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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181的網紅阿扁們俱樂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作者: 陳昱齊 從事歷史研究的人都知道,一套完善的檔案目錄應該是檔案典藏機關要提供的最基本服務,有完整的目錄,研究者才有辦法知道哪些檔案可能是需要調閱來看的,如果目錄不夠完整,對於研究必定會產生影響。令人吃驚的是,筆者多次發現檔案典藏機關有將目錄逕自下架的情況,過程如同「黑箱作業」。 以國史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是勞工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報告。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是妨礙議員行使質詢權 昨天我聽到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議員的質詢,發現我不是唯一一個在索取資料的時候碰到各種離譜回答的議員。所以今天我也花了幾分鐘討論這個存在已久的老問題。 為了要讓我能夠好好行使人民賦予我的質詢權,我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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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18 23:55:06今天是勞工局及社會局的業務報告。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是妨礙議員行使質詢權
昨天我聽到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議員的質詢,發現我不是唯一一個在索取資料的時候碰到各種離譜回答的議員。所以今天我也花了幾分鐘討論這個存在已久的老問題。
為了要讓我能夠好好行使人民賦予我的質詢權,我的辦公室會在我授意下,向各行政機關索取資料。有些單位非常願意配合,但更多的時候,我們碰到的是重重阻礙,比如:這個違反個資法、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議員沒有文件調閱權,或者要請議會發文、要機關對機關才行。
首先,我百分百同意,違反個資法的資料,當然不能給。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必須要給,也一定要把個資的部分遮蔽。
但是,我要強調,個資法不可以是搪塞的藉口。
比如,像「組織規程」或「編制表」這種勞工局網站上就可以下載的資料,如果拒絕提供給議員的理由是,「這樣會違反個資法」,那是不是在說勞工局自己的網站都違法呢?
或者,我一週前行文要資料,勞工局隔天就回覆了。但我要的是勞檢清冊,結果拿到是統計,相差了十萬八千里。最後勞工局願意給了,卻不肯給電子檔案,而是在下班後才印好派人送過來,讓我也擔心市府員工超時工作的問題。
因此,我當眾再次拜託局長,請提醒一下各單位,當議員索取資料的時候,該給就要給,沒有個資的不要硬拗有個資,不要故意拖延。
#爭取勞檢員正職比例提升
我在2018年3月,曾和黃國昌委員一起開記者會,討論台南市勞檢員全部都是約聘的問題。我們當時是希望能夠成立勞檢處這個正式的二級機關,以增加正職的比例,不要總是讓工作相對沒有保障的約聘人員承受大量的關說、施壓等壓力。
但從目前勞檢中心組織規程和編制表草案來看,這個問題依然存在,正職非常少,約聘非常多,因此我也請局長繼續爭取提高勞檢員的正職比例。希望能讓勞檢員在幫助其他勞工之前,自己的工作條件先有所保障。
#系統性推廣勞權教育進入校園
要改善台南的勞動環境,勞權教育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但目前台南市各級校園中的勞教講座內容五花八門,有些甚至只是擦邊球而已。
目前有些縣市在勞權教育這塊做得不錯,最大的差別就是有完整的自編教材,有系統的讓勞動教育進入校園。因此,我今天舉了台北的狀況為例,希望勞工局可以著手改善目前的勞權教育規劃!
#曝光性侵害個案細節應確實開罰
處理性侵害案件時,不透露姓名當然是最基本的原則,但是方式、時程等個案細節也都非常不適合在媒體上曝光,因為不只要避免讓個案身份被肉搜曝光,還要避免讓受害者或家屬看到新聞時遭受到二度傷害;根據兒少保護法,在地方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
因此,我提醒局長,不管是民代或任何人,一旦有違反兒少保護法第66條、69條的這些行為,地方主管機關應該要確實去檢視與開罰。
#爭取編列社工加班費
在第一次臨時會中,我一再強調,當社會局要增加結案再追蹤的工作時,首要條件是避免增加現有社工的負擔,但當時的春節訪視專案並沒有編列加班費,後續回應也都是「採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後續仍積極爭取超時加班費」,就是沒有加班費的意思。因此,我提醒局長,明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把加班費編列進去。
#防杜回捐持續追蹤
在防杜社工回捐這部分,目前社會局列了很多措施,包括要報送人事薪資清冊等。但若以近期在北部爆發的回捐狀況為例,社工本人就是在剛好看到工資清冊的時候才發現自己領到的薪水跟送出去的清冊不一樣!我請局長好好研議防弊措施,比如勞資清冊應有簽名等等。
局長表示,目前中央已有一些系統的規劃,期望能夠更有效的改善這個老問題。很高興知道局長和我一樣對回捐這種強迫樂捐的行為深惡痛絕,希望我們能夠一起努力提升社工的勞動環境!
