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號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號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號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號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師生,搭乘普悠瑪號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三名學生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號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3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號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號事故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死亡前兩年贈與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直播中】看法規上的字面文意指「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這是什麼意思呢?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課稅】
#生活法律一點通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子女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表示,即使在被繼承人死前已經將財產轉售他人,也不例外,都必須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位繼承人配偶等,也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即使轉售出去,只要贈與時點與死亡日期之間未滿兩年,一樣須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柯小姐的母親在2017年5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隨後柯小姐便在2018年底轉售,而母親在2019年3月過世,此時由於柯小姐受贈到母親死亡期間,未滿兩年,因此這筆房地仍須計入遺產。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柯小姐在2017年5月受贈的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繳納遺產稅負擔,不過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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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看法規上的字面文意指「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這是甚麼意思呢?如果案例中的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前有受贈到財產,其他繼承人可不可以依據這法條主張因為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要柯小姐把受贈到的財產拿出來給所有的繼承人一起分呢?
2. 如果是另一個情形:母親過世後,才發現母親有大筆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前2年所受贈到的財產,債權人是否可以向柯小姐討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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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保險人不同....遺產稅漏報樣態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針對遺產稅課徵問題,盤點彙整八大常見漏報情形。國稅局官員表示,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申報等,這些情況,是近期納稅義務人報稅時最常出現,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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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稅負恐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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