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控官名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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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官名單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1-02 11:12:29

12/10-18/10新聞概要 . 12/10 - 男子涉沙田咬斷警員手指案開審,被告否認4項控罪 - 林鄭月娥指本月下旬可到北京,與不同部委商討惠港措施,爭取在十一月底發表 - 譚耀宗指強調談論港獨已違反國安法,認為港獨是不應該 - 選管會重申本港的選舉制度無任何所謂「初選」機制,政府應考慮是否有...

檢控官名單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7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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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18: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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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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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報社評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公布最新「經濟自由度指數」(下稱「指數」),曾經連續25年獲評「最自由經濟體」的香港,不再有獨立評分,從此在名單消失。傳統基金會在美國政治光譜屬於右派,經濟方面則崇尚小政府和新自由主義,基金會着眼美國利益,「指數」是宣傳其意識形態的工具。港府多年來將「指數」排名第一,當成是「神主牌」供奉,迷信「積極不干預」,未有妥善處理貧富懸殊等社會深層次矛盾,若能放下教條包袱,其實更有利經濟民生改革。

    蘋果頭條
    全國人大會議3月5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議程於4日晚上出爐,10項議程中,關於香港選舉制度的議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被排在第7項。有傳媒報引述消息指,北京有意將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議席由現時70席加至90席,原只有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則會增加一個界別至1,500人。據了解,北京擬取消5個「超級區議會」議席,並倡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候選人資格。

    東方正論
    「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別以為土匪路霸是舊時代的產物,其實在21世紀的香港比比皆是,本報去年底揭發的西貢相思灣村違建道路及僭建碼頭已是鐵證。詎料執法不力的地政總署居然還好意思自吹自擂,聲稱成立專責組後,清理佔用官地作棕地作業的黑點,以及處理積壓個案甚具成效,實際上違規土地個案數以百計,檢控只有個位數,到底這是甚具成效還是姑息養奸,還用問嗎?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會議昨晚召開記者會,公布今次會議十項議程,當中包括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政協兩名副主席張慶黎及身兼港澳辦主任的夏寶龍,昨晚亦於政協禮堂接見港區政協委員。據本報了解,會上交代了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方案,包括擬在行政長官選委會新增第五個界別、議席增至一千五百人,並取消一百一十七個區議員特首選委席位;立法會則增至九十席、部分由選委會選出,以及取消五個超級區議會議席等。

    經濟社評
    美國總統拜登上台一個多月,終正式全面公開宣示對華政策新方向,將中國視為唯一有能力挑戰美國主導國際秩序的頭號對手,反映新鷹派抬頭,未來中美關係「應該競爭時競爭,可以合作時合作,必要對抗時對抗」。中國勿再幻想中美關係在特朗普下台後,有望進入暫緩期,應盡快調整對美政策,以應對新形勢、新博弈的挑戰。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周三發表重要外交政策演說,形容中國是美國本世紀最大地緣政治考驗,亦是唯一有經濟、外交、軍事和科技實力,對現有國際秩序構成挑戰的國家,並將中國列為美國外交8大優先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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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控官名單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30 1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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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檢控官名單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1 15: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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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傑斯被捕分析網絡言論及行為被捕的四層風險:事先報備:本Page直至所有成員被捕前,都唔會改變本身立場,所以如果有日呢度突然話勇武無撚用,叫大家轉投和理非陣營的話,大家應該知道乜事……//

    D100網台主持傑斯被國安處拘捕,理由係佢搞嘅台灣支援義士計劃「千個爸媽,台灣助學」涉嫌洗黑錢同埋資助分裂國家。今日做得時事節目主持,就有預咗被捕嘅心理準備

    首先第一樣令我驚嘆嘅自然係,黃絲嘅財力真係大得驚人深不見底,原來傑斯呢個都唔算第一線嘅籌款基金,竟然都輕易籌倒過千萬款項;同之前襲警罪教師楊博文話籌50萬幫屋企人醫病,最後竟然籌咗成587萬一樣。

    其實有關籌款有好多是非可以講,例如雖然而家差佬係亂拉人,但我唔覺得律政司會響被捕者資產同籌款總額上面做手腳:即係如果呢啲數係真的話,果位教師有兩個聯名物業竟然都夠膽話家貧要籌旗、「千個爸媽」之前一直比人鬧好難Claim倒錢,但最尾原來有6百萬拎咗去投資股票……實在有點兒那個。

