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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手冊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去年喧騰一時的調查局監守自盜案,徐姓組長經手查扣6.529公斤安非他命流向不明,清查後才知道他及太太名下帳戶不明來源資金高達1億783萬餘元。更令人吃驚的是,檢察官進一步追查發現:徐姓組長自2012年起,就開始勾結共犯掉包所經手毒品,並盜賣賺取暴利長達8年,合計犯罪所得高達3億4467萬餘元。
為此,調查局局長更率領局內一級主管向國人公開道歉,足見調查局內控機制失靈,才會成為不肖官員監守自盜的溫床。
事實上,調查局內部雖於去年通過「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法務部調查局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等,針對扣押物送驗與保管作業的相關規定,但顯然並未有效落實,如此重大犯行才會長達8年都未被清查發現,而再次重創國人對司法的信賴。
此外,警方查扣與保管贓證物的相關制度,也需要加速補強修正(目前只有「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管理作業規定」和「刑事鑑識手冊」等),不僅沒有適當處所保管危險性物品、無法源依據可處理未破案件證物等,更未建立制度落實贓證物的保管程序。難怪新北市刑警大隊今年三月間,為清查黑幫組織犯罪贓物,意外從備勤室天花板查獲放有槍枝及毒品的陳年公文封,而需主動移送相關經手人員接受偵辦。
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早於2017年4月8日決議「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未有明顯進展,即便監察院已於2020年7月公開要求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但目前進度依舊停留在委由專家學者研究;管理系統方面,也還在研擬會議、考察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的了解階段。
換言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雖「有會議紀錄可稽」,進度顯然緩慢,行政院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具體落實,以免監守自盜弊案一再上演,才能有效追查並遏阻犯罪。
註:原文刊載於2021年8月4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民意論壇)(https://pse.is/3hke8t)。為讓時代力量讀者更能清楚知道事情始末,將原文刪改並以白話形式解釋。
檢察官辦案手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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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檢察官辦案手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可是檢察官,你們不會在速食店開庭,而且寫書類的時間可能更短呀!」
「只有記者才會在速食店訪談,而且寫(抄)報導的時間可能還比司法文書和鑑定報告更短唷!」
這篇報導:https://bit.ly/36H1Uhb 所轉述的高分檢檢察官於二審的主張,使一些精神科醫生認為「檢察官對於司法精神鑑定有誤會」而感到不滿:「訴訟策略可以做貶低、不實的主張嗎?」「這是什麼標題殺人法?」
然而,新聞斷章取義、錯誤報導,在台灣其實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我仔細看了一下這則新聞的內容,確實不忍卒睹。不過,雖然高檢署檢察官們很久不辦案了,但我還是不相信這種話是他們講的,搞不好是媒體誤報來侮辱檢察官智商的。
1. 司法精神鑑定的訪談地點不可能在醫療機構以外的速食店:
司法精神鑑定的檢驗(檢查)與訪談場所都是醫療機構內,包含檢驗室、心理師諮商或會談室、診間等,應該沒有精神科醫生會在公共場所(速食店!?)對案主(被告)進行訪談,更何況還是這種矚目案件的在押被告!
我相信只要是有在辦案的檢察官都不會講出這種主張。
高分檢或許應該發個新聞稿澄清一下這點,因為實在太扯了!在押被告怎麼帶進速食店啦?法官有可能准嗎?
2. 對於鑑定結果的打擊,應該聚焦在專業,特別是鑑定方法、檢驗項目與精準度,而不是寫報告的時間!
偷偷告訴大家一個秘密,其實(真正有經驗與能力的)檢察官寫羈押聲請書或起訴書的時間更短,平均一份書類不到2小時,特別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大概10幾分鐘到幾十分鐘就寫完了。
畢竟,偵查的重點是事實和證據的調查,以及調查所得證據與事實的勾稽,又不是在寫博士論文!幾分鐘把書面整理完畢很重要嗎?
看來,法院都要以「書類完成時間太短」來駁回羈押聲請或判無罪?
專業的鑑定跟檢方的偵查很像,重點就不是幾分鐘統整完成書面,而是調查/鑑定過程啊!
3. 訴訟上的攻防
審判中的交互詰問,對於專家證人的學經歷等各類攻防,是司空見慣,如果報告有利被告,檢方攻擊;報告不利被告,可能被律師攻擊得更嚴重。
這點,是訴訟攻防中的不得不然,希望各專業領域的證人能夠理解。
而這也是我目前手邊有的一些司法精神醫學文獻與手冊中,有許多 #審判中交互詰問應對指南 等作業流程與指引的原因。
術業有專攻,當司法與精神醫學交會時,雙方都必須進入對方的領域,司法人員有義務了解精神鑑定的過程與內容,醫生也必須了解基本法規與訴訟程序。
重點是:檢察官要懂司法精神鑑定,也要做足功課,對司法精神醫學與鑑定方法進行深入與專業的了解,而不是天女散花般的亂射箭。
4. 新聞報導應有新聞倫理與基本專業、至少要聽懂人話和識字
同樣的,既然要報司法新聞,記者是否也應該努力進修一下「基本的法學與司法精神醫學常識」?
至少,要聽懂人話、識字吧?這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