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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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

  • 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2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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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 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15 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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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籍和立法院鐵王座的保衛戰】

    6 年前的今天,「馬王政爭」進入白熱化階段,王金平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國民黨,黨籍保衛戰進入訴訟階段。

    -
    🥊ROUND 1:先保住再說

    2013 年 9 月 11 日,總統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召開記者會,要求開除王金平黨籍。國民黨中央黨部考紀會決議開除黨籍,並將結果送至中選會,撤銷王金平的立委資格。

    王金平對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也就是要法院先「暫時」裁定國民黨不能撤銷黨籍。而國民黨主張若法院准許假處分,將形同黨紀無法貫徹,造成黨譽毀損。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喪失黨籍致失去立委及院長資格」與「國民黨的黨紀、黨譽問題」,在相比之下,如果不准許假處分,立法院長資格喪失比較嚴重,因此准了王金平的聲請。
    -
    🥊ROUND 2: 真正訴訟開打

    之後,王金平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也就是把國民黨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他的黨籍還在不在。而這場官司國民黨二連敗,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以及二審高等法院都判決王金平黨籍存在,國民黨只好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2015 年,新任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認賠殺出,因此宣布停止委任律師續行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到第三審必須委任律師代理。於是,最高法院最後以國民黨沒有委任律師為由,認為國民黨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
    🥊ROUND3:王金平怎麼保留黨籍的?

    法院認為,黨員黨籍存否的問題,原則上交由政黨自己決定,本案王金平涉入的關說案,應該由國民黨自己調查判斷,而不是法院來判斷。但是,既然政黨要自己決定,就必須照著《人民團體法》的遊戲規則走,並依照「民主原則」決定。

    (註:現在關於黨員黨籍存否的規範適用《政黨法》。)

    但是,國民黨考紀會委員的選任,只須經由祕書長簽核、黨主席核定即可。如果要續聘,也只要祕書長以簽呈送請黨主席核定,因此有些人甚至已經當了 10 年以上,人選缺乏變動的可能性。

    另外,《民法》與《人民團體法》也規定,除名的決議,要經過「總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具有民意基礎的單位才行。

    國民黨的考紀會,不僅沒有依民主原則組成,也沒有依民主原則運行,所做出來的決議,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當然無效。
    -
    🥊ROUND 4

    因此王金平就保有黨籍到現在。不過,最近的政治情勢,或許會有新的發展,就讓我們一起繼續看下去。

    另外,前陣子隔壁的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Kawlo Iyun Pacidal 因為助理涉入違反利益迴避原則請領經濟部補助,被時代力量停權。Kawlo Iyun 事後向北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

    不過,法院認為 Kawlo Iyun 的黨籍仍然存在,因此沒有「確認利益」駁回訴訟。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王金平 #國民黨 #立法院 #法院認證 #台灣 #法律

  • 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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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也不會改變,
    如果是事實認定問題,換法官,心證就會改變?

    2.聲請迴避的要件很嚴格,通常不會過,
    然後,
    你會碰到「原來的法官」「被你冒犯過的法官」!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3.一般人會聲請迴避,
    理由大多是「法官不友善」,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
    法官接你這個案子,判輸判贏對他沒差,
    如果他的想法對你不利,
    他大可以「笑笑的判你輸」,
    不需要跟你廢話那麼多!
    會跟你講難聽話的法官,
    其實是好心提醒你,你的官司哪裡還不足,
    希望你能夠補強,不然他沒辦法判你贏!

    然後,你就對「這個好心的法官」聲請迴避?
    什麼叫做「好壞話不會聽」「好人壞人不會分」?
    這個就是!

    《法客開庭去》

    當法客還是小菜鳥時,某天下班前,學長經過突然拍我肩膀、緩緩地說:要是從沒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算不上真正當過法官!