    但係基於不分化不割席,加上今日個主題唔係想講呢樣嘢,所以我響度就唔特別深究;我所關注嘅係,究竟作為網台時事節目主持,要承擔嘅風險有幾大。

    首先今次警方拘捕傑斯嘅原因係洗黑錢,表面上就唔關佢本身言論事,再加上佢本身嘅知名度,如果以我本人同佢相比的話,當然係蚊脾同牛脾,有排都未拉到我。但,而家國安處所謂「洗黑錢」嘅定義係等同於「大量不明來歷資金眾籌」,試問而家有幾多個時事評論網台或KOL單位,無做過類似籌集課金嘅行為?燒山雖然成日燈,但佢始終對錢銀有關嘅觸覺最敏銳,當日走佬去台灣,最大嘅原因其實就在於燒山曾經搞過相關嘅眾籌(雖然啲錢好多都唔知用咗去邊,然後不了了之),知道政府日後必然會用呢個把柄拉佢。

    其次,國安處另一個拘捕傑斯嘅理由係「資助國外分裂勢力」,咁你好自然會諗,下一步必然係會將「發表煽動國家分裂言論」嘅條款包含在內。雖然響法治已死、共慘黨亂咁黎嘅今日,基本上所有反政府言論都可以被屈成港獨,但始終以國安標準黎講剷除威脅都有先後次序:

    1. 最高危嘅,當然係支持港獨、台獨言論;除咗獨立,自決、界定香港人係一個民族呢啲言論都包含在內/同埋曾經進行大規模籌款並講到明資助海外流亡人士──基本上要拉一定拉哂呢批先

    2. 次高危嘅,係支持勇武抗爭,認為特區政府必須被推翻等,此項言論符合「煽動武力推翻中共及特區政府」/曾經進行大規模籌款資助抗爭者──雖然根據法例,係要包含鼓吹、煽動成份嘅言論先至犯法,但為咗徹底剷除勇武支持者,呢批會響第一批被拉哂之後成為第二批眼中釘;同時當眾籌已被等同洗黑錢嘅時候,就算你資助嘅唔係海外流亡人士,只要筆錢去到百萬元以上,都會響拘捕名單入面

    3. 暫時算係安全,但有隱患危機嘅,係要求美國政府制裁中港政府及其官員,又或曾經籌款資助抗爭者──前者雖然未有涉及「武力元素」,未有違反國安法,但都係果句,點樣界定「武力推翻」其實係任共慘黨講,所以當國安有理無理拉咗先嘅時候,無需要感到意外;

    至於後者則係延續「眾籌=洗黑錢」嘅定義,當上面班友拉得差唔多,就會再落一層將所有借政治搵大錢嘅人一網打盡。唯一比較安全嘅,應該係用Patreon之類嘅平台間接收錢,以及講到明係提供服務比大家,而唔係暗示拎啲錢去幫抗爭者作為籌旗的的話──因為你係賣服務比人,比錢嘅亦只係買服務而唔係為咗資助某種行動,咁就無得用上述嘅理由檢控。

    4. 最後一步,就係將所有批評共產黨、特區政府;為支爆、中國被制裁沾沾自培喜;鼓吹群眾上街,甚至響節目公開叫過「光時五決」、「結束一黨專政」嘅時事KOL一網打盡──去到呢步,都應該包哂所有由勇武本土去到飯民和理非,好多可能響國安法立法後,都自以為無踩紅線好安全嘅黃標KOL在內。

    然後你會明白點解黃標KOL,走佬嘅走佬,怕死嘅則改為日日照讀新聞,XXXX甚至驚到連聽眾打上去講「香港共治」都要爆粗鬧番人兼Cut個原因就係咁──無他,呢班黃標KOL都係搵餐晏仔啫,犯不著搵自己嘅安危去搏,係咪?

    當然,符合上述條件嘅人未必即刻會被拉,要拉亦未必所有人拉哂,因為一來知名度同籌款數額,都會係國安處考慮優先次序嘅條件,先拉嘅梗係一班能夠造成寒蟬效應嘅頭面人物先啦係咪?

