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毒品 線民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毒品 線民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lamsight (安穩殘憶)看板Gossiping標題[新聞] 台版無間道1 / 市價4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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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無間道1 / 市價40億毒品案偵破 線民逃亡遭黑白兩道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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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破獲台灣三大毒梟之一的林姓大毒梟,109年2月在台東舉辦破案記者會,陳列查緝期
間所起出的大量海洛因磚及安非他命等毒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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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2件具指標的槍、毒案,豈料「線民」變「共犯」,遭黑道追殺、白道通緝。面對日
益複雜犯罪型態,「臥底」也是破案手段之一,但因相關法令模糊,讓線民走在法律鋼索
上。檢警調偵辦實務上,「臥底」與「線民」可能是類近概念,但在法制保護卻有截然不
同定義。透過近年來重大槍毒跨國走私判例探討其間模糊概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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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民臥底助檢警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也間接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之一;不過因檢察官
表示事先不知有「線民」,而將他列共犯起訴遭判刑。線民拒絕入獄逃亡,同時遭到毒梟
追殺。
蔡英文總統106年6月3日出席全國反毒會議,向全民宣示「只要我做總統的一天,毒品防
制就是政府的第一要務」。隨即相關單位陸續破獲創紀錄重大毒品案,甚至瓦解國內3大
販毒集團「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團夥,逼著幾名跨國毒梟倉皇逃亡境外。
這起罕見重大毒品案人贓俱獲,起出市價超過新台幣40億元,若流入市面可供650萬人次
施用的安非他命和K他命。當時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嘉勉破案團隊,肯定這起毒品案從
剛開始掌握線索,接著以科學方法辦案,向上溯源成功追緝共犯,是相當成功範例,希望
日後各地緝毒能以此案為範例。
但案子在法院審理時卻爆出「線民」問題。一名共犯向法官宣稱自己是警方安排臥底,但
檢察官向法官表示,警方並沒有告知檢方有「線民」一事。直到破案後深入追查幕後毒梟
時才出現「線民」這角色,「那時候的時間點已經來不及給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因此一
審以「臥底未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無法給予證人保護法免刑或減刑,依走私毒品共犯重判
。
案子上訴二審,「線民」要求法官傳訊當初和他接觸的員警。二審判決書指出,經調查警
方確實有接獲被告(線民)提供走私毒品情資,經被告同意製作證人筆錄後報請檢察官指
揮偵辦。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雖未取得檢察官證人保護書,但員警證詞證實被告對破案具有相當重
大貢獻,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改判2年有期徒刑。
只是對於這樣的判決「線民」不服,認為自己是「臥底」,應該判決無罪或免刑,於是拒
絕入監逃亡,就此遭地檢署發布通緝;期間有毒梟找到他租屋處開槍,所幸「線民」事先
搬離逃過一劫。去年「線民」透過民意代表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高分檢依監察院報告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高分檢認為「線民之
角色埋伏臥底,以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集團性犯罪偵查甚明」,且「檢察官事先同意,僅為
形式要件,線民為實質應受保護之證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依法聲請
再審。
承辦地檢署接受中央社記者查證時表示,因未接獲監察院報告,對全案無法表示意見。不
過,據了解,地檢署在接獲高分檢聲請再審時已撤銷對「線民」通緝。
面對茫然未來,「線民」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眼神透露滿是無奈。特別是對於「檢方不知
有臥底」一說,他不滿認為,這是檢警內部聯繫問題,況且也沒人告訴他涉入到何種程度
會變成「共犯」;再者「如不參與到最後一刻,又如何知道何時、何地要交貨?」對於被
冠上「臥底」這個受訪議題,他也只是輕嘆一句「眼前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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