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實質裁定
我很少公開評論個案的判決或裁定,不過我今天看到這個裁定(我沒有說是我的案件),覺得很無奈。
⭕️ 來龍去脈簡述
1️⃣ 對造是加害人(再抗告人)(#加害人之一已在刑事已認定有罪)
2️⃣ 被害人(94相對人)聲請民事假扣押
3️⃣ 原審一路准,加害人提再抗告(...
#最高法院的裁定到底有沒有實質裁定
我很少公開評論個案的判決或裁定,不過我今天看到這個裁定(我沒有說是我的案件),覺得很無奈。
⭕️ 來龍去脈簡述
1️⃣ 對造是加害人(再抗告人)(#加害人之一已在刑事已認定有罪)
2️⃣ 被害人(94相對人)聲請民事假扣押
3️⃣ 原審一路准,加害人提再抗告(94上訴的意思)
4️⃣ 最高院廢棄(理由:#如果加害人講的不是捏造的話那就不用負責啊,#所以廢棄二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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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身邊的律師(+ㄙˉㄈㄚˇㄍㄨㄢˉ)同學討論,都覺得有點荒謬
堂堂一個最高法院,有5個法官的合議庭,案件也不多,結果要廢棄原審的裁定,給的理由居然是下面兩個(第1個大家可以不用看;瞎的是第2個):
1️⃣ 黑人問號的理由
加害人「利用職務」犯罪(有對話紀錄),所以原審認為有民法188(僱主責任)可以討論。然後法院說那個對話紀錄跟本案無關!
👨🏻🎓為什麼無關?
2️⃣ 瞎的理由
❌ 加害人主張,他沒有僱主責任拉、也沒有共同侵權拉(不要懷疑,他就是這樣主張,然後 #沒有附任何證據)
❌ 法院說:「#倘若再抗告人所辯非虛妄」那他是不是要負責就有疑義唷~
❌ 白話文:「#如果加害人講的不是捏造的話,#那就不用負責啦!」
(不要懷疑,裁定就2頁,有一頁半在抄當事人雙方的主張,剩半頁的重點就是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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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半天,什麼叫做:「如果他講的不是假的」,阿怎麼不說:「如果我講的不是假的?」
👨🏻🎓 哪個案件不是誰講的是真的的話,就不用負責嗎?
「如果哀鳳13長得真的是他講的那樣,那他說的就是正確的」
這句話不是廢話嗎?重點不是「假設」誰講的是真的,而是法院你要去審誰講得相對正確啊!
👨🏻🎓 我無意造成法院跟律師或民眾的對立,最高要廢棄也不是不行
不過對於一個被害人聲請假扣押的案件(加害人之一刑事已認定有罪),法院給的理由是:「如果加害人講的不是假的的話」…?
(氣到差點喘不過氣來,在這個時間點喘不過氣,也是有夠害怕😭)
👨🏻🎓 我認為二審的法官寫的很認真,被害人的律師也寫的很徹底,結果最高院一句話就掰
身為法律人,看到這樣理由,與其說是生氣,更多是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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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這樣的裁定壞了我的封面硬加了一張自己的照片
#黃子欽律師
#查克國際法律事務所
民事抗告理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不變期間
作者:許維帆律師
在利用司法程序爭取救濟、維護權益時,我們常認為最重要的事情,是究竟該用什麼樣的說明、引據搭配證據,去說服法官採信對我們有利的主張。固然,這確實是能否獲得有效救濟的重要關鍵,然而在此之外,既然是透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就必須依循程序的規則,而其中萬萬不可怠慢的,自然是即使遵守了也不會獲得獎勵,但一旦錯過了,就足以使所有訴訟策略灰飛煙滅的─不變期間。
不變期間,指得是在做特定的訴訟或訴願行為時所必須遵守的時間,倘若當事人未能遵期完成,即會失去進行該訴訟行為的權利。舉例而言,對於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的判決提起上訴,均必須在己方收到判決起20日內提起,否則法院無需審查上訴理由,就會直接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其他類似的諸如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原則為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原則為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對各式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等,均有各自的不變期間規定,而這些不變期間的規定,通常在可以提起訴願、上訴或抗告的行政處分、判決及裁定中,也會特別敘明以提醒當事人注意。
一旦錯過了不變期間,除非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極端例外的特殊事由所致,得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重為該訴訟行為外,即失去進行該訴訟行為的權利,即便主張再有理都無法影響最後的結果,不可不慎。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民事抗告理由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院認定,國際管轄權的有無應依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連繫因素,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主觀的好惡,並非認定國際管轄權的依據,7875名受害者主觀上對於越南政府暨越南司法制度的懷疑及不滿,不能作為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的依據,抗告人主張主張我國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並無理由。
高院指出,此案侵權行為的行為地與結果地都在越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應以侵權地即越南的法律為準,且本案原告即抗告人均為越南人士,僅部份被告的住所設籍於我國境內,與我國關連性薄弱,加上許多待證事實的證據均在南,故應由越南法院審理較能維護實質公平正義,故駁回抗告案。」
每次想到環保團體告台塑得到這個結果,備感歡樂。
民事抗告理由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影片】
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10:56:07 - 10:59:35
14:10:14 - 14:13:40
16:35:55 - 16:39:21
16:46:23 - 16:49:59
16:55:16 - 16:58:33
17:02:17 - 17:05:45
17:08:02 - 17:11:34
17:18:33 - 17:21:32
17:36:20 - 17:39:39
17:49:24 - 17:52:24
17:56:08 - 17:58:35
18:13:22 - 18:16:32
18:23:40 - 18:25:18
19:16:39 - 19:18:55
🎯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TwpGKW-nPA
立法院IV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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