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什麼學歷不高不能選立委
#回顧
2003 年 2 月 8 日,筆名杏林子的作家劉俠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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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俠是伊甸基金會的創辦人,終生被類風濕性關節炎困擾,但還是活出生命的色彩,透過不斷的自學,成為作家,甚至後來決定參選立委,但是碰到一的大麻煩:「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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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為什麼學歷不高不能選立委
#回顧
2003 年 2 月 8 日,筆名杏林子的作家劉俠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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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俠是伊甸基金會的創辦人,終生被類風濕性關節炎困擾,但還是活出生命的色彩,透過不斷的自學,成為作家,甚至後來決定參選立委,但是碰到一的大麻煩:「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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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學歷,不能參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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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劉俠想要參選立法委員,但是在當時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要成為候選人,學歷至少要高中畢業。
然而,劉俠因為類風濕性關節炎身上的病痛,讓她不得不中途輟學,學歷僅有國小畢業,因此不符合候選人的學歷資格。劉俠相當不服氣,哪可以用學歷來限制人民的「參政權」因而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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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首先認為,法律對於候選人,可以設定一些限制條件。而學經歷的要件限制,因為在當時教育程度並不高時,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問政的品質,所以學歷來限制參選立委資格,並沒有違憲!
但大法官在後面也補充說明了一下,隨著教育的漸漸普及,人民對候選人的選擇能力也隨之提升,對於學經歷的限制是否要繼續維持,立法機關要隨時檢討修正。如果有要繼續維持這個限制規定,那也必須考量那些就學有困難的人,要替他們做合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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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俠女士創辦的「伊甸基金會」,並以促進、爭取身心障礙者權益為目的。
你知道嗎,台灣在法律上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視,直到 1997 年,立法院才將《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在 2007 年再次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那麼,這麼多你那後,我們要如何繼續努力?身心障礙者的平等參與要如何達成?
這個禮拜六,我們與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行了「2021 多元博物館講堂」,邀請到台北大學社會系的張恒豪教授、台北市新活力自力生活協會林君潔總幹事來跟大家聊聊。
講座免費參加,現在點選我們的自介連結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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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多元博物館講堂 #國家人權博物館
殘障福利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懷念邱創煥先生的風範
趙守博/大學教授、前台灣省主席
考試院前院長邱創煥先生於日前逝世,令人十分不捨與哀悼。邱先生於台灣省主席任內,我曾直接追隨他,擔任其社會處長二年多。今天是他遺體火化出殯之日,特就所知,談談邱先生特別值得世人懷念的精神與風範,以表達對他深切的追思。
一、苦學有成留下典範:邱先生出生於普通的農家,從小必須幫助農事,並曾擺攤賣過甘蔗。他曾告訴我他在青少年時期,常一大早就要到街上幫人家清理廁所,並把糞便挑回做為家中農作物的肥料。邱先生只讀過日治時期的師範,為求上進他不斷參加國家考試,他在擔任小學教員時期為準備考試,並為避免受他人干擾常常把自己反鎖在宿舍之內苦讀。就這樣他一路由檢定而考上普考、高考,使他得以到考試院任職,也就是憑著高考及格的條件他考進政大的政治研究所就讀,使他成為史上唯一用高考及格證書而考上大學研究所並拿到碩士學位的人。此種苦學成功經過,是青少年朋友學習的最佳典範。
二、創新施政造福國家:邱先生任過許多要職,有很多建樹。但有幾項,特別應該一提,即他於內政部長任內訂定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等,完善我國的社會福利法制;於台灣省主席任內首倡「精緻農業」並大力推動,為當前的農業發展新方向奠下基礎;於考試院長任上,他創立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和推動公教退撫共同提撥制,並設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和監理委員會,健全了文官制度,並增強對公務人員的保障。上述這些創新的施政作為,都很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進步,是邱先生對國家的重大貢獻。
三、遍讀史書風骨可佩:邱先生早期在考試院服務期間,曾發揮恆心與毅力把中國二十四史的所有史書都精讀過一遍。也因此,他的國學造詣甚好,也常會引經據典地說明道理。他在台灣省主席任內,面對「黨外」省議員的有些不太友善涉及到他家庭生活及為政風格的質詢時,他就曾引用了「張敞畫眉」和「丙吉問牛」之類的歷史故事作答,使對方啞口無言。邱先生一生從政始終如一地忠於台灣、忠於中華民國、忠於國民黨;其堅貞風骨,令人敬佩。
殘障福利法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日前韓市長用「腦殘」來稱呼「心智障礙者」,並表示未來會特別關心。引起許多民眾反彈之餘,我們認為韓市長需要對這個族群有更多了解。不管在國際上或在國內,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理解脈絡,已經從其自身身體或心理缺陷,過渡到「障礙」是由社會所建構而造成的解釋。
所以在國際上或我國,普遍認為”殘”這個字,有不行、缺陷、缺憾、失落的意涵,屬於比較負面的形容,對當事人或家屬來說會有被歧視的感覺。因此當前均改以「身心障礙」來稱呼。我國的正式官方說法更在22年前(民國86年/1997年)將「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目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也在近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聯盟。
2006年聯合國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並於2008年生效,我國也在2014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當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實施,從此該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幾年政府也因此依據該公約和施行法規定,邀集身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檢視相關法規,修掉「殘障」等名詞及其他歧視性規定。
我們寧願相信韓市長沒有惡意,但如果韓市長未來要特別關心這個族群,現在就應該要先做足功課。順帶一提,老人痴呆症已經更名為「失智症」,精神分裂症已經更名為「思覺失調症」
殘障福利法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修法提案說明。
📌家事事件法167條法案說明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精神,是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而採行的法院保留原則。
但本條文乃源自民國57年修訂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的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我國殘障福利法(現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69年制定,並歷經多次修正後,目前身心障礙證明發放的鑑定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且有每五年定期重新鑑定的機制。這些社福及醫療機制為當時所無法預見,法院應該妥善運用相關佐證資料,提高監護案件判定效能,避免法官過勞。
去年就有6220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和151件輔助宣告案件。而全國家事庭法官數量僅133人,法官會同鑑定人訊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業務,將佔據法官越來越多的公務時間。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有關監護宣告案件須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完成修正,增列但書「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因此,167條的修正也比照該條文但書之立法例,於第一項文字增列「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並刪除「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等但書。
不過,為避免將來例外但書變成原則,爰新增第二項由司法院制定注意事項。
希望司法委員會能夠支持修法。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修法提案說明
我國之法定監護制度雖於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布,2009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為避免制度變動過大,當時僅修正法定監護制度,而未引進意定監護制度。
但是對當事人意思決定權的尊重,是現代民法上之基本原則。2010年在日本橫濱舉辦的第一屆成年監護世界大會 ,發表了”橫濱宣言”,2016發表了”修訂版橫濱宣言”。
這個宣言,主要是針對如何轉化2006年國際身權公約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變成實務指引,並說明如何配合國際身權公約修正當前監護制度。
去年在韓國首爾舉辦的第五屆大會,主要重點在討論如何從”替代性決策”走向”支持性決策”,如何支持和協助受監護人發揮自己最大能力去決定自己的生活。這也挑戰到我國現行法體系,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從當事人最佳利益的考量,加入個人”偏好”、”意願”的考量。
我國在2014年已經制定身權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公約內國法化。這些保障人權挑戰我們一定要面對。
這次修法增訂意定監護專節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決定自己未來達到監護要件時的監護人人選,進而能持續延長自己決定的效力,讓本人的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
希望意定監護制度,能夠盡快完成審查,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