    其次,呢個亦係更重要嘅,拉一批唔拉一批,就可以造成內部猜忌,然後又會有班弱智黃屍狗走去「捉鬼」,話「點解呢個成日鬧政府鼓吹勇武抗爭,但一直無被拉?一撚定係鬼!」製造內部分化,呢樣嘢口罩騙徒__世__就最鍾意做。

    點都好啦,響五六年前,好多香港人諗都無諗過嘅「以言入罪」時代經已來臨,但正如我之前所講,如果你有去開前線,經歷過無數受傷死亡同被捕危險的話,相比起黎呢啲「文攻恫嚇」根本係濕濕碎;但對於果班一直匿響冷氣房,以為自己響網絡指點江山兼順便CAP下水嘅和理非廢老同看風駛𢃇之徒,就真係好撚大鑊,因為佢地從來無被捕嘅心理準備,亦無諗過要為香港犧牲,響度我奉勸呢班人,政治水唔係易食架;

    至於有評論員KOL因為怕死而流亡海外,依點我亦相當體諒,不過走咗的話,你就係響安全地方發表言論,咁就唔撚該唔好對仲留響香港冒險嘅激進派指指點點,尻吹乜撚嘢飯民和理非不合作運動先至係正途──真係正途呀,你就唔會走撚咗去啦!

  • 檢控官名單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3-05 10:00:04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3月05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lOunNjJD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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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報社評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公布最新「經濟自由度指數」(下稱「指數」),曾經連續25年獲評「最自由經濟體」的香港,不再有獨立評分,從此在名單消失。傳統基金會在美國政治光譜屬於右派,經濟方面則崇尚小政府和新自由主義,基金會着眼美國利益,「指數」是宣傳其意識形態的工具。港府多年來將「指數」排名第一,當成是「神主牌」供奉,迷信「積極不干預」,未有妥善處理貧富懸殊等社會深層次矛盾,若能放下教條包袱,其實更有利經濟民生改革。

    蘋果頭條
    全國人大會議3月5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議程於4日晚上出爐,10項議程中,關於香港選舉制度的議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被排在第7項。有傳媒報引述消息指,北京有意將香港立法會選舉的議席由現時70席加至90席,原只有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則會增加一個界別至1,500人。據了解,北京擬取消5個「超級區議會」議席,並倡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候選人資格。

    東方正論
    「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別以為土匪路霸是舊時代的產物,其實在21世紀的香港比比皆是,本報去年底揭發的西貢相思灣村違建道路及僭建碼頭已是鐵證。詎料執法不力的地政總署居然還好意思自吹自擂,聲稱成立專責組後,清理佔用官地作棕地作業的黑點,以及處理積壓個案甚具成效,實際上違規土地個案數以百計,檢控只有個位數,到底這是甚具成效還是姑息養奸,還用問嗎?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會議昨晚召開記者會,公布今次會議十項議程,當中包括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政協兩名副主席張慶黎及身兼港澳辦主任的夏寶龍,昨晚亦於政協禮堂接見港區政協委員。據本報了解,會上交代了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方案,包括擬在行政長官選委會新增第五個界別、議席增至一千五百人,並取消一百一十七個區議員特首選委席位;立法會則增至九十席、部分由選委會選出,以及取消五個超級區議會議席等。

    經濟社評
    美國總統拜登上台一個多月,終正式全面公開宣示對華政策新方向,將中國視為唯一有能力挑戰美國主導國際秩序的頭號對手,反映新鷹派抬頭,未來中美關係「應該競爭時競爭,可以合作時合作,必要對抗時對抗」。中國勿再幻想中美關係在特朗普下台後,有望進入暫緩期,應盡快調整對美政策,以應對新形勢、新博弈的挑戰。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周三發表重要外交政策演說,形容中國是美國本世紀最大地緣政治考驗,亦是唯一有經濟、外交、軍事和科技實力,對現有國際秩序構成挑戰的國家,並將中國列為美國外交8大優先事項之一。

