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用一整天整理好思緒
台灣的法盲警察
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文章很長 沒耐心的可以直接略過
如果可以麻煩各位分享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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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攔查我的普重車輛,起頭就指本人車上的強化車台為變更車體,本人指教員警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內容,員警反覆跳針安裝強...
20210824
用一整天整理好思緒
台灣的法盲警察
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文章很長 沒耐心的可以直接略過
如果可以麻煩各位分享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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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攔查我的普重車輛,起頭就指本人車上的強化車台為變更車體,本人指教員警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內容,員警反覆跳針安裝強化車台即變更車體。
本人引用並提出文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本人車輛安裝強化車台並未明文規定為不得變更設備,亦未明文規定為得以變更設備,如有疑慮請函送監理單位做判定。
員警反覆跳針並直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做出裁罰,甩態表示此行為即行使警員正當職權,並在本人錄影蒐證時提出隱私權問題,直接敘述本人在攔查上要錄影蒐證必須得到警員同意(?)
法務部於20201029發佈關於警方執行勤務時,民眾可否錄影蒐證補充說明: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結論,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對本人普重車輛直接裁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1項「車身屬可變更設備,變更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
請問,警員=監理人員可以直接判定裁罰?
民眾在警員執勤時錄影蒐證需經過警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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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對於警員正當執行勤務,本人尊重其職責所在,但若警員解釋清楚交通法規其內涵就肆意的對民眾車輛進行開單裁罰,請問裁罰後續申訴流程的時間精神成本,警員要承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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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 #合法改裝
#還我合理個性改裝權利
#knightsteam #exracingteam
#土城砲管俱樂部 #騎兵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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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戰四代 #疾風鐵鷹 #五士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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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合法改裝項目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拜讀:機車改裝議題。
#請瘋狂分享
#機車合法改裝項目公文
#驗車或怕被刁請印出來放車上
2年前改裝之亂,教士與 洪慈庸委員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並且提出了由我這邊針對機車常見改裝項目,一條一條核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相關內容,列出了許多機車可改裝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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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先前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附件15裡,只有列了3項可改裝項目,分別為:後照鏡、排氣管、車殼。但是還是有很多沒有列進去的項目變成了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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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也因為這樣的模糊地帶,讓很多存心刁難的驗車員、警察就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難車友,甚至有人氣到打驗車員鬧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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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做有點蠢,但是教士還是將我們機車最常見的幾項改裝列了出來,並進入公路總局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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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公路總局除了幾項內容尚未開會討論外(如排氣管數量、位置等),其餘的項目他們給了這樣的回答:
#既然未明訂可改裝也沒禁止,#那就應該是開放改裝並不需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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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決議是公路總局定案,但並未宣傳至各大監理機關,導致那些心理變態的驗車員一樣拿著雞毛當令箭到處刁難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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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今年暑假開始又出現了很多無辜車友被開了莫名奇妙的改裝罰單,所以教士決定重新動起來去追這個公文執行的狀況,並請洪慈庸辦公室的同仁支援發公文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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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公路總局的正式公文出來了。
請大家參考公文內容。
另外重點,大家一定會疑惑就是禁止改裝裡有一條是「汽車煞車作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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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總的解釋那是針對汽車不得將鼓煞改碟煞之類的規定並非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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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驗車碰到畜牲驗車員拿這條來刁你,並且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總則將機車定義為汽車的話,請你就在那邊好好的錄影,看一下這些驗車員在驗其他機車時有沒有放水沒有把汽車驗車的項目一起加進去驗機車,有的話就檢舉到他死,看看他還敢不敢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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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內容不盡完善,但至少能幫很多車友解套避免一些小東西被刁難
機車合法改裝項目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請瘋狂分享
#機車合法改裝項目公文
#驗車或怕被刁請印出來放車上
2年前改裝之亂,教士與 洪慈庸委員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並且提出了由我這邊針對機車常見改裝項目,一條一條核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相關內容,列出了許多機車可改裝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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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先前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附件15裡,只有列了3項可改裝項目,分別為:後照鏡、排氣管、車殼。但是還是有很多沒有列進去的項目變成了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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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也因為這樣的模糊地帶,讓很多存心刁難的驗車員、警察就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難車友,甚至有人氣到打驗車員鬧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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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做有點蠢,但是教士還是將我們機車最常見的幾項改裝列了出來,並進入公路總局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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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公路總局除了幾項內容尚未開會討論外(如排氣管數量、位置等),其餘的項目他們給了這樣的回答:
#既然未明訂可改裝也沒禁止,#那就應該是開放改裝並不需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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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決議是公路總局定案,但並未宣傳至各大監理機關,導致那些心理變態的驗車員一樣拿著雞毛當令箭到處刁難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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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今年暑假開始又出現了很多無辜車友被開了莫名奇妙的改裝罰單,所以教士決定重新動起來去追這個公文執行的狀況,並請洪慈庸辦公室的同仁支援發公文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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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公路總局的正式公文出來了。
請大家參考公文內容。
另外重點,大家一定會疑惑就是禁止改裝裡有一條是「汽車煞車作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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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總的解釋那是針對汽車不得將鼓煞改碟煞之類的規定並非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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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驗車碰到畜牲驗車員拿這條來刁你,並且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總則將機車定義為汽車的話,請你就在那邊好好的錄影,看一下這些驗車員在驗其他機車時有沒有放水沒有把汽車驗車的項目一起加進去驗機車,有的話就檢舉到他死,看看他還敢不敢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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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內容不盡完善,但至少能幫很多車友解套避免一些小東西被刁難
機車合法改裝項目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很歡迎分享
這是一張,李婉鈺對我提告的不起訴書。
她要告我什麼?告我妨礙她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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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是這樣,在去年5月爆發了很嚴重的警察違規取締改裝車的事件,幾乎車上有改裝就會被取締開單。搞的人心惶惶,機車部品店、租車賣車通通受影響,民怨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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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民怨,就有話題有人氣,所以在當時幾乎只要是和這個議題有關的內容都會瞬間湧進大量的人氣,因此也出現了不少在消費這個話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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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也算是消費這個議題的人,因為民怨四起,所以各個公部門也很急著想解決這件事,所以也讓我找到能與地方、中央的相關單位溝通、對話協調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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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5~6月份完全沒有任何工作與收入,就是去跑台中市警局、台中市環保局、上台北與立委及警政署、交通部路政司及環保署的人開協調會,最後透過洪慈庸委員的支援成功的召開了合法改裝的立法院公聽會,在會上我也將我編寫的「機車可合法改裝項目」的報告交給環保署、警政署與交通部。並成功的於後續的交通部公路總局與交通部路政司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後續執行的內容。
(#而目前優先執行的內容就是大家看到的LED頭燈合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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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循著體制內的方式想辦法將問題給解決,也成功的讓警方違法取締的狀況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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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位李大議員呢?
