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歌曲授權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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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歌曲授權費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739的網紅Dizpari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代音樂再合理不過的做法 華語音樂別再排擠編曲了💩 這陣子因為著作權修法的緣故,圈內開始熱烈的討論詞曲版權這題,很開心聽到很多創作人開始交流這一塊資訊~而這兩天大家交換了很多想法,特別是傳統音樂工業裡製作端的編曲人該分多少比例的版稅這題,我也提出我的看法。 首先聲明兩個大前提: 1.強如美...

  • 歌曲授權費 在 Dizpar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6 2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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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音樂再合理不過的做法 華語音樂別再排擠編曲了💩

    這陣子因為著作權修法的緣故,圈內開始熱烈的討論詞曲版權這題,很開心聽到很多創作人開始交流這一塊資訊~而這兩天大家交換了很多想法,特別是傳統音樂工業裡製作端的編曲人該分多少比例的版稅這題,我也提出我的看法。

    首先聲明兩個大前提:
    1.強如美國/韓國流行音樂,版權基本上沒有分什麼寫人唱的主旋律 或 編曲搞伴奏的差別,概念上都是叫作曲。
    2.個人認為”詞曲版權” (以下將以”音樂版權”代替) 實際上是在demo這個”錄音著作”完成當下發生的。而demo錄音著作(母帶,也就是你過出來的那個mp3) 本身是有價值的!

    全世界 (除了華語市場以外) 的詞曲授權基本上是沒有預付的,但是有所謂的song fee (production fee),意思是”買”這個demo母帶的費用...很意外吧?在台灣傳統音樂工業裡基本上不會有人告訴你,其實demo母帶本身是有價值的!但前提是你的demo品質必須屌、必須做到接近可發行的品質,不然國外的A&R是不會買你的歌的。
    建立在這個前提之上,其實我大膽的說,流行唱片工業其實是不太需要”事後(創作)編曲家”的!以台灣傳統音樂工業目前的遊戲規則來看,編曲其實就是一個錄音的工,就像樂器dubbing、和聲、混音一樣,是幫唱片公司提供協助完成可發行的”錄音著作”的工(而且是買斷);就算有唱片公司願意分版稅給這些參與製作端的辛苦音樂家們,也該從”錄音版稅”去分而不是”音樂版稅”。

    看到這裡一定有很多圈內人不服氣了,因為實務上不論是編曲、樂器dubbing、和聲甚至混音,我們都”不得不”提供很多實質上”創作”的部份,尤其是編曲家們從拿到單調到幾乎只有主旋律的demo到完成整首歌的編曲,提供的實質創作內容絕對值得算上”音樂版權”的一份。沒錯,任何一位流行唱片界的編曲家絕對都擁有創作能力,編曲作品也值得share到音樂版權,但你必須在”創作端”就得進場。

    這裡”創作端”是指參與demo母帶製作的階段,基本上一首demo的production其實就跟正式的production沒什麼兩樣,作者們是相當需要投入成本的 (大部份是時間與電費、咖啡零食等費用),且完成一首demo之後要進行推歌,直到歌曲賣出之前”不會有任何收入”,這就是創作端的音樂人必須承擔的風險。而老外行之有年的做法就是team work,一首demo的製作不會只有做主旋律的人跟詞人,一定也會有歌手 & Tracker(也就是Producer),甚至成員裡也會包含單純只做Engineering的人;一首歌的完成需要多少人要看情況,比例就依參與的作者們協調好 (也有些參與作者實際上只收fee不拿比例掛名,談好便行) 但肯定的是老外做demo基本上是當一個正式的production在做,所以詞/曲/編曲/錄音/混音各層面都得顧及,這樣才能提升歌曲的競爭力。就以目前競爭非常激烈的韓國音樂市場,主流唱片公司的收歌A&R也都是特別嚴格,demo本身不夠屌的話,就算只是混音差強人意都有可能導致歌曲落選~

    如果用這個標準來看台灣早期流通的那些demo, 嚴格說來那些demo都只能算是半成品 — 這在傳統情歌上或許是ok的,但如果一把木吉他+vocal的demo跟我說這是舞曲,全世界能生產出超屌舞曲的寫歌團隊可都不是這樣搞的好嗎。

