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法律新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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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新聞 在 goodbyehkhellouk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7 01:01:44

你個衰仔... 呢兩日英國嘅主要花生, 莫過於Jeffrey Epstein性醜聞案嘅其中一個受害人Virginia Roberts响美國正式告Prince Andrew提出民事索償,又再將呢件之前已經被英美傳媒抄爛晒嘅英國皇室醜聞再返釘多一次。其實自從Jeffrey Epstein性罪行被揭發之...

民事法律新聞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06 06:59:47

#法律諮詢費 今天不講法律,來談談錢 昨天在我IG看到這個限動: 📮 📮 📮 📮 📮 有律師要幫我寫個刑事外民事賠償嗎 很簡單的小案件而已⋯做個口碑吧 我昨天詢問一個,他說跟他詢半小時3000,我不太懂 但覺得不划算(?) 諮詢如果ok,聊一下用你10分鐘 沒問題 我願意付錢請你幫我寫 但不太喜...

民事法律新聞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6-21 14:35:12

【@marketfocus.hk 】【吸金遊戲王】《王者榮耀》《PUBG Mobile》再蟬聯全球「遊戲王」5月吸金超40億騰訊逆市升 . 騰訊旗下的《王者榮耀》及《PUBG Mobile》,今年5月繼續成為「遊戲王」,其中《王者榮耀》在全球App Store和Google Play單月吸金接近2....

  • 民事法律新聞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14: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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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

    ❚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

    ▪️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感情糾紛 #公審 #個資 #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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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民事法律新聞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3 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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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不懂,
    新聞鬧這麼大,松山分局為什麼沒提告,
    只讓警員以個人名義提告?

    分局沒提告,結果調解是由警員跟被告談,
    然後雙方針對警察局的財產(電腦)用8000元和解,
    這跟日本俄國在中國土地上打仗,有87分像,
    和解之後,
    被告給8000元給警員,也不對,因為電腦不是警員的,
    8000元要給警察局,也沒有道理,和解筆錄沒有寫警察局,
    給警察局8000元,算履行和解協議了嗎?

    前面沒處理好,搞到後面就是一團血肉模糊!

    現在警察局知道犯蠢了,說有提告,
    法官說我看來看去,你警察局沒提告阿!
    警察局長又說要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不是告訴人,要怎麼提附帶民事訴訟?

    警察局都沒法律顧問可以問嗎?

  • 民事法律新聞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0 2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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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 教授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
     
    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 #陳年判例 來 #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 #再審時間 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行政程序法117條 勇敢公僕有錯就改|台灣新生報
    https://user106399.psee.io/3m55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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