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同一案件重複提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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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同一案件重複提告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

  • 民事同一案件重複提告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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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也不會改變,
    如果是事實認定問題,換法官,心證就會改變?

    2.聲請迴避的要件很嚴格,通常不會過,
    然後,
    你會碰到「原來的法官」「被你冒犯過的法官」!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3.一般人會聲請迴避,
    理由大多是「法官不友善」,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
    法官接你這個案子,判輸判贏對他沒差,
    如果他的想法對你不利,
    他大可以「笑笑的判你輸」,
    不需要跟你廢話那麼多!
    會跟你講難聽話的法官,
    其實是好心提醒你,你的官司哪裡還不足,
    希望你能夠補強,不然他沒辦法判你贏!

    然後,你就對「這個好心的法官」聲請迴避?
    什麼叫做「好壞話不會聽」「好人壞人不會分」?
    這個就是!

    《法客開庭去》

    當法客還是小菜鳥時,某天下班前,學長經過突然拍我肩膀、緩緩地說:要是從沒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算不上真正當過法官!

    法客當時聽不太懂,只知道學長下午剛寫完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的意見書。

    學長是個胖子,走起路來不免費事些,看著他蹣跚離去的背影,法客突然冒出想吃顆橘子的念頭。

    有些事,總要等到自己遇上,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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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刑事案件涉及處罰的緣故,根據法客個人主觀感受,當刑庭法官似乎要比民庭法官有尊嚴的多。記得法客第一次(?)被聲請迴避,就是在民庭。

    案件不難,乍看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法官當久了,有時第六感還挺靈的!某些案件光看到當事人狀紙,自然知道皮要繃緊一點。可惜法客當年還小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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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當天,一如以往地先請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面對沒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不能要求太精確),被告也行禮如儀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接著重頭戲來了。

    法客:起訴狀並未附上其他資料,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被告負賠償責任?
    原告:為什麼是我舉證?你怎麼不問問被告自己做了什麼?他要先證明自己沒做錯才對!
    法客:但是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先提出證據、才好讓被告答辯ㄚ!
    原告:你看我像會說謊的樣子嗎?他敢做出這些事……
    (以下省略瘋狂跳針10幾分鐘)

    法客: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先改期,你去問問別人該怎麼進行訴訟。

    當法客以為暫時順利結束,然後?………然後我就被聲請迴避了!

    理由是:「偏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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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覺得莫名其妙,還是乖乖停止訴訟送分案,一直等到別庭裁定駁回後,接著展開第二回合。

    法客:上次已經提過,請原告舉證!
    原告:你叫被告自己舉證ㄚ!
    法客:我已經說過了,原告要先舉證。
    原告:你告訴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要舉證?

    法客好心當場翻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給他看。
    原告:這規定只說當事人、沒說原告,既然被告認為自己沒做錯,這對他有利,你叫他舉證ㄚ!
    法客:我想,我們看的可能不是同一本民事訴訟法!我還是再改一次期,你去問律師或找法院訴訟輔導科,要不然這樣下去,對你實在不是好事!

    然後?………然後我又被聲請迴避了!

    除了援用上次理由,這回加上法客因為上次被聲請迴避、記恨在心裡,所以有偏頗之虞。至於其他罵的更難聽的,現在一時也記不起來。

    想當然爾,這次聲請照樣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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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到第三次開庭,前面情節大致重複上演,法客實在不知道該怎麼開口,簡直比當年向老婆告白還更緊張。

    只好囁嚅地對原告說:再這樣實在不是辦法,但我不能挑案子,你也沒有權利挑法官,你要不要考慮撤回訴訟、再重新提告,這樣雖然會損失3分之1裁判費,至少有機會換其他法官審理,你覺得如何?

    原告說:讓我回去想一想。
    (本件候核辦)
    -\-\-\-\-\-\-\-\-\-\-\-\-\-\-\-\-\-\-\-\-\-\-\-\-\-\

    正當法客以為原告終於理解法官迴避的真義(灑花~),收拾好心情、繼續進行後面其他案件。開庭結束後,突然有位員警(不是法警)在法庭外探頭探腦。

    法客:請問有什麼事嗎?
    員警:報告法官,沒什麼事啦!剛剛有人來報案,檢舉這裡有位法官是貪污現行犯,我們按規定得派人來看一下,請法官千萬不要介意!

