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排除侵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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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排除侵害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萬的網紅鄭正鈐,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講實話也要被判賠,司法成為政治打手?】 「蘇嘉全訪印尼電文」一案,蘇嘉全分別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可受公評」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卻被判賠款200萬元。既然是可受公評,為什麼民事還要判賠?難道監督政府連司法都要當起打手進行政治追殺? 去年台北市議員 羅智強、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以...

民事排除侵害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1 13:53:48

WHO秘書長譚德賽遭批辦事不力,竟汙衊台灣人發起 #種族歧視?有事嗎!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武漢肺炎疫情 的表現不佳是個不爭的事實,而祕書長譚德賽屢屢罔顧事實,替中國政府擦脂抹粉,更是路人皆知,近來來自各國針對他的批判和檢討從未停歇,然而他卻不知檢討,甚至為了轉移焦點,抹黑栽贓台灣! 在...

民事排除侵害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8:48:55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 12/14-12/2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擴大禁止公布民調期限 斯洛伐克法院裁定暫緩  斯洛伐克國會於 10 月修法通過,將選前禁止公布民調結果的限制從選前 14天 擴大到 50 天,目的是為了保護選民免於受假資訊的影響,讓民眾可以依據政...

  • 民事排除侵害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5: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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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實話也要被判賠,司法成為政治打手?】

    「蘇嘉全訪印尼電文」一案,蘇嘉全分別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可受公評」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卻被判賠款200萬元。既然是可受公評,為什麼民事還要判賠?難道監督政府連司法都要當起打手進行政治追殺?

    去年台北市議員 羅智強、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以及國民黨文傳會主委 王育敏、副主委 黃子哲政治職人 召開記者會,根據2017年回報外交部電報密件,揭露前總統府前秘書長蘇嘉全帶國營事業人員私訪印尼高層圖利。

    在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查出,羅智強等人引用電報,已盡查證義務,且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所以不起訴。但讓人不解的是,既然講的是事實,民事判決又何來妨礙名譽?

    羅智強等人接獲檢舉的外交電報,不但獲得外交部證實,電文第一頁就直接點明「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

    而且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有憑有據並非假消息,站在監督政府的立場提出質疑與就事論事,居然還要被法官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並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講實話也要被判賠,這難道不是假司法之名所進行的政治追殺?

    #不信公理喚不回 #不容正義盡成灰

  • 民事排除侵害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10 18:20:07
    有 16 人按讚

    【鄰居的二手煙味一直飄進我家,怎麼辦?】

    類似的問題白律常常被問,因較舊房子通常沒有當層排氣的設計,住戶管線都是連通的,所以鄰居一在家中廁所抽菸,菸味就會隨著管線跑到樓上人家中,怕二手煙的人因此不堪其擾,若鄰居屢勸不聽,我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呢?

    這個問題涉及居住環境品質健康權及在自家中抽菸自由的利益衝突,而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故認為居住環境品質健康權之保護應優於抽菸之自由,因而若鄰居在家裡抽菸的煙味嚴重影響到自家時,可以居住安寧遭到侵害為由,向鄰居請求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

    其實排除舉證困難的問題,遇到鄰居長期製造煙味、噪音等情形,我們應能以訴訟請求其停止侵害,並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大家都怕遇到惡鄰居,一遇上就不得安寧,就算排除萬難取得勝訴判決,依據現行法院前例,慰撫金金額真的低的可憐,所以阿,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句話說得真是貼切,大家買房時記得要先探聽探聽喔!

    By 白律

  • 民事排除侵害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17 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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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副秘書長就監察院人權會職權行使法的疑義,回答的相當好 :

    一、人權會以法律規定擴增憲法所未賦予監院的權力(聲請釋憲),則存有破壞權力分立均衡之疑義。建議以法庭之友身份,在憲法法庭表示意見。

    二、人權會得要求相關機關就其執掌有關人權事項的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有無侵害人權事項及其改進方案,提出說明。機關範圍不應包含立法、司法機關(條文並未排除立法、司法機關),否則恐有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三、人權會得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部分,因人權會並非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不符合聲請參加訴訟的條件。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5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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