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權利瑕疵擔保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權利瑕疵擔保時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權利瑕疵擔保時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oy100 (oy100)看板NCCU02_LawFl標題楊淑文老師債各考前總複習既答題須知時間...


※ [本文轉錄自 NCCU02_LawHa 看板]

作者: oy100 (oy100) 看板: NCCU02_LawHa
標題: 楊淑文老師債各考前總複習既答題須知
時間: Mon Nov 8 00:26:06 2004


爭議問題集:

一、出賣人將不動產交付於買受人之後,買受人依民法第348條之移轉所有權
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出賣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買受人返還已
交付之不動產?
反之,若出賣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之後,買受人依民法第348
條之交付請求權以罹於時效後,買受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
出賣人交付該不動產?
(去年考過)

解題關鍵: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之要件為:1.請求權人為所有權人;2.
相對人對請求權人為無權占有。在此二案例中,請求權人為所有權人無
疑,惟是否為無權占有,則有爭議。
解題重點在於討論相對人是否為無權占有人。在討論時,不可空泛的僅
僅提到「買受人基於買賣契約得對出賣人主張有權占有」,應仔細分析
買受人之占有本權之依據(例如本於民法第348條規定或373條規定,對
出賣人有使用權限……)。

參考文獻:
詹森林,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系列問題(二)無權占有人之一,月旦法學教
室:民法學篇,第56頁至第57頁。原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4期,1995.8
,第48頁至第49頁。


二、權利瑕疵擔保
學說爭議:
學說主要爭議在於要件準用說與效果準用說之爭執,但按其內容,實可分為
三說:

1.國內傳統學說之效果準用說:
此說認為,權利瑕疵與債務不履行絕然二分,在締約前所發生者為權利瑕疵
,在締約後所發生者為債務不履行。依據在於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
締約時」知權利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又此說認為,民法第353條之準用,性質上為「效果準用」。
又有少數見解認為,民法第348條所規定者為買賣契約之主要給付義務,其違
反應為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因此,民法第353條規定違反第348條至第352條規
定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第348條應為第349條之誤。(這個見解當然是錯的…
…)

2.德國舊法之效果準用說:
本說就自始主觀給付不能理論,採取擔保責任說。亦即,民法債務不履行關於
給付不能係針對嗣後不能作規定,對於自始主觀不能未設有規定。債務人應對
自始主觀給付不能負無過失擔保責任,蓋債務人於締約時,對於其是否給付不
能應能知悉,如未知悉,應係其未詳加探知所致,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此說在買賣契約中,民法第353條之「準用」,區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
能」而有不同意義。在嗣後不能時,係指「要件準用」,必須債務人有可歸責
事由時,債務人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自始不能時,則為「效果準用」,需
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此為德國舊法通說。
參考文獻:詹森林,自始主觀不能,月旦法學教室,第6期(2003.4),第61頁
至第65頁。

3.要件準用說:
此說就自始主觀不能,採過失責任說。亦即,此說雖亦認為民法關於給付不能之
規定係針對嗣後不能所設,然過失責任主義為民法一般原則,且區分自始不能與
嗣後不能而有不同法律效果,並無正當理由,亦未見公平。因此,於自始主觀不
能時,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其前提。
因此,在買賣契約中,無論是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民法第353條之「準用」皆為
「要件準用」。
因德國現行民法未區分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一律以債務人有過失為損害賠償之
要件,故此說「或許」可認為係德國現行法之通說。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國舊法之效果準用說與要件準用說,在實際案例中並無區別
,蓋自始主觀不能大多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縱不可歸責,也因債務人就其不可歸
責應負舉證責任,通常難以舉證成功。因此,自始主觀不能且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案例,極為少見,被稱為「教科書上之案例」。


三、盜贓物與權利瑕疵擔保:
1.首先,在學說上關於善意受讓人是否取得盜贓物所有權,即有重大爭議,此一
爭議亦影響到後續關於買受人得否主張權利瑕疵擔保之問題。
2.若認為善意受讓人於兩年內不取得盜贓物所有權,則出賣人未履行民法第348條
移轉所有權之主給付義務,且第三人得對買受人主張所有權,亦同時構成民法第3
49條之權利瑕疵,自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
3.若認為善意受讓人已經取得所有權,則買受人是否得主張權利瑕疵,則有爭議:
a.有認為此時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除第三人已經依民法第949條回復所有權外
,應認為無權利瑕疵存在,原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亦有認為,此時買受人雖已取得所有權,惟於兩年內此一所有權隨時可能因為原
所有人行使民法第949條之回復權而喪失,應認為有民法第349條之「第三人對買
賣標的物主張權利」之情形存在,出賣人自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文獻: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二冊:用益物權‧占有,第303頁至第306頁。


四、其他爭議問題:
1.買受人有無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請參閱楊芳賢,買賣,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第143頁至第145頁。

2.買賣契約是否於民法第346條價金與標的物意思表示一至時即為成立。
去年考過。

3.民法債各典型契約類型與分類:
應注意事項:
典型契約(有名契約),係指法律就其權利義務規定之契約類型。
去年期中考考民法債編各論契約分類,有人寫出「典型契約」與「非典型契約」
這種分類方式。但是「非典型契約」係指法律未規定之契約類型,自不可能納入
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分類之中。

依給付義務性質不同,民法債編各論所列契約類型,可分類如下:


|-有償:買賣、互易
| (345) (398)
|-財產權終局移轉-|
| |-無償:贈與(406)
|-財產權交易--|
| | |-有償:租賃(421)
| |-使用權限讓與---|
| |-無償:使用借貸(464)
|
給付義務內容--|
| |-單純勞務提供:僱傭(482)
| |
|-勞務契約----|完成一定工作:承攬(490)
| |
| | |-有償委任
| |-事務處理:委任(528)-|
| |-無償委任
|
|
| |-消費借貸(474)
| |
| |-保證(739):擔保債務履行
|-其他類型----|
(不止這些) |-和解(736):雙方讓步,解決紛爭
|
|-合夥(667):共同經營一定事業


五、其他考試應注意事項:
1.寫法條時,儘量以國字書寫。這個習慣應該在現在就要養成,因為在國家考試中
,有些老師會嚴格要求,我不希望這會成為將來大家失分的依據。
模式:
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最標準)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也可以)
三四八條第一項(平常請避免,但緊急的時候也可以用)
不可以的模式(校內考試並不要求):
第348條第一項
§348 I(陳敏老師很強調不能這麼寫)

2.不可以畫圖
這在你們一年級的時候應該有人跟你們說過。

3.絕對不要將學者的名字寫出來
這在國家考試中,屬於違反考試規則之行為,會被扣分的。(自中國古代科舉制度
以來之規定)
因為這有私相授受之嫌。

六、一般解題技巧:
1.首先在拿到考卷之時,先不要急著作答。應先將所有題目瀏覽一遍後,在依照配分
比例,分配時間。一般而言,期中考及期末考皆有120分鐘的作答時間,1分分配1分
鐘時間(所以15分的題目應以15分鐘作答)。剩餘時間作為補償之用,也就是作不完
題目時用的。

2.文不對題是去年期中、期末考出現許多犧牲者出現的原因,要如何避免文不對題,
首先要知道題目問什麼(這不是廢話嗎)。要知道題目要問的爭議問題為何,應該由
問號出發。也就是說,問號前面那個句子,就是出題者所要問的問題,答題者所有的
解答,應該以該問號為中心。這樣可以儘量避免文不對題之問題。
(當然,有時後出題者題意不清,無法精確的問出他所要的答案,那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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