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ds1 (莫對惡人慈悲)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留意檢察官助理未來無法提敘,與法官助理不同
時間Sun Sep 3 12:06:32 2023
檢察官助理非聘用人員,亦非約僱人員,而係屬臨時人員(簡章皆有載明)。
依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
任公職時,臨時人員年資不得提敘。
而法官助理係屬聘用人員,
一般公務員可提敘6職等以下(計算上限為該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甚至可提敘法官(檢察官)公務年資,
也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與檢察官助理大大不同。
望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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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72.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3713995.A.C32.html ※ 編輯: pds1 (122.100.72.167 臺灣), 09/03/2023 12:08:25
推 TWPresident: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 如果一直續聘就是不定期契約 09/03 12:29
→ TWPresident: 不定期契約解雇是要給支遣費的 09/03 12:30
推 ssss61204: 如果想一輩子當檢助,那不能提敘就沒差 09/03 12:32
推 kshank06: 有點困惑明明是以同樣方向設置的職位 09/03 12:33
→ kshank06: 為什麼保障方面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09/03 12:33
推 sn245763: 因為是為了摳斯蕩而設置。 09/03 12:36
→ pds1: 後面老闆一個是司法院,一個是行政院 09/03 12:37
推 HunsKing: 想請問一下樓主,提敘六職等是指年資可以併算?另外六 09/03 13:56
→ HunsKing: 職等是指薦任六職等? 09/03 13:56
推 edison1003: 法官助理年資不能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09/03 14:05
推 HunsKing: 樓上你看一下法組第12條第3項 09/03 14:07
→ pds1: 是。但要符合性質相近要件,法助認定上應屬司法行政職系。 09/03 14:17
推 beaanchor: 因為法官助理依照法院組織法是有明文規定可以用聘用的 09/03 14:30
→ beaanchor: 檢察官助理目前在法院組織法裡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所以 09/03 14:31
→ beaanchor: 只能用臨時,未來除非修法才可能納入聘用甚至正式人員 09/03 14:32
→ beaanchor: 附帶一提,檢察官助理有適用迴避條款喔,未來要執業當 09/03 14:40
→ beaanchor: 律師要特別留意,不能併計年資還要迴避同一法院!! 09/03 14:41
推 nagnukiy: 檢察官助理有迴避條款有明確的依據嗎?雖然可以比照法官 09/03 15:55
→ nagnukiy: 助理,但檢察官助理又剛好沒在組織法裡頭,這樣「臨時人 09/03 15:55
→ nagnukiy: 員」還算「司法人員」需要迴避嗎?本來想考家鄉附近的檢 09/03 15:55
→ nagnukiy: 察署,多了迴避條款後搞得好兩難啊@@ 09/03 15:55
→ bettybuy: 臨時人員去年好像銓敘部有一個函釋載明可以計入休假年 09/03 15:56
→ bettybuy: 資,不過也只有休假年資而已 09/03 15:56
→ bettybuy: 迴避同一法院其實有點奇怪,有明確條文嗎? 09/03 15:57
→ nagnukiy: 法助應該是律師法37-1 09/03 16:05
→ biochemistry: 法助之後考上司法官年資可以累積阿^^ 09/03 16:15
推 edison1003: 我推太快打錯了,是要打法助能計入律師年資,歹勢歹勢 09/03 22:17
推 mooseyang: 好心人推 09/04 13:12
推 bt011086: 檢助好像沒有離職後三年內迴避的問題(非依「法」任用 09/04 18:34
→ bt011086: 的「司法人員」)? 09/04 18:34
推 nagnukiy: 簡章可以是依據嗎?行政契約? 09/04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