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警共用24小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檢警共用24小時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檢警共用24小時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檢警共用24小時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

  • 檢警共用24小時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2 0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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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24小時),比臺灣多了24小時,卻還發生這等事:「#匆匆將242名被告帶上法庭應訊,令司法機構亦一度兵荒馬亂,要分配六個裁判法院及安排多個法庭同時開庭處理,但因 #警方遲遲未準備好控罪文件等,部分法院延至晚上9時許才可正式開庭,直至凌晨1時才處理完畢提堂程序,有裁判官更指開庭至深夜創其為官生涯的新記錄。而 #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錢禮則直斥控方表係極不理想,浪費法庭及律師時間,#控方則就此連番致歉。」「遲遲未能開庭的原因包括警方於下午 5 時才安排以旅遊巴押送被告到法庭,相關的控罪書亦於下午約 6 時才遞交法庭。」

    對如今港警自甘墮落,不像話的「公安化」、濫行抓人、連醫護人員與記者都不放過的問題,以及抓人後面對法院的慌亂亂象。

    #檢察官定位、#檢警關係 再度引發法律圈熱議。
    我們粉專的港籍小編表示:香港也有不少學生注意到臺灣檢察官近來對於警方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與監督,在網路搜尋資料時閱讀了一些關於臺灣各地檢署自動檢舉、或指揮廉調機關主動查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的新聞,這是如今的香港非常需要的制度,應該要有一個更公正中立的角色來處理這個事件,而不是港警自己官官相護。
    有一些學生在思考一些關於檢察官制度的法制面議題;但大家在討論時也有認為,香港的問題不只是法制制度面問題,更嚴重的是政治問題!

    本粉專來分享一篇作者 Hsin-Yin Wu 於今年初的 鳴人堂 專欄時事評論文章: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45Ozg2

    💥在討論本條例之前,事實上國人與執政者應先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主體、偵查輔助機關之角色定位有所認識、理解,並在深思熟慮後做出正確之決策,而非為達某些政治上的目的(警察權向來在政治上是執政者最好、最期待「操控」之權力),而崩毀刑事訴訟的偵查結構。

    💥近來某些「警大博士班學生」接二連三投書指責的「指揮權」,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權力與義務;而檢察官督導司法警察以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更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所課予的義務,更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使命。

    💥筆者同意「檢警關係」確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但要檢討的不是指揮監督權,而是為什麼在現行偵查實務中,面對這種浮濫的移送現象,檢察官卻無力制止?為何無力帶領基層員警對抗浮誇、扭曲又英雄主義式的績效制度,而就實務進行認真且精緻的偵查?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http://bit.ly/345Ozg2

    ~~~~~

    ▍追伸:

    🙅‍♀香港與我國檢察官制度大不同!
    詳細的比較說明請見: 新時代法律學社 貼文:【偵查主體 港台有別】為何香港檢察官不主動偵辦港警執法過程有無犯罪? http://bit.ly/2NSvVCC

    🐻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臉書文章:http://bit.ly/2XAWNdD
    摘:
    💥我研究領域刑事訴訟及檢警關係,對於這位「警察之母」長期以來就時局與警察法制公開發表的「高見」,自不陌生(順便伸冤一下:我認識的警官和警察法制人員,很多私下都反對她的說法)。她主軸往往是:警察必須揚眉吐氣,擺脫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與「打壓」?);例如必須修法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
    知道她引領的這種風向,就不難理解她最近的挺警發言不是「走鐘」。但請別忘記,她關於檢警關係的修法主張,其實也是不少號稱司改人士的相同主張。

    💥作為刑事訴訟的研究者,我在各種著作及場合不斷強調,#為何歐陸法制史上要創設檢察官制度來鞏固法治國、#防範警察國復僻,以及 #不受司法權控制的警察權會如何危及基本權保障。最近時局幫我省下不少解釋功夫,但我在此特別推薦一部法普的法治教材──以韓國民主運動為本而拍攝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 檢警共用24小時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22 0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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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24小時),比臺灣多了24小時,卻還發生這等事:「#匆匆將242名被告帶上法庭應訊,令司法機構亦一度兵荒馬亂,要分配六個裁判法院及安排多個法庭同時開庭處理,但因 #警方遲遲未準備好控罪文件等,部分法院延至晚上9時許才可正式開庭,直至凌晨1時才處理完畢提堂程序,有裁判官更指開庭至深夜創其為官生涯的新記錄。而 #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錢禮則直斥控方表係極不理想,浪費法庭及律師時間,#控方則就此連番致歉。」「遲遲未能開庭的原因包括警方於下午 5 時才安排以旅遊巴押送被告到法庭,相關的控罪書亦於下午約 6 時才遞交法庭。」

    對如今港警自甘墮落,不像話的「公安化」、濫行抓人、連醫護人員與記者都不放過的問題,以及抓人後面對法院的慌亂亂象。

    #檢察官定位、#檢警關係 再度引發法律圈熱議。
    我們粉專的港籍小編表示:香港也有不少學生注意到臺灣檢察官近來對於警方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與監督,在網路搜尋資料時閱讀了一些關於臺灣各地檢署自動檢舉、或指揮廉調機關主動查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的新聞,這是如今的香港非常需要的制度,應該要有一個更公正中立的角色來處理這個事件,而不是港警自己官官相護。
    有一些學生在思考一些關於檢察官制度的法制面議題;但大家在討論時也有認為,香港的問題不只是法制制度面問題,更嚴重的是政治問題!

