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
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08年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改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是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適用在商業訴訟與非訟事件。其中,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事事件,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也就是說,商業事件審理法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就回到民事訴訟法跟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並非所有商業事件都交給商業法院,商業法院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具有重大性,一般的商業事件還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商業法院的案源,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訴訟標的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商事事件。
👉第二類: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新的商業法院跟原有的智財法院合在一起,原本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也修改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上路後,審理的案件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
過去,這些商業事件因為訴訟標的龐大,大多都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屬於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改為二級二審:商業法院跟最高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規定:「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也就是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程序。
對商業法院的判決不服,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屬於法律審,跟一般民事事件相比,少了一個事實審。
在2021年7月1日以後,繫屬到法院的案子,就會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院審理;在此之前,已經繫屬法院的案子,還是依照舊法時代的程序進行,不會因此移給商業法院。
民事特別法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漫談新設商業法院之人與事
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特別法「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即將於今年(2021)7月1日施行。新法施行後,重大商業事件將設置專責法院審理,由現有之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商業法院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司法院冀望新設商業法院可妥適、迅速及專業解決商業紛爭,而能否達標,最重要的還是人事的安排及制度的設計,且由於商業法院係與現有之智慧財產法院合署辦公,因此對智慧財產法院會產生何種影響,也是本文想要漫談的內容。......
民事特別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書賞閱📚#民法總則
【#作者】黃陽壽│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係著者積半世紀執行律務經驗,及任教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兩岸民法、民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攻防演習等心得,秉持兼顧「理論與實務」、「成文法與案例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為科際整合及著力「兩岸法制比較」等綜合理念與方針而撰述完成。主要目的在方便對初學者之教學與學習,期得有助於民事法研究與實務能力之及早提昇,和對於中國大陸相關法制之瞭解。
針對上述目標,為使養成較為精準用法之概念起見,乃加重兩岸法源論;為使瞭解民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外,尚且包括非法人團體在內,乃就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多所著墨;為提醒初學者於民事法規競合時,應如何解決,則就相關民事事項作諸多特別法與普通法之整合;為使瞭解發生民事糾紛時,於實務上或程序上應如何處理,則頻頻援引實務案例並加強「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之論述;此外,為使瞭解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起見,並隨機作出兩岸民事法制之比較。諒若以之為基本教材,初學者雖負擔較為沈重,但卻能先窺民事法大貌,逐步融會貫通,得收倒吃甘蔗之效。是本書不但可供學生學習之用,亦可供兩岸學者、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rkw
📚全國院檢書展,滿額 #85折 訂閱月旦系列雜誌:http://qr.angle.tw/6lz
📕訂閱月旦雜誌,#贈特選好書3本:http://qr.angle.tw/gyj
🛒公務機關採購優惠:http://qr.angle.tw/4xq
👨🏫月旦講座, #購書滿額65折👉http://qr.angle.tw/9tb, 尊榮會員👉http://qr.angle.tw/pll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釋字802、#讓與擔保、#過失致死罪、#違法收受存款
【#4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aw7
民事特別法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上個禮拜有一則新聞報道,桃園一名劉姓員警🧑✈️在追捕贓車的時候,開槍不小心擊斃徐姓少年。二審法院是依過失致死罪判劉姓員警5個月有期徒刑。
徐姓少年的家屬對這名劉姓員警以及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起民事求償,一審法院🛎判劉姓員警免賠、桃園市政府賠償約86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賠償約61萬元。
可能有的民眾會覺得意外,為什麼劉姓員警都已經被法院判決過失致死罪了,竟然不用對被害人家屬負賠償責任。
⚠️謝憲愷律師表示,法院這樣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這種警察使用警械執行職務過失傷害民眾的情況,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是由各級政府負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在本案中也就是桃園市政府需要負這些賠償責任。至於有過失的警員,如果對傷亡結果的發生只有「過失」,而不是「故意」造成傷亡結果的話,就無須負擔賠償責任,桃園市政府在對被害人賠償後也不得對這個警員追償賠償金額。除非員警是故意使用警械造成民眾傷亡,或者造成民眾受有財產損失,員警才需要負最後的賠償責任,但是同樣也是由各級政府先支付被害人賠償金額,此後再由各級政府向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員警追償。
可能有民眾就會反問,所以只要是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除非是故意導致別人受有損害的,是不是都不需要負賠償責任?其實並不是這樣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公務員如果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仍對這個公務員有求償權。公務員跟警員使用警械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如果警員使用警械造成他人傷亡時具有重大過失,並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務員依法行使職務時,原則上公務員就自己重大過失的行為,是需要負最終的賠償責任的。至於不同種類的公務員具體的責任範圍到哪,則需要去看特別法的規定分別判斷。
所以提醒民眾,如果自己的權益因為警員或公務員的行為受到損害,想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話,要注意提告的對象是誰。像在這個新聞的案件中,如果徐姓少年的家屬只有列警員為被告的話,他直接會獲得敗訴判決,拿不到任何賠償。但是如果他有將桃園市政府等機關列為被告,他就有機會獲得賠償。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