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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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在 音地大帝 Indie DaaD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3 1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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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別式現場燒個金紙很合理吧?

    https://tw.mobi.yahoo.com/news/%E9%AB%98%E5%B8%82%E5%BA%9C%E4%BA%A4%E6%8E%A5%E5%89%8D%E9%8A%B7%E6%AF%80%E5%85%AC%E6%96%87%E5%BC%95%E8%AD%B0%E8%AB%96-%E6%94%BF%E9%A2%A8%E8%99%95%E6%B4%BE%E5%93%A1%E9%87%90%E6%B8%85-023119447.html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06 16: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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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於總質詢時提出,台北市市有財產建物何其多,但卻把大樓拿來放檔案、危樓給弱勢族群住? 他十分質疑台北市政府對於市產管理與使用監督機制SOP,柯市長應該好好整頓市政團隊,為市民看住荷包。

    一位民眾向潘懷宗反映:位於南京西路440號建築物,平常鮮少有人出入,且旁邊緊臨工地,因為缺乏照明設備,容易造成治安上疑慮,希望能請加裝燈具。經潘懷宗調查,目前該棟建物由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管理,並自90年11月底起,開始作為檔案儲藏室。潘懷宗質疑,市府財產管理不當,竟把六層樓高建物拿來堆置檔案,這樣的運用與活化是否有浪費公帑之嫌!?

    依照財政局公產管理科提供資料,由台北市警察局經管的大同區南京西路440號建物,為地上5層、地下1層,總面積(含附屬建物)總計有625.72平方公尺、約190坪的使用空間,是座落於玉泉段二小段564地號機關用地。其於民國77年建成,81年至90年間由警察局外事服務站使用,自90年11月起移由該局刑事警察大隊管理,目前是由刑警大隊作為檔案室使用,並有偵查佐1人,辦事員1人,書記1人於該處辦公。

    潘懷宗提到,依據民眾陳情表示,該棟建物位置相當好,旁邊是合作金庫、對面是7-ELEVEN、斜對角是萊爾富超商,立地條件絕佳,平常卻閒少有人出入,看起來總是灰灰暗暗的,夜晚容易形成治安死角。 不過根據「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591租屋網」及房仲業者提供資訊多方參考推估,若將該棟屋齡30年的建物出租,最保守估計,一個月租金至少可達22至25萬。等於將近200坪的「金店面」,竟拿來歸檔?

    潘懷宗指出,此處堆置約160萬5130件,其中,居然還存有民國79年時候的資料!目前早已步入資訊電子化,政府機關檔案保存方式也有專法規定,這樣作是否合乎《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相關規定 ? 潘懷宗並質疑北市市有房舍現行的「活化方式」,是不是都跟警察局這棟樓一樣離譜?

    另外,潘懷宗提到,根據審計處10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審核報告指出,社會局近年配合社福政策,積極活化公有閒置空間,陸續開辦各種社會福利服務,但取得及權管之建物多為88年以前申請建照之老舊建築物,建物隨屋齡增加可能潛藏耐震力不足之問題,在106年11月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建築物耐震力初步評估,結果有30處應辦理詳細評估或補強,但其中有11處因涉及私人產權,無法由社會局主導進行詳細評估或補強,若發生大地震,恐將危害使用者安全。

    潘懷宗指出,這些社福機構中,有不少是托嬰中心或是親子館,如: 成功社區公托家園及士林親子館暨托嬰中心服務對象是尚無自保能力的幼兒,另外還有大安工坊、健軍團體家庭、松德社區居住家園、萬大社區居住家園,其服務對象是應變能力較差的身心障礙者,更遑論親子館等每月累計使用人次2萬多人,若北市發生大地震,引起建物公安問題,後果將不堪設想。

    潘懷宗嚴厲批評:北市公有財產管理出包,財政局難辭其咎! 對於市有公用不動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公產管理考核機制到底在哪裡? 建物何其多,但卻把大樓拿來當檔案室、危樓給弱勢族群住,這種活化方式讓他無法認同!

    潘懷宗要求: 台北市寸土寸金,警察局的檔案室隱身在身價不凡的三角窗地帶,而社會局轄下的多處社福場館卻是危樓,明顯管理有缺失,市府應拿出積極作為!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104002329-260407?chdtv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7-30 10:00:00
    有 62 人按讚


    《國家檔案-如何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滿10年,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10年應檢討一次。因此,許多機關目前已在檢討修正「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不曉得您任職的機關是否也「恰逢其盛」呢?但是區分表到底要如何編製?內容描述要怎麼寫?保存年限要定多久?怎麼讓同仁們使用起來很便利呢?很多檔案管理人員都有這樣的疑問。在這邊,我們彙整了各機關編製區分表時常發生的錯誤樣態,並提供修正建議給各位參考,如此您在編訂區分表時,就能夠更得心應手了。

    詳細內容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 「檔案樂活情報」第56期:http://alohas.archives.gov.tw/56/theme.html

    #國發會 #NDC #國家檔案 #檔案管理局 #檔案樂活情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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