    本粉專來分享一篇作者 Hsin-Yin Wu 於今年初的 鳴人堂 專欄時事評論文章: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45Ozg2

    💥在討論本條例之前,事實上國人與執政者應先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主體、偵查輔助機關之角色定位有所認識、理解,並在深思熟慮後做出正確之決策,而非為達某些政治上的目的(警察權向來在政治上是執政者最好、最期待「操控」之權力),而崩毀刑事訴訟的偵查結構。

    💥近來某些「警大博士班學生」接二連三投書指責的「指揮權」,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權力與義務;而檢察官督導司法警察以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更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所課予的義務,更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使命。

    💥筆者同意「檢警關係」確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但要檢討的不是指揮監督權,而是為什麼在現行偵查實務中,面對這種浮濫的移送現象,檢察官卻無力制止?為何無力帶領基層員警對抗浮誇、扭曲又英雄主義式的績效制度,而就實務進行認真且精緻的偵查?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http://bit.ly/345Ozg2

    ~~~~~

    ▍追伸:

    🙅‍♀香港與我國檢察官制度大不同!
    詳細的比較說明請見: 新時代法律學社 貼文:【偵查主體 港台有別】為何香港檢察官不主動偵辦港警執法過程有無犯罪? http://bit.ly/2NSvVCC

    🐻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臉書文章:http://bit.ly/2XAWNdD
    摘:
    💥我研究領域刑事訴訟及檢警關係,對於這位「警察之母」長期以來就時局與警察法制公開發表的「高見」,自不陌生(順便伸冤一下:我認識的警官和警察法制人員,很多私下都反對她的說法)。她主軸往往是:警察必須揚眉吐氣,擺脫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與「打壓」?);例如必須修法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
    知道她引領的這種風向,就不難理解她最近的挺警發言不是「走鐘」。但請別忘記,她關於檢警關係的修法主張,其實也是不少號稱司改人士的相同主張。

    💥作為刑事訴訟的研究者,我在各種著作及場合不斷強調,#為何歐陸法制史上要創設檢察官制度來鞏固法治國、#防範警察國復僻,以及 #不受司法權控制的警察權會如何危及基本權保障。最近時局幫我省下不少解釋功夫,但我在此特別推薦一部法普的法治教材──以韓國民主運動為本而拍攝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 檢警共用24小時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0-28 23: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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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頗有同感】
    不要把律師的時間視為理所當然呀!

    鄭重聲明:陪偵不是兒戲,嚴禁放鳥律師

    先說明,本文說的是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而與一般委任律師打官司狀況不同。

    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而律師在場的費用怎麼算呢? 一般都是按小時計費,而且警察局作筆錄往往非常的久,所以依照按小時計費的話,通常兩萬到三萬甚至更高的費用是跑不掉。
    也有一種計費方式是整個偵查程序委任律師,包含製作筆錄,那價錢就更高了,因為是包含整個程序委任,通常五萬到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就不會再用時間計費。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

    家屬通常就要開始籌交保金,並且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偵,被告是有權利等律師到場才製作筆錄的,等律師到場的時間也可以扣除在24小時外(但也不能等太久)。如果要委任律師,通常家屬會透過管道找認識的律師,然後「律師就要放下手邊的工作立即前往現場」。

    也因為情況如此的緊急,因此律師接到確定要委任的訊息後,其實就和消防隊員救火一樣,必須要馬上整裝出發,將法袍、委任狀、六法以及其他必要的物品準備好,立即趕往被告所在的位置(可能在警局或是地檢署),立即與被告會面討論案情,並且掌握狀況,參與陪偵以及去法院幫被告答辯,請求交保。

    話說,昨天晚上(週四)我收到一個許久未聯絡的朋友傳Line給我,說他親戚有需要陪偵,會再打電話給我,之後他親戚打給我,說家人因遭通緝被逮捕,人在警察局,要怎麼辦,當時我告知他相關的程序,並且請他籌措交保金,如果要委任律師也可以。他也詢問我律師的費用,我報價給他,其實也可以跟大家說啦,我陪偵出場費一小時五千元,其實沒很多啦,比酒店小姐便宜。