#爭取親子館
我在臨時會的時候提案、連署要設置永康和安南區的親子館,原因很簡單。很多人可能還不知道,台南目前出生率最高的兩個行政區,就是永康和安南。
在少子化問題這麼嚴重的時代,我們一直在鼓勵生育。但我認為鼓勵不能只是喊喊或發錢,我們有責任提供給願意生育的家庭一個適合養育孩子的環境。比如說,適合親子的公共空間,像是室內的親子館、室外的特色公園,都是很好的活動空間,也能有效地紓解爸爸媽媽們帶著小孩無處可去的壓力。我認為,從育齡人口和新生兒數量都最多的行政區來優先推動,才能把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很遺憾,社會局回覆提案的時候,只是照抄現有的計畫,並沒有要積極處理的意思。我可以了解社會局這兩年已經在一些土地或建物比較容易取得的地方規劃親子館了,但我希望局長能夠好好地來永康看一看,讓我們一起在現有或規劃中的機關用地尋找適合的地方,好讓全台南數量最多的新生兒們,有一個適合的活動空間,更讓這些願意生育的年輕人們,感受到政府是真的有心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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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 陳昱齊
從事歷史研究的人都知道,一套完善的檔案目錄應該是檔案典藏機關要提供的最基本服務,有完整的目錄,研究者才有辦法知道哪些檔案可能是需要調閱來看的,如果目錄不夠完整,對於研究必定會產生影響。令人吃驚的是,筆者多次發現檔案典藏機關有將目錄逕自下架的情況,過程如同「黑箱作業」。
以國史館所藏的外交部檔案為例,歷年外交部共移轉近4萬卷給該館,但目前能查到目錄的僅3萬3千卷,其中筆者當年在撰寫論文時曾經看過的目錄,前些日子再上去查時,部分卻被下架了,不禁令人質疑,那剩下的7千卷到哪裡去了?
對於筆者的質疑,國史館表示未來會將以往外交部認定不宜開放而於目錄下架之檔案,於清點整理並標註完成後,經外交部認可,再重新上架。對此,筆者的質疑是,「經外交部認可」這句話似乎已在為將來目錄仍是不完整打預防針。又外交部根據什麼法令來決定目錄的上架與否?尤其是多數檔案早已解密,何以過去有權要求目錄下架?此外,即使目錄都重新上架,是否就代表能提供外界應用?
前述筆者所提目錄遭下架的檔案,部分就是與政治偵防,監控海外異議人士有關,這不正是新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各界要求清查檔案最關鍵性的資料嗎?關於這些檔案的開放,國史館重申以往做法,也就是會將相關檔案送回外交部重新審查,外交部說可以才能閱覽。檔案明明都已經解密了,為何還要由外交部重新審認?標準是什麼?
同樣是外交部檔案,典藏於檔案局的就不需要重回外交部審查,僅須由該局就涉及個資部分於遮掩後便能提供應用。關鍵可能在於檔案局的外交部檔案屬於「國家檔案」(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而在國史館的外交部檔案像是「機關檔案」,性質上像是「寄存」,也才會有要送回原機關審查的問題。根本之道應先由檔案局將這批檔案徵集為國家檔案,再委託國史館代管,開放應用仍依檔案局的做法進行。
新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其中一個關鍵便是要重新清查與徵集相關檔案,前述所提外交部檔案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其他目錄根本從來未見天日的檔案肯定還很多。清查的方式不能只是讓各機關自己回報,而是要組成專家小組直接實地勘查,唯有如此,才有機會讓那些塵封的檔案重新出土,轉型正義之路也才有機會向前邁進。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監察院秘書長沒有依照程序銷毀監察院內近1/3(高度達160公尺!!),
監察委員提出彈劾,監察委員竟然可以接受因為監察院內[空間不足]這種理由而未通過彈劾案。
也難怪整個政府違法亂紀,人民幾乎天天上街頭抗議了。
監察院空間不足,就要銷毀[未到保存年限]或[應永久保存]的檔案嗎?
新北市政府新大樓不是有空間?政府不是蓋了許多的蚊子館?
不是有許多廢棄的學校空間?
就算真的只有銷毀一徒,檔案法對銷毀的有一定的程序,還是監察院不受法律的限制?
為什麼不用依法造冊甚至電子化這些銷毀的檔案?
以現在的科技,160公尺高度的文件,應該一個3.5吋大小的,1TB的硬碟隨便塞都塞的下。要多大的空間? 一隻手就可以掌握了!
監察委員根本就是在包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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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與陳水扁 ◎ 林冠妙
日前貴報報導,監察院違法銷毀院內近三分之一、多達一千六百件的檔案,且多為未達保存年限及需要永久保存的調查案與行政案卷,監察院於六月十日提案彈劾秘書長陳豐義,但最後以四票對七票,沒有通過彈劾案。
監察院無故銷毀檔案,完全沒有依據法定程序(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已嚴重違反檔案法第十二條規定,更遑論其中還有些是需要永久保存的資料。依該法第二十四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彈劾審查會竟以「院內沒有足夠空間存放檔案,需要適時清理,只是做法確實過於粗糙」「除非是要隱瞞犯罪,否則應該還不到彈劾的程度」等理由,否決了此彈劾案。
監察院無故銷毀大量檔案,違法在先,不但沒有移送法辦,竟連彈劾都免了,是失職在後。但大多數媒體不是選擇性失明,就是將重點誤導成「監察院茶壺內風暴」「監委開鍘自家人的罕見戲碼」等輕描淡寫地帶過。當年陳水扁前總統卸任後,遭總統府告發藏匿公文,媒體窮追猛打,特偵組不但到扁辦大肆查扣所謂「機密文件」,還破天荒地到受羈押者、陳前總統的牢房濫權搜索,最後依侵占公物、隱匿公文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三項罪名起訴陳前總統,請求從重量刑。
辦綠不辦藍嚴重到這個程度,司法界是不是該給個說法?所謂「社會公器」的媒體還能繼續裝聾裝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