    法客環顧四周,整間法庭好像只有一個人穿著藍領法袍。於是接著問,

    法客:你有看到那位「現行犯」嗎?需不需要我幫忙找?
    員警:沒有、沒有,我回去報告一下就沒事。

    果不其然,之後又有第三次聲請迴避(還來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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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案子由於不斷聲請迴避,拖長審理期間,後來遇上年度調動,法客選擇回到刑庭,因此不在自己手上結案,漸漸也淡忘這件事。

    隔一陣子聽說接手的同事順利審結,聽他講起,原告開庭時還得意地說法客一定是心虛才自動請調、不敢辦他的案子。

    法客聽了只能苦笑,也想起當年想吃的那顆橘子!

    #第一次被聲請評鑑就上手
    #我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你的民事訴訟法
    #聲請法客迴避的理由真法客
    #還好當時沒有當事人聲請法官評鑑

  • 民事同一案件重複提告 在 一本好小說的誕生(拿起筆就能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14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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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的司法制度&尚方寶劍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576121909095938&id=100000944336615

    京劇《赤桑鎮》出自於清代小說《三俠五義》,大概的內容是,包青天從小父母雙亡,由嫂子吳妙貞扶養長大,吳妙貞的兒子叫做包冕,當時擔任蕭山縣令,擔任公職期間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後,由包青天審案,他查明真相後,依法鍘了親姪子,突顯包青天果然鐵面無私辨忠奸的這一面。

    然而,這是假的。宋朝的司法制度根本先進,只是被包大人的戲劇扭曲而已。

    首先,宋朝沒有尚方寶劍這種東西。尚方寶劍,是明朝萬曆年間才出現的道具,萬曆皇帝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後奏」的權力,在宋朝是不存在的。而龍頭鍘、虎頭鍘與狗頭鍘,更是戲曲家發明的玩意兒,不僅是宋朝,中國法制史上,並沒有用鍘刀作為死刑的工具記載。

    其次,宋朝人如果到了法院,是不用下跪的。原則上,宋朝平民到法院遞狀,是站著開庭。如果平民要提告,衙門有兩張木牌,一張是「詞訟牌」,另一張是「屈牌」。前者是非緊急的民事訴訟,遞狀以後由法院擇期開庭;後者是緊急事項,法院會立即審理。開庭大概就是站著答辯,所謂的「跪著回話」,是蒙古入侵中國以後的規矩,到清國時成為法律規定,有功名的仕紳才可以「見官免跪」。

    其實宋代的司法機構非常完整,而且有司法考試制度。必須考試通過以後,才能擔任司法官。這種考試,稱之為「試法官」。政府每年舉辦一到二次的考試,每次考六場,五場是案例分析,一場是法理學。總分必須達到八分,而且重案必須沒有違誤,才能及格。合格以後,就到當置司、州院或司理院擔任錄事參軍、司錄參軍與司法參軍(專職法官,不兼任其他職務)。換句話說,包青天,其實是不審案件的,他確實曾經在首都開封擔任市長,但宋朝的司法制度,並非如同清朝一樣,由市長審案,這一切都是戲曲創作所帶來的誤會。

    那麼,宋朝到底有沒有審檢合一?所謂的審檢合一,就是指法官與檢察官同一個人,所以起訴的人就等於判刑的人。宋朝的司法制度,真的這麼野蠻嗎?當然不是。宋朝的司法制度強調分權與制衡,這個時代的偵察機關叫做巡檢司與縣衛司處理,相當於我們現在的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蒐集證據、捕捉犯罪嫌疑人,還有驗屍等工作。等到蒐證完畢起訴後,先由錄事參軍審查基本事實,叫做「推勘」。宋朝的法醫學非常發達,因此如果是殺人案,都會有驗屍報告。根據這些證人的證詞、證據、報告,初步確定犯人的犯行,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再把案件移交給第二個法官處理。這個法官會向被告再問一次事實,有沒有冤情,這個稱之為「錄問」,如果被告在這時候喊冤,就會把前面的程序否決,更換法官重來一次,這叫做「翻異別勘」,被告這種隨時翻供的權利,北宋時代可以使用三次,南宋時代可以使用五次。一切都沒有問題,才會交給第三個法官處理,這個法官會把所有的卷宗都再看一遍,如果有疑點,就會退回重審,沒有疑點,就會根據法律判決,這叫做「檢法」。在這三道程序中,三個法官都不可以重複,而其中嫌犯可以在任何一個時間點喊冤,一旦喊冤,就要重來。前兩個法官,負責事實審查,最後的法官,才負責法律適用。

