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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范雲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納入家庭看護工和幫傭 #照護補助醫療給付升級 最近有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星期三終要準備要排審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 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我領銜與 林宜瑾 、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 莊瑞雄 委員...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范雲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納入家庭看護工和幫傭
#照護補助醫療給付升級
最近有個振奮人心的好消息,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星期三終要準備要排審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 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我領銜與 林宜瑾 、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 莊瑞雄 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希望能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三讀通過!
#原本的職災保險是綁勞保
#範圍有限 #基準不同 #給付不足
目前台灣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是與勞保綁在一起, #無法單獨投保。然而,勞保只有強制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為其員工納保,所有4人以下小公司、自由業者、受雇於自然人的員工,以及其他非典型勞動者,若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這些眾多的勞工完全沒有職災保險。
職災保險,和勞保的性質以及目的不同。
勞保主要作為老年保障,所以以年資作為給付標準。勞保內的職災保險,明明是 #意外險 的概念,卻也以勞工年資作為失能年金、死亡的遺屬年金的計算基礎。
因此在舊制下,年資9年以內的勞工如果因職災導致永久失能,每月只能領4000元,但他的狀態卻是終身再也沒有工作能力。
此外,現行 #職災保險給付不足,導致職災發生後,雇主常常為了逃避責任不願認定職災,勞工又需要向雇主求償高額補償金,進而造成 #勞雇關係破裂。
#感謝勞工團體倡議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蔡英文總統納為勞動政見
#行政院上週提出版本
為了完善職災保險制度,讓職業災害保護網涵蓋到更多勞工,勞工團體已經倡議多年,希望將職災保險 #單獨立法,這也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主要的勞動政見之一。
我肯定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對於職災勞工的保障有大躍進。除了將職災保險從勞保中獨立出來,並且:
1⃣擴大納保對象:
受僱於企業的勞工,#不論企業規模 均強制納保;受僱於自然人等其他勞工則提供 #簡便自願加保管道。
2⃣提升給付內容及投保薪資上限。
3⃣整合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
4⃣從申報制改成 #法定債:
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職災保險的效力在勞僱關係開始的那一刻便已生效,若雇主應為勞工加保而未加,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仍需給付,政府再向雇主索賠。
#我提出立法院唯一版本
#參考勞團意見
#重點升級
#勞工權益保障 向來是我最關注的議題之一,這次我的版本,針對行政院版本又做了一些升級,跟大家報告重點📣:
❶ #家庭看護工 及 #家庭幫傭 一律納保
台灣社會以外籍家庭看護、幫傭為主要家庭內照護服務提供者。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全台有超過23萬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
外籍移工除了因身處異鄉、語言隔閡所以本來就屬弱勢群體之外,看護工作本身也很高的職災風險。
