npptw.org/c421Iv

    2018.10.29&11.06 黨團協商 (併案協商)
    協商結論:https://npptw.org/DdoZlv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四、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五、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2018.11.09 院會二三讀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 民事訴訟併案審理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7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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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勞動事件法草案

    作者:管乃茹律師

    行政院於2018年6月21日通過司法院擬具之「勞動事件法草案」,並將於近日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該法是為作為勞動事件審理程序之專法,將以往勞資法庭上不對等之情形納入考量,並加速勞資訴訟進行、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期望藉此建立對勞工友善的紛爭解決機制,使勞動權益的落實不再是空中樓閣。

    首先,草案重點除了設置勞動專庭,並擴大勞動事件之範圍,將與勞動生活相關的民事爭議,包含工會、建教合作、性別平等、就業歧視、職業災害、競業禁止等爭議,均納入勞動事件之範圍。

    另參考日本法制,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與具有處理勞資經驗的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促成兩造解決紛爭,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調解委員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具有準仲裁(調解轉仲裁)之性質。另當事人不能成立調解,勞動調解委員會原則應依職權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如未經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該方案提出異議者,亦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果,並兼顧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之保障。

    為了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含就勞動事件之管轄,草案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其被訴時亦得聲請移送至其選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就勞動事件之裁判費、執行費,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將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計算由10年降為5年,並明定勞工及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二分之一)、執行費(就執行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及保全處分擔保金額(明定勞工或工會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就特定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所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以減輕勞工訴訟經濟負擔;就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明定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有提出之義務、關於工資之爭議,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以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另訂定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於勞工所提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如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程序中,如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法或違反契約之虞,且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民事訴訟併案審理 在 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9-20 15: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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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大選時,梁文傑指控馬總統密會賭盤大亨陳盈助,取得政治獻金3億元。馬總統為捍衞清白,對梁文傑提民刑事訴訟,經過很多年纏訟,馬總統終於都贏了。而在當時,我不顧自己高雄已然告急的選情,為馬總統爭清白,並查出梁文傑受陳盈助多次招待去澳門賭場及夜總會享樂,以有效反擊梁文傑。梁文傑因之對我提告,也成了一段以司法整人的惡例經典。梁文傑先到台北地檢署告我,我兩次應訊出庭,梁文傑都請假未出庭,我預期檢察官即將偵結不起訴。突然梁文傑撤銷告訴,改到台北地院提自訴,而且採取一案五告的方式,法院不查將五案均分案審理,於是我同時收到好幾個梁文傑告我的傳票。為了尊重司法,我只好每一庭均出庭應訊,向每庭法官陳述這是一案多告。有幾位法官經過合議決定暫停審理,但有一位法官堅持要走程序。最後台北地院查清確實一案多告,於是決定併案審理,交由堅持走程序的法官來負責。接著梁文傑律師又頻出花招,要傳多位証人,當時陳盈助已在另一個民事庭親自出庭作証,証明在澳門賭場多次接待梁文傑,並花了多少錢,連招待內容,在夜總會如何happy,都做了筆錄。即使如此,梁文傑律師仍用各種方法拖延程序,大概又開了七八次庭,終於法官當庭宣布某日要宣判。我記得在某日前幾天,法院書記官通知我,法官不宣判了,要再開庭,我當下都被搞迷糊了。等到出庭時才知道是梁文傑想和解,已撤銷告訴。此案雖了結,但我總計開了幾十次庭,又為了怕風險,還花錢請律師,因為一案多告,花了好幾筆律師費。台灣司法真是有大問題的,民進黨尤其懂得用司法程序整人。2012年大選,我揭發蔡英文領18趴駡18趴,蔡英文告我。我揭發蘇嘉全豪華農舍等弊案,蘇嘉全告我。我揭發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涉入大選賭盤,林崑海告我。這些案子,我都勝訴,也對大選造成關鍵的有利因素,但訴訟程序所耗費的時間、人力、爭議、金錢,誰給我提供一點幫助?而因為這些有利大選的揭弊,使我成為民進黨最痛恨,必須除之後快的標靶,最後終於使我飲恨高雄,誰能還我公道?甚至還多的是有人落井下石,將我硬戴上爭議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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