    早期台灣傳統音樂工業在收歌階段基本上只需要收到好的詞/曲,對歌曲其它部份幾乎都是在製作端用同一套SOP在處理 — 這造就了一段華語流行音樂的盛世(特別是情歌),但只有這套SOP也讓現在的音樂工業跌至谷底。現今的流行音樂是相當多元的,不可否認情歌在華語音樂裡還是佔最大宗,但其它曲風的歌曲用這套過時的SOP是不可能做得好的!情歌以外的曲風,Track的原創性、獨特性、器樂旋律與音色都非常大的程度影響歌曲的成功度,尤其是廣義的電子舞曲。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外國歌幾乎都是co-write,自幹王是非常稀有的。

    回到正題,對於身處目前傳統音樂工業的編曲人而言,與其改變環境不如改變自己,如果真的很在乎版稅,就應該規劃一下音樂事業比重,開始參與創作端的製作。之所以老外賣歌一定會收song fee就是要用來支付demo製作過程產生的所有費用(當然也包含demo的編曲),這就是我一開始所指的”demo母帶本身是有價值的”這件事。

    當然,台灣的唱片環境才剛開始蘊釀跟進這種比較global的做法,其中也會牽扯到一些唱片圈生態政治利益分配的問題。但只要demo能做到頂尖水準,基本上production fee (台灣目前大部份公司的認知是俗稱的”綁編”) 是相當有機會爭取到的。至於應該是多少錢,據我所知的range大約在2000~20000美金都有,不過實際上的工作內容不見得只有編曲的部份,廣義的Tracker其實是包含整個製作的工作 (總之由該曲的trackers自行協調分配)。若以Kpop的運作方式,通常就是歌曲tracker跟唱片公司in-house製作人協調分工與費用即可。

    我也能理解有些圈內人覺得我說的某部份太過理想化,但我只能說這些事情其實都已正在發生。只不過站在編曲人的角度,因為已經很習慣了”接案->編曲(創作)->收錢”這樣的工作模式,剛開始參與創作端可能會有些不適應 (常常覺得做白工) — 因為一首demo完成到賣出,快可以很快,慢可能要等到10年後才賣出都有可能。

    回應小李老師 Eriky Lee 的話題,我覺得基於曲風的不同,在”創作端”實際參與的 作曲(主旋律)/作詞/編曲(器樂創作) 比例有可能大相逕庭 — 比如說傳統情歌,幾乎都是著重在主旋律跟曲;而舞曲則絕大多數例子是編曲最重要。成功的”原創性編曲”絕對不是找hit songs來抄幾個音色改幾個音那麼簡單而已,甚至很多舞曲最hook的地方都是drop段落的器樂;而這類舞曲的作詞比例依一般國際慣例大概落在12.5%~20%

    我建議可以有幾個原則如下 (以原作者們共擁有100%計算):
    1. 把作曲(主旋律)/作詞/編曲(器樂) 三等分當作原則,視曲風作適當比例調整
    2.若有實務上的必要 (比如已知pitch對象會另外邀詞/比稿) 則預留一個比例給詞人 (目前幾乎是50%,其實應該要降低,詞人們請不要公幹我)
    3.若有實務上的必要,也可share部份比例給未來製作端的編曲人
    4.若有純engineer類作者進場且願意不預先拿fee, 則應share一部份比例

    另外回應 滾哥 于滾滾 的論點,個人覺得 版稅比例&工錢 其實是得一起整體考慮的,硬要說的話只能說原罪來自傳統工業的遊戲規則 — 對於唱片公司立場而言,歌曲授權費與製作費本都是整體預算的一部份,
    而取得demo的錄音著作費用 (song fee) 本就該算是製作費的一環 (至少涵蓋編曲成本),如果台灣音樂人的demo能夠做到全球該有的水準,且不因不合時宜的遊戲規則而勉強自己做不是最適合自己的工,讓創作端與製作端更緊密結合,才能讓優秀的音樂人得以溫飽生存。反觀現況,很多歌曲從製作端開始直到做完,作者都不一定跟製作端的人有機會做任何的交流。

    大家身邊有只靠寫歌就能靠版稅過活的朋友嗎?(入行超過20年的大前輩們不算)
    就連寫出小幸運這麼賣座的歌的作者都得靠著不斷接製作/編曲案才能活下去,你說呢?

    ps.以上所言都跟需不需修著作權法沒有關聯,只是對關心版權的編曲人/作者提供一個基於現況可以執行的方案。

    #寫到天亮
    #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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