雖然現行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勞動契約內容,規定雇主如果沒有幫勞工提供勞保或商業意外險,勞工發生意外時雇主需理賠30至50萬元,但實務上往往因其弱勢處境求償困難。
家庭類勞工因為受僱於自然人,屬於自願加保範疇,沒有強制要納保;所以如果雇主沒有加保,他們最多只能在因為職災而失能、死亡時,領到 #慰助性質 的補助金。
我的版本將家庭看護工和幫傭納入,雇主納保一個月的保費僅為 #41元,一年 #不到五百元,對雇主來說是小成本,卻能將23萬多名外籍類家庭勞工都納入職災保險,#雙向保障 雇主及勞工,也降低整體社會成本。
❷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工地險)
大家都有聽聞,最常發生職災的當屬工地工人。尤其是臨時被叫去做工、缺乏經驗的工地打工仔,更容易在上工頭幾天就出事導致重殘,甚至死亡。
營造工地等工作場所,勞工勞雇型態複雜,常同時存在僱傭、承攬、無一定僱主及自營作業者。再加上工地業務層層轉包、人員流動快速,政府監管不易,許多工作者依新制也並不是強制加保身分。
為了確保如此高工傷風險場所沒有任何勞工成為漏網之魚,我的版本要求特定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 #場所責任附加保險,俗稱 #工地險,讓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勞工都有保障。
❸ 暫時失能期間的照護補助
現行和行政院版提供的是職災勞工在確認永久失能後,請看護所需的照護補助。然而,許多職災勞工其實更需要職災剛發生、住院醫療時所謂 #暫時失能 期間 的照護服務。所以我的版本主張職災勞工暫時失能期間,也應能請領照護補助。
❹ 無證移工職災墊償制度
還有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無證移工,既是職災風險最高的族群,又是職災保護網外的孤兒。不論無證移工存在的原因為何,台灣社會中都確實有這麼一群人。
基於人道考量,我的團隊努力設想如何提供無證移工職災保護。他們實際上無法加保;遇上職災時,更難向雇主求償。
為了解決這些難處,我的版本提出了針對無證移工的 #職災墊償制度。無證移工一旦遭遇職業傷病,應由其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與職災保險給付等同的給付金額,再向雇主代位求償。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不會讓無證移工領得比合法移工更多,另一方面不會變相降低僱用無證移工之雇主的補償責任。
❺ 提升醫療給付內容
過去,職災保險中的醫療給付僅有支付健保給付的項目。但是許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開支,例如燒燙傷時所需的人工皮、住院費的自行負擔部分等,則不在保險給付範圍。
勞動部雖然表示新制上路後,勞保局可會商健保署另行擬定職災保險支付標準,但為了確保醫療給付的 #實質升級,我也在相關法條內直接新增條文,要求職災保險應給付更多職災勞工必須的醫療費用。
#保障勞工權益
#職災保險專法一定要三讀通過
職業災害是職場工作中的地雷。也許顯而易見、也許難以察覺,但任何工作場域都有職災風險,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以2019年為例,一整年來總共有超過五萬個職災傷病給付人次,平均約每10分鐘就有一件職災案件發生,每天有6名勞工因職災失能、 1.4名勞工因職災死亡。
職災保險新制上路後,不但對勞工的保障大幅提升,對於雇主來說,每個月每個員工平均用 #銅板價 就可加保,萬一不幸出事,職災保險便可以幫忙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也有助於 #穩定企業營運。
下星期三,我和其他委員們會開始在立法院審理草案,針對還能補強之處做討論。
最重要的是,廣大勞工期待的 #職災保險專法 一定要儘速三讀通過!職災保險新制能早一日上路,就能多惠及一日在危難風險中的勞工朋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當民眾與媒體的聚焦在立法院和台北地院的同時,還有很多重要但卻沒有鎂光燈的事物在進行著。
不知道大家對於去年夏天的這篇新聞有沒有印象:
【環檢界的官民鴻溝之二】詹順貴人去政息,環檢「代收代付」能成嗎?(https://reurl.cc/D6A0Ee)
因為環境檢測業的檢測數據,長期受到「造假」的質疑,應該為民眾健康保關的檢測報告,反而難以獲得民眾信任。
為了因應相關的問題,前環保署副署長 詹順貴獨立蒼茫 詹律師,開始規劃改善環檢機構的作法。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推出「環境檢測法」,期望用專法的方式,通盤規範環境檢測業務及從業人員等事項。
雖然媒體當時標出「人去政息」的嘆息,但在這個夏天,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委託雲林科技大學江鴻龍教授團隊,辦理環境檢測制度施行成效評析與精進策略計畫,繼續推動「環境檢測法」草案的工作。
昨天(22日)下午,辦公室同仁也受邀參加座談會,實際了解中部科學園區的廠商對環境檢測制度及檢測管理平台等議題的看法。