    法客當時聽不太懂,只知道學長下午剛寫完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的意見書。

    學長是個胖子,走起路來不免費事些,看著他蹣跚離去的背影,法客突然冒出想吃顆橘子的念頭。

    有些事,總要等到自己遇上,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

    或許刑事案件涉及處罰的緣故,根據法客個人主觀感受,當刑庭法官似乎要比民庭法官有尊嚴的多。記得法客第一次(?)被聲請迴避,就是在民庭。

    案件不難,乍看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法官當久了,有時第六感還挺靈的!某些案件光看到當事人狀紙,自然知道皮要繃緊一點。可惜法客當年還小不懂事。
    -\-\-\-\-\-\-\-\-\-\-\-\-\-\-\-\-\-\-\-\-\-\-

    開庭當天,一如以往地先請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面對沒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不能要求太精確),被告也行禮如儀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接著重頭戲來了。

    法客:起訴狀並未附上其他資料,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被告負賠償責任?
    原告:為什麼是我舉證?你怎麼不問問被告自己做了什麼?他要先證明自己沒做錯才對!
    法客:但是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先提出證據、才好讓被告答辯ㄚ!
    原告:你看我像會說謊的樣子嗎?他敢做出這些事……
    (以下省略瘋狂跳針10幾分鐘)

    法客: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先改期,你去問問別人該怎麼進行訴訟。

    當法客以為暫時順利結束,然後?………然後我就被聲請迴避了!

    理由是:「偏頗被告!」
    -\-\-\-\-\-\-\-\-\-\-\-\-\-\-\-\-\-\-\-\-\-\-\-\

    儘管覺得莫名其妙,還是乖乖停止訴訟送分案,一直等到別庭裁定駁回後,接著展開第二回合。

    法客:上次已經提過,請原告舉證!
    原告:你叫被告自己舉證ㄚ!
    法客:我已經說過了,原告要先舉證。
    原告:你告訴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要舉證?

    法客好心當場翻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給他看。
    原告:這規定只說當事人、沒說原告,既然被告認為自己沒做錯,這對他有利,你叫他舉證ㄚ!
    法客:我想,我們看的可能不是同一本民事訴訟法!我還是再改一次期,你去問律師或找法院訴訟輔導科,要不然這樣下去,對你實在不是好事!

    然後?………然後我又被聲請迴避了!

    除了援用上次理由,這回加上法客因為上次被聲請迴避、記恨在心裡,所以有偏頗之虞。至於其他罵的更難聽的,現在一時也記不起來。

    想當然爾,這次聲請照樣被裁定駁回。
    -\-\-\-\-\-\-\-\-\-\-\-\-\-\-\-\-\-\-\-\-\-\-\-\

    來到第三次開庭,前面情節大致重複上演,法客實在不知道該怎麼開口,簡直比當年向老婆告白還更緊張。

    只好囁嚅地對原告說:再這樣實在不是辦法,但我不能挑案子,你也沒有權利挑法官,你要不要考慮撤回訴訟、再重新提告,這樣雖然會損失3分之1裁判費,至少有機會換其他法官審理,你覺得如何?

    原告說:讓我回去想一想。
    (本件候核辦)
    -\-\-\-\-\-\-\-\-\-\-\-\-\-\-\-\-\-\-\-\-\-\-\-\-\-\

    正當法客以為原告終於理解法官迴避的真義(灑花~),收拾好心情、繼續進行後面其他案件。開庭結束後,突然有位員警(不是法警)在法庭外探頭探腦。

    法客:請問有什麼事嗎?
    員警:報告法官,沒什麼事啦!剛剛有人來報案,檢舉這裡有位法官是貪污現行犯,我們按規定得派人來看一下,請法官千萬不要介意!

    法客環顧四周,整間法庭好像只有一個人穿著藍領法袍。於是接著問,

    法客:你有看到那位「現行犯」嗎?需不需要我幫忙找?
    員警:沒有、沒有,我回去報告一下就沒事。

    果不其然,之後又有第三次聲請迴避(還來ㄚ~)
    -\-\-\-\-\-\-\-\-\-\-\-\-\-\-\-\-\-\-\-\-\-\-\-\-\-\-

    這案子由於不斷聲請迴避,拖長審理期間,後來遇上年度調動,法客選擇回到刑庭,因此不在自己手上結案,漸漸也淡忘這件事。

    隔一陣子聽說接手的同事順利審結,聽他講起,原告開庭時還得意地說法客一定是心虛才自動請調、不敢辦他的案子。

    法客聽了只能苦笑,也想起當年想吃的那顆橘子!

    #第一次被聲請評鑑就上手
    #我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你的民事訴訟法
    #聲請法客迴避的理由真法客
    #還好當時沒有當事人聲請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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