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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理由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上午行程還是滿滿的,很多社區活動要走,但還有個眾所矚目的焦點,那就是上興里慕恩納骨塔的案子開自救會會議。 過去這一個多月來,我們幾位年輕的議員,不管是召開記者會、議會的質詢,縣府給我們的回應丟是一切合法,他沒有理由不讓他過,確實站在當年這個納骨塔拿到使用執照的時間點,對照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及...
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理由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上午行程還是滿滿的,很多社區活動要走,但還有個眾所矚目的焦點,那就是上興里慕恩納骨塔的案子開自救會會議。
過去這一個多月來,我們幾位年輕的議員,不管是召開記者會、議會的質詢,縣府給我們的回應丟是一切合法,他沒有理由不讓他過,確實站在當年這個納骨塔拿到使用執照的時間點,對照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及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頒布的時間,基於法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下,民政處對於法源的解釋都是傾向要讓他啟用。
但前些日子和我們服務處幾位律師(劉繼蔚、郭德田、陳永喜)討論後發現,依照行政院環保署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其中第33條提到:殯葬設施之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對於骨灰(骸)存放設施興建或擴建工程,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是需要環評的,又,第52條中提到: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因變更開發單位或其他因素重新申請相同開發行為許可,於重新申請許可時,仍應依本標準辦理(環評)。 所以,之前一直在爭論開發面積的部分,日前我們取得了一份苗栗縣政府的公文,主旨是:「有關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納骨塔申請增設聯外道路用地變更編定,會請協助有無具備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如說明,請查照。」 公文內容附件中106年3月1日訪查表顯示,該納骨塔的「申請使用面積」達:10793.6平方公尺(1.0793公頃),也就是說已經達到我上述的環評要件。
基於縣政府擁有法規的解釋權,在前面記者會及議會質詢我們所提出的論點,縣府對於這個納骨塔的適法性解釋都傾向保障業者,在和煥強、玟學兩位議員以及律師討論後,我們建議由在地居民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出行政訴訟,理由是:在當年這個納骨塔開發時還沒有嚴格的殯葬管理條例來審查,所以相關限制未臻完善的情況下核發了建、使照,如今相關立法都已明確完備,就請法院依法對於這個部分判決應進入環評程序,且在訴訟過程中也提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讓他無法繼續施作工程。 具體的法源和建議已出,接下來就考驗各位上、下興里民各位的決心與智慧了…….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90012
殯葬管理條例立法理由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宗教基本法聲明】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是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有關宗教相關法規是否應訂定上位法源,並非不能討論,然而本次引發爭議的「宗教基本法草案」,趁上週有空審視條文內容,內容確實有許多不妥之處。基於此孔炤深感抱歉,並予以撤簽行動表示之。
這幾天孔炤也努力尋求補救的方法,對於草案中不當的內容,包括第2條、第3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6條、第27條等條文,已請助理整理相關內容以及各界意見。既然這部草案引發社會極大的疑慮,難以形成共識,委員會審查時會將不同意見明確表達。
以下將針對草案中爭議條文提出我的疑慮:
※第2條明訂宗教高於法律與道德。
該條第三項明訂宗教高於法律與道德,此條文設計令人困惑,同時也混亂法律位階,孔炤認為不妥。
※第3條宗教活動包含放生
第3條第一項第四款中的護生籌辦,將使得在生態上非常有危害性的護生活動借此法被合法化,將會近一步衝擊台灣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10條規定行政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教務,法院也不得調解教務及組織人事任免。
該法並未明定宗教教務範圍,因此基於信仰與教務而延伸出來的權利侵害,可能因此條阻礙被害人循司法以法律救濟途徑,反而使爭議無法透過司法或行政方式處理。
※第13條規定宗教法人組織與財務不適用民法、公益社團與社團法人監督管理規定,同時除另有規定外宗教團體無須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孔炤無法接受宗教法人無須遵守民主公開原則,同時若宗教法人不受民法、公益社團與財團法人規範,將有可能讓有心人士利用此條成立宗教法人躲避法規、營利卻避免財務公開,將使宗教法人造成洗錢防治上的重大漏洞。
※第14條宗教法人得以求職者宗教信仰作為聘僱條件。
該條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第15條規定十六歲前父母與監護人得為其子女選擇宗教信仰與教育。
第15條並未尊重十六歲前子女的宗教自由,同時教育影響子女未來重大,若宗教教育中出現偏差的內容而國家、法院不能介入,將會影響國家整體的人才培育策略。
※第16條規定國民教育中應包含宗教知識教育。
第16條中規定宗教教育應納入國民教育,而宗教教育在立法理由中是指宗教信仰內涵,孔炤認為即便是未成年學子,仍有能力蒐集資訊、自由選擇自身信仰宗教,且現階段台灣社會對於各宗教資訊皆保持寬容自由未加以封鎖,因此無需以法規硬性規定國民教育傳播宗教教義內涵。
※第22條規定宗教固有不動產,興建、增建、改建、擴充或修建,不受殯葬管理條例之限制。
《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私立公墓的設置、擴充,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但像這樣保障公共利益的條文,未來可能在法律適用上遭到草案第22條的排除。
※第26條規定宗教活動使用之建物,得採取另外的建築法規。
現階段在消防法、建築法針對建物的使用安全都有詳細規範,目的在於防範災難,讓人們在面對災害時有最低限度的建築標準能保障生命。在該條文與立法理由中皆無明顯理由可辨明宗教用途使用建物何以與其他建物不同,因此孔炤不支持此條設計。
※第27條訂立擬定國土計畫時若要對宗教法人進行調查、檢查、徵收等,不得妨礙宗教信仰自由。
國土計畫是整體國家發展的重要一環,考量的依據應是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應與其他族群、議題的自由、利益平等地在程序中進行討論,不宜在法規中明定不得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