當事件爆發,我們車商、車友單位與劉建國委員約好要進行與警政、環保、交通部門進行協調會之後,突然就召開了一場在國小舉辦的"座談會"。在她完全不了解整個事件架構的狀況下就把一些環保署及交通部的人抓上台像草人一樣給底下的民眾洗臉。
(從當時的影片中能看到她連取締的權責劃分和ARTC及VSCC這幾個機構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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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基於想讓她了解狀況,因此還特別私訊她臉書說願意提供她資料,結果不讀不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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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完了,之後呢?在市議會對朱立倫質詢時強調機車合法改裝的東西,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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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消費這個話題瞬間讓她成為了車友們眼中的救世主,但實際上這個救世主做了些什麼東西呢?就是讓大家有地方可以開罵,就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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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她那個莫名奇妙的公聽會的關係,讓我們這些在體制內進行協商的人碰到很大的困擾,因為她讓我們被官員認為就只是想要開幹開罵的,教士還特別製作簡報和官員們說明到底是什麼狀況,才讓他們知道我們是要來解決問題,而不是來開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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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們的立法院公聽會開完,公路總局會議討論出來的機車可合法改裝項目也被列入草案準備進行後續的動作,一切都很平順。直到去年7月底李婉鈺在前年11月酒後鬧事的新聞被爆出來,瞬間她的臉書就湧入了各種靠北她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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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也奇妙,因為這樣在8月的時候她就突然說了要召開合法改裝公聽會,然後要幫車友爭取合法改裝權益?6月的時候就開完、進入公路總局的東西,怎麼突然又說她要開公聽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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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9月的時候就拿著教士當時寫的「機車可合法改裝項目」的內容,說是她和交通部官員討論替大家爭取到的。
看到這邊我當然火了,那些項目都是我一條一條去筆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所做出來的,怎麼她一下就說這是她替大家爭取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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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在臉書開幹了
#然後我就被告了
#有趣的是她的那個主任還很嗆的和我說我又做了什麼事
#拿著我做與開會的東西邀功結果還問我我一個民眾做了什麼東西?
#甚至很嗆的說要拿出她們跑新北市爭取相關權益的公文來打我臉
#結果完全沒等到就接到提告的通告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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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消費一個話題不是什麼過份的事,過份的是拿著別人做的東西來當成自己的功績,當然,因為她對我提告說後我靠北她收割的東西,也被檢察官認定是事實,因此 #她收割他人成果的事實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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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提告的過程中我甚至還很好心的和她說,如果她可以公開感謝洪慈庸委員召開的公聽會讓機車合法改裝項目進入交通部內部會議,我們就可以和解,並且我還能提供她在改裝相關的知識與方向,結果她很嗆的說我傷害她的名譽所以不考慮。
#我沒傷害妳的名譽而是妳自己把妳名譽拿出來給人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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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提告其實我不用出面,因為警方查不到我的資料(FB不會提供),可是我選擇出面的用意就是要讓妳成功的得到法院認證。 #當然我也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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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什麼不會進步?就是因為我們只有那種會消費一個公共議題博取知名度的人,但卻沒有人在實際進行改變,就算有,成果甚至還會被人消費說成是他做的。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沒辦法進步,因為沒人想做事,做事的永遠是最傻的,因為功勞會被人當成自己的,然後你出來捍衛自己所做的事還會被人酸說只是想紅,討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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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起訴書的最後,連檢察官都告誡李婉鈺,身為一個議員就是要有可以承擔民眾評論的肚量,不應該隨便興訟讓民眾不敢對妳的行為做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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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被人指正承認錯誤的勇氣都沒有,只想告人,還當什麼議員?
今年她有沒有出來選我是不知道,但有的話,我是相信新北市選民的智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