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執行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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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執行法產品中有8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領域外仲裁判斷及民事判決在我國效力及執行 作者:林宜璇律師/徐錫言律師 法律爭端解決的途徑通常以訴訟或仲裁為之,若在我國管轄權區域外做成之判決或仲裁判斷,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涉及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上,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基本上採自動承認...

民事執行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34:33

【大法官,真的很大嗎?】 先說答案,真的很大。 但,到底有多大,馬上來跟大家說。 - 一般的法官,要依法審判 一般我們看到在法院的法官,基本上他們是必須要「依法審判」。 因為憲法是這樣寫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但重點來了,法官是依「法律」審判,而立法的...

  • 民事執行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5 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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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領域外仲裁判斷及民事判決在我國效力及執行

    作者:林宜璇律師/徐錫言律師

    法律爭端解決的途徑通常以訴訟或仲裁為之,若在我國管轄權區域外做成之判決或仲裁判斷,要在我國境內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涉及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在民事訴訟上,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基本上採自動承認制,意即若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等情形,諸如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依照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之被告未經合法送達且未應訴、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無相互承認者,我國法院始不承認其效力。在執行程序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得為強制執行,故於我國聲請強制執行前,應取得我國法院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之勝訴判決,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仲裁判斷於我國之效力與強制執行時,依照仲裁法第48條規定,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無仲裁法第49條規定之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依照我國法律該爭議不能以仲裁解決之情形時,經法院裁定承認後,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惟值得注意的是,因基於我國與中國特殊關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另實務上認為經我國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在我國僅具有執行力,無與我國法院做成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故我國不受大陸地區法院裁判之拘束,大陸地區之判決在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債務人仍得向我國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仍有再進行爭訟之風險。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民事執行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1 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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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 民事執行法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11: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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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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