    所以,我們在電視裡看到的包青天,根本就不存在。因為在他的時代裡,偵察、起訴、審理,都不是由一個人可以處理,更沒有師爺這種東西。宋朝有完整的專職法官、檢審分離體系,還有上訴制度,可以說是中國司法史上的黃金時期。後來如果沒有明、清兩朝的摧殘,相信中國的司法體制會有更多不一樣的地方。

    別再相信包青天了,你看的不是歷史,是科幻。更何況,一個兼任檢察官、法官、行刑者的人,你真的會相信他嗎?

  • 民事同一案件重複提告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2-10 1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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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進步黨新竹市議會黨團總召鄭正宗議員新聞稿 12/9

    鄭正鈐涉嫌主導社大弊案詐騙市府公帑,新竹市府應重啟調查依法提告!

    自媒體爆發「新竹市青草湖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弊案以來,案發當時的協會理事長鄭正鈐議員多次對外辯稱,他只是該協會的掛名理事長,且該案只將他列為證人並未將其起訴。今天新竹市議會邀請市府教育處和政風處進行專案報告,徹底將其謊言戳破,不但證明鄭正鈐涉嫌操控該協會運作,為本弊案最直接的負責人,並且已被起訴的國科會案之外,另有詐騙市府公帑的案件還在地檢署偵辦中!

    過去新竹市共有五所社區大學,其中發生嚴重舞弊案件的「青草湖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就經營了其中三所社大〈青草湖社大、風城社大和香山社大〉,該協會在鄭正鈐擔任理事長期間受政府補助超過五千萬元卻滋生弊案,除了已被起訴的國科會案之外,尚涉嫌詐騙新竹市府教育處、民政處、社會處、文化局等局處的補助款!因為涉案的青草湖社區大學理事長鄭正鈐具有議員身分,因此本弊案充滿前市府違法包庇的疑點。

    第一、100年度該協會所屬三所社大被評鑑為丙等和丁等,依「委託經營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即解約並公告為不良廠商,新竹市府卻違法不解除契約及公告不良廠商,此事監察院審計部一直糾正新竹市府在案,自99年到100年都有提出糾正,包括:市政府沒有按照採購契約解約求償、沒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上網公告不良廠商。隔年101年辦理102年度招標時,竟然還降低投標資格,並對審計意見置之不理,若非有人向市府施壓,市府豈敢違法包庇?

    第二、99年度該協會參與香山社大招標時和玄奘大學相互競爭,根據今天壹週刊報導,99年一月香山社大招標時,青草湖社區大學和玄奘大學評比同分、同序位,依最有利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應抽籤決定,但市府卻廢標,再於六月重新招標,讓青草湖社區大學推廣協會得標。我這裡有一份公文,是鄭正鈐理事長向監察院陳情,他自陳第一次招標時青草湖社大發展協會拒絕抽籤,所以重新招標。依法,拒絕抽籤即喪失資格,何來廢標重新招標之舉,當時的市府難道沒有包庇護航嗎?

    第三、社區大學依「終身學習法」規定屬於市政府公辦委託經營,據檢舉人爆料,98年間鄭正鈐為了自己的選舉,竟然把社區大學的員工叫到競選電話中心去打電話催票,運用其社大協會理事長的身分,逼迫社大工作人員為其輔選、公器私用。

    並且,在今天的專案報告中,政風單位已經證實單單風城社大在98、100年度就有「疑似同一課程重複報領經費、成果不實、學員未實際參加等約20門課程涉及異常情事,金額為543萬9,877元!」政風處長也在專案報告中表示「市長已指示成立跨局處調查處理小組,就相關人員之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依法追究。」

    因此,依上述違法行徑,其行為已明顯涉嫌觸犯洗錢防制法、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規則及刑法公務員圖利罪〈刑法131條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詐欺背信罪〈刑法339,342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刑法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本席認為應徹底清查所有弊案,市政府應依法提告,並將相關證據予以保全,追究失職與包庇的人員,務必將詐領市府千萬補助的犯罪集團首腦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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