    對方表示同意,我再次確認說如果要委任律師可以再跟我說,對方表示「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 請大家注意,這句話不要亂講,亂講真的很不好。如果不要委任就不要委任,我沒差,因為我本身事情也很多,不可能隨時待命。

    當我聽到他說「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我有跟她說,錢要見面時馬上先付,要先準備一萬多元等我到場時預付,對方也同意了。這時候一般來說律師馬上就要整裝出發了,但是對方說被告在警察局已經做完筆錄,要等移送地檢署,所以要我先待命等待。

    我那時候其實已經有自己的行程安排,晚上和一個朋友有約吃飯,再晚一點和扶輪社兄弟們聚會,所以我整個晚上行程都是滿的,但是「工作重要」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所以我立即跟朋友說要取消飯局,因為臨時有工作,這絕對是違反我的風格的,因為我平常非常討厭被放鳥,我也從來不放鳥人的,所以為了去陪偵,在吃飯前一個小時放朋友的鳥,這根本不是我的作風,也違反我的原則。

    在我放了我朋友鳥之後,我在家邊寫狀子邊待命等待消息,我準備被告一有消息被送到台北地檢我就馬上出發,但對方跟我說,被告要被送到桃園地檢,之後再送回台北,我聽了頗為驚訝,請他再確認。對方又打去問警局,說被告會先被送到桃園地檢,再被送到台北地檢,然後再去台北地院。而被告正要被送到桃園地檢,然後對方居然跟我說:「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聽了超級傻眼,甚麼叫做「有消息再通知你?!?!」我立即跟介紹人說,如果沒有要請律師,一開始就說不要就好,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沒關係,搞得甚麼狀況不清不處的。後來對方跟我說,要等回台北送到台北地院再通知我,我聽了更傻眼,阿不是要偵查中陪偵嗎? 怎麼會是到法院才通知我? 那檢察官面前不用律師嗎? 警局不用律師嗎?

    一般來說,陪偵最正常的做法是,律師接到通知之後立即出發,不管被告在哪,程序做到哪個階段,律師都先想辦法先與被告會面之後,討論案情,如果要作筆錄,律師就會在旁邊陪同,如果被告移動,律師也會立即移動跟隨被告,一直到法院開羈押庭完,如果是交保,律師還是會繼續陪在場通知家屬籌措交保金,一直到被告順利交保,律師的任務才告終結,而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隨時掌握狀況,並且聯繫家屬,告訴家屬被告的情況,還有要注意的狀況。這就是完整的陪偵程序,其實真的很像救火隊,有時候晚上可能跟朋友吃飯,或是晚上已經要睡了,或是任何時間點,只要一通電話確認委任律師陪偵,律師馬上必須整裝待命用最快的速度前往現場與被告會面。

    所以,昨晚的狀況,對方很顯然搞不清楚甚麼叫作陪偵,並且放鳥律師。 當時我跟對方說,我晚一點還有事情,這樣不確定我到時候無法馬上出發,對方居然回答「那沒關係你先忙你的,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要跟各位說,今天我是文明人,所以不講髒話,但是我已經整個攬趴火!!!!!!!!!!!!!!!!!!!!!!!!!!!!!!!!!!!!!!!!!!!!!!!!!!

    你是在跟我搞曖昧嗎? 你是要追求我嗎? 請律師還要曖曖昧妹是甚麼狀況,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好嗎? 後來我就出門和優秀的扶輪社兄弟們吃飯喝酒了,我還準備了一張委任狀和筆,但是用屁股想也知道,對方就沒有打電話給我了。

    在此我要跟大家鄭重聲明,如果是一般的委任律師打官司或是寫狀,你當然都可以盡量考慮(其實陪偵也可以考慮啦,只是考慮的時間相對短很多),但是如果要我陪偵,因為通常狀況緊急且臨時,請 百分之百確定 要我出動,再跟我說確定好嗎?當然要打電話問我問題,或是報價之類的都歡迎,以前也有很多朋友會來電詢問這都OK,但是一旦你提到的狀況是「陪偵」,我馬上腎上腺素會激烈分泌,因為我知道有可能要立即放下手邊的事情前往救火,所以請不要亂拉火災警報,要確定要我出馬,再跟我說確定,不要隨便唬爛放我鳥,不然我會很不爽。

    還有,如果要律師陪偵,你至少身邊要有個三萬元現金準備好,因為依時間計費的結果價錢大多兩萬起跳,甚至可能更貴,而且我只接受「事前預先付款」,找我去陪偵的當下見面馬上就要給我錢,我不接受事後付款或是分期付款。要有這個認知,再來找我陪偵。

    也許你會說「阿給你賺錢還不好?」 我會回答「如果你要我陪偵,但是有百分之一以上的可能性會放我鳥,那林北不想賺你錢,OK?因為林北隨時都很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