在辦公室同仁給我的匯報裡,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廠商們對「檢測管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疑慮。
為了確保檢測業者不會為了取得締約機會而削價競爭影響品質或「配合」廠商,以及避免實務曾經發生部分不肖廠商因為被檢測出不合格而拒絕支付檢測費用的狀況,環境檢驗法的草案初稿採用公部門設立「檢測管理平台」的模式。廠商申請並支付公定費用後,由平台負責指派檢測機構、檢驗報告及支付款項。
對此,中科園區的廠商從產業現況出發,強調在時間就是金錢的產業中,擔心的不是第三方來檢測,而是檢測排程的延宕、公定價格下的檢測品質,以及可能遲延申報流程的問題。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也當場說明相關的疑問,並承諾提問與建議列入紀錄研議處理方式。
相較於園區外的廠商,科學園區內的廠商可說是環境檢測的優等生,配合政策調整的能力也相對較高。但即使如此,政策的研議仍需要官方與民間的溝通與合作,才能釐清問題並有所進展。
此外,目前的「環境檢測法」草案中,也列出了「公民訴訟」與「吹哨者保護」等條款。我相信內部人士的勇於揭弊和公民的監督與權利救濟,是必要的防腐劑。
不過,進一步來說,民眾對於環境檢驗的質疑,除了來自於有造假疑慮的個案之外,更重要的是民眾未能接近程序參與監督所造成的資訊不對等。
因此,有民間團體曾經建議,如果在檢測程序中,民眾如果能一定程度的參與,甚至有平行檢測的機制(例如竹科在水質檢測時,讓管理局、廠商與民間團體共同取樣並可分別送驗的模式),那麼應該可以更進一步地提高檢測的公信力。
最後,感謝環保署環境檢驗所、中科管理局和江鴻龍教授提供的參與機會與指教。我也希望,未來能形成立法委員走入行政機關和民間溝通前線的模式,直接接觸、理解和消化各方觀點,而進一步提升立法院的問政水準。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在 指傳媒 Fingermedi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徐瑄灃:市府加強財務監理往生互助社團】
【特派記者游勝鈞/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徐瑄灃20日在市政總質詢時,對現在施行的「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認為有缺點,只是內政部所發布,未經法律授權,未送立法院監督,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徐瑄灃指出,處理原則僅適用法規生效前,已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社會團體。在原則生效(102年7月19日)後,新成立的社會團體,要辦理會員往生互助事項;或原則生效前已存在的社會團體,於原則生效後才要辦理往生互助事項,都沒有列入規範。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以公司、行號或宮廟機關、團體等名義經營老人互助會,這些單位亦不在處理原則的規範範圍內,處理原則以生效前已成立之社會團體作區分,有違平等原則。
為消除社團以公益為宣傳,以市府同意立案為名義,在外招攬往生互助業務,一旦財務失衡,就以司法訴訟解決。民眾不懂法律,往往訴訟失利求償無門,就會歸咎政府沒有盡到管理規範的責任。在中央沒有立專法規範往生互助事務之前,徐瑄灃認為市府應該著手擬訂往生互助自治條例,明確管制範圍,加強財務監理輔導,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健全社會福利制度。並且應該讓資訊財務公開透明,也可以進一步研議,善用民間資源,將往生互助事項導入社會服務的可能性。
工輔法相關子法「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已經公布施行,經濟部4月23日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指示,要求各直轄市做好換證成效、專家輔導、要擬定斷水斷電程序,徐瑄灃認為市府在特登工廠換證、納管,以及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的工作成效,並沒有真正達到簡政便民的需求,期許市府團隊在特定工廠輔導管理實務上,首先,應該盡速完成「臺中市未登記工廠清理及輔導程序」、「臺中市農業用地新增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這些法規的修法,應該納入檢舉及斷水斷電程序,以符合中央規定。另外還要確實做到:資訊透明即時,應該將相關最新的法規、作業程序,申報條件,利用各種時機與資訊平台,迅速公布周知。稽查依法公正,依照作業程序,秉公處理檢舉與斷水斷電拆除作業。這是民眾最在乎的,也是詬病最多的項目。另外,市府有關消防環保專業輔導諮詢,應該提供正確資訊,讓業者盡速完成工廠改善。最後,審核公正公平,不論代辦或自辦案件,一切依法從速審查,如有申訴及舉報,請市府秉公處理,不要掩飾,欲蓋彌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