  • 檢控官名單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8-10 10:30:01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8月10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pGvfHV8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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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報社評
    當美國頻頻出招宣布對TikTok、微信等連串中國社交媒體展開封禁之際,中國國務院上周公布的一份催谷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的文件,雖未引起外界關注,卻在內地半導體界及股市引起強烈迴響,文件中對符合條件的晶片企業作出長達10年的免稅優惠,被視為對晶片產業「史詩級利好」。特別是文件中提出,「不斷探索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顯示在中美角力的大背景下,北京有意傾舉國之力,發展自身的軟肋晶片產業,這也是在新形勢下「做好自己事情」的最新舉措。這份名為《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國發〔2020〕8號」文件(簡稱「8號文件」),於7月底發出,但上周二(4日)才對外披露。此前,國務院曾經於2000年發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又稱「國發〔2000〕18號」文件),又於2011年發出《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又稱「國發〔2011〕4號」文件)。

    蘋果頭條
    近月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屢遭不明人士跟蹤。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周日晚上(9日)在社交網站發文,指由上午起有多名戴口罩的可疑男子在其位於鄉郊的屋苑外守候,更採取輪班制「由朝企到晚」,甚至不斷用手機拍攝其住所,周庭認為該批男子是有組織行動;同日黃之鋒亦發文指遭一輛車牌為VE3492的私家車跟蹤,車上一名男人不斷記錄低其行蹤,其間更瘋狂衝燈切線,黃之鋒指不排除跟蹤者由執法部門委派,甚至屬於強力部門等「國安」單位周庭周日晚上(9日)在Facebook發文,指周日外出拍攝YouTube影片時收到通知,由早上起有多名可疑男子在其居住的屋苑外守候,甚至不斷用手機拍攝其住所情況。她直言:「住咗喺度廿幾年,咁嘅情況真係第一次。」

    東方正論
    「看見棺材也不流淚」向來是港府施政特色,食環署更是當中的佼佼者。繼本報揭發該署為多個爆疫街市進行深層清潔消毒,一樣穢物遍地、鼠蹤處處後,食肆林立的地區一樣被投訴鼠患嚴重,證明即使疫魔壓境,死得人多,該署搞衞生仍然敷衍塞責、得過且過。香港是全球第一宗大鼠戊肝爆發之地,感染人數至今達十一人,屬全球之冠,現在更逢新冠肺炎第三波疫情持續失控,昨日新增確診個案達七十二宗,比前日有所回升,反映疫情仍然反覆。本報早就警告,若港府繼續任由大街小巷藏污納垢,不徹底搞好衞生杜絕鼠患,一旦雙疫拍門甚至變種,後果肯定不堪設想。很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眾所周知,紅磡及土瓜灣街市出現大量確診群組,食環署煞有介事關閉兩個街市三日進行深層清潔消毒,惟重開首日,即被本報拍到老鼠群起出沒,街市遍地內臟及污水的駭人場面;至於其他同樣有染疫個案的街市也是一樣,入夜後老鼠竄出開餐,旁若無人,足見街市老鼠長期存在,已到了見人也不驚的程度。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明天將會通過決定,解決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帶來的真空問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兼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表示,人大常委會今次表決的議案名為《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開宗明義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他由此推斷,現屆立法會議員將全體延長任期一年,即使四名參選時被選舉主任取消資格的反對派議員,亦可以延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繼續在北京開會,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出席第二日會議,亦有六名港區人大代表列席。《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早於首日會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由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上就議案作出說明。

    經濟社評
    美國宣布制裁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等11名中港官員,口講與港人同行,實則意欲貶損中港,無所不用其極強推制華大計,更見美國政府偽善。香港為遏止過去一年多的動亂不安,訂立國安立法屬應有之義。美國迄今拋出的制裁對港影響仍然可控,身處風眼當中的港府,當下更要透明公正處理好新法的檢控和審訊,以免給予美國更多威壓盟友出手的藉口。美國財政部上周五點名制裁特首林鄭月娥、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中港官員,並宣稱美國全力支持港人,遂引總統行政命令管制該11名官員的資產。美國政府一般鮮把國家或地區領袖直接列入制裁名單,今次將一眾依法主理香港國安事宜的中央及港府官員,提升至地區死敵如伊朗最高精神領袖哈梅內伊、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的層次,以地緣政治利益為依歸遏華之心,可謂昭然若揭。

  • 檢控官名單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0-18 00:10:49

    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 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 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 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 ,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 #法官 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 或惡意#檢控 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 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地點作為死因裁判法庭。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在選任陪審團時,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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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台 逢星期五 JAPHK 8:30PM 魔靈召喚

    以上節目全由youtube直播
    不停期請假,敬讀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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