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orhsiao (Roorhsia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樂天拍賣賣家自行取消訂單,終止出貨。
時間Tue May 5 20:25:11 2020
事實經過:
我已在樂天拍賣購買三台電視,當下已刷卡付費,兩小時候賣家來信表示無法出貨,
信中表示因為該賣場為開給特定人士下單,故無法出貨。
過兩天賣家表示該消費不成立,退刷並取消訂單,原因填寫為 客戶調整。
目前已經申訴消保機關,由於業者表示依舊無法出貨,僅願意給予刷卡金額三萬元作為賠
償,由於我表示我需要的是電視,我依舊希望出貨,目前已第二次申訴要求進行調解。
該帳號目前為2020樂天熱門帳號,為一個企業社。
問題:
請問賣方自以買方意思做陳述並取消訂單,有無法律上的問題?
以及,我應以何法要求賣家履約?
另外我想了解賣家以「買家調整商品」為由取消交易,是否有「偽造文書」之疑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72.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8681513.A.9BE.html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5/2020 20:29:04
→ b1ueo9: 1.那個不是"文書" 你以為換個版問就會有不一樣答案嗎? 05/05 20:35
→ b1ueo9: 2.他就是要違約 沒得強制 你房子租出去 房客要違約你也不 05/05 20:35
→ b1ueo9: 能怎樣 最多照合約扣違約金 05/05 20:35
→ b1ueo9: .法律上賣家違約 但你們沒約定違約金 除非你能證明你因 05/05 20:37
→ b1ueo9: 此受到什麼實際損害(玻璃心碎不算) 所以你也沒什麼能告的 05/05 20:37
→ b1ueo9: 賣家賠刷卡金已經算你賺到了 05/05 20:37
→ Jarerns: 他4月初就在問版問了 賣家標錯價 價差很大 所以不甘心吧 05/05 21:29
→ Roorhsiao: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網路購物,我不能理解怎麼好像我什麼 05/05 23:19
→ Roorhsiao: 都不能做一樣… 05/05 23:19
→ Roorhsiao: 然後每個人都只是說我賺到違約金什麼等等的,但是那不 05/05 23:20
→ Roorhsiao: 是我想要的啊… 05/05 23:20
推 dg54655465: 從民法規定來看,你贏不了。因為你們之間根本契約還沒 05/06 00:15
→ dg54655465: 成立 你沒辦法要求他履約。你可以去找律師諮詢他應該 05/06 00:15
→ dg54655465: 也會這樣跟你說 05/06 00:15
推 iscu: 這邊不是教你怎麼賺錢的地方。想要賺一筆就自己上法院提告吧 05/06 02:57
→ Roorhsiao: 我都說我是第一次購物了,我是需求才買的,搞得每個人 05/06 05:59
→ Roorhsiao: 都一副我貪小便宜一樣!如果沒有實際法律建議,那就當 05/06 05:59
→ Roorhsiao: 我沒問好了! 05/06 05:59
→ LONERSAVE: 問題是整個行為看起來就是你貪便宜啊 賠3萬不接受堅持 05/06 06:37
→ LONERSAVE: 要電視不就是貪便宜? 05/06 06:37
→ LONERSAVE: 而且還不是老闆賠你3萬、可能是哪個得為這次錯誤負責 05/06 06:43
→ LONERSAVE: 的員工賠你3萬...... 05/06 06:43
這就是我最不滿的地方,我比個喻,你們聽聽。
假設我在 蔡坤 訂了一台索尼的電視,因為 蔡坤 價格跟原價不一樣,
現在索尼不出貨,叫索尼駐 蔡坤 的人員自己吃下來,
現在顧客要求索尼跟 蔡坤 出貨,請問是顧客的問題還是索尼的問題?
推 KKyosuke: 建議就是拿了違約金去買其他的電視。 05/06 08:16
→ KKyosuke: 不是只有照你的心意才叫做法律建議 05/06 08:18
我的建議很簡單,我就是問,偽造文書是否成立?
為什麼要問這個?因為如果偽造文書成立,出來協調的是誰?
想當然是老闆!而不是那個員工!
我今天凹員工做甚麼?然後你老闆又在做甚麼?
賺都進老闆口袋,賠都員工來賠?你們說這樣是對的?
推 ajax4444: 不是貪便宜,就花錢請律師提告。這是最好的法律建議 05/06 09:50
→ ajax4444: 錢對你來說不是重點,對吧 05/06 09:51
我也是有去詢問過,大概打到完 3~6萬,其實也是可以。
→ iscu: 這件事跟你第幾次購物有關係嗎? 05/06 09:52
我想強調的是,我不過是個突發奇想的購物者,
跟我對壘的是個大型企業社,
這就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概念,結果大家都說:ㄟㄟㄟ,你這小蝦米怎麼這麼貪?
我一整個黑人問號耶!
→ ajax4444: 不是貪便宜,一早起床看到心情好,感謝你。 05/06 09:54
客氣了,我每天早上都會看爆笑公社,讓我每天心情很好再上班。
→ iscu: 如果你自認不是貪小便宜,把這次賺到的價差捐出去阿... 05/06 09:56
請問是我想賺嗎?如果我拿到後賣掉,我一定把價差都捐出去。
→ VL1003: 你在這邊鬧的時間,還不拿用這3萬找你想買的電視。 05/06 12:30
→ VL1003: 在那邊一下午逛網拍時間很寶貴,結果耗一個月在這件事上。 05/06 12:31
→ VL1003: 對方肯賠三萬已經很好了,繼續鬧就不要最後什麼都拿不到。 05/06 12:32
我是當作一種學習,我對於網拍的法律規範一直不是很理解,
我想透過這次,了解買家跟賣家的風險跟問題在哪。
推 iscu: 十萬的東西用一萬下標。是人都會需求吧。 05/06 18:47
這看你們拉,我也沒多買,不過就是買我需要的量。
→ Hermess: 你們就沒有完成交易契約阿。目前只是你跟平台下單而已。 05/06 21:28
→ Hermess: 賣家未同意。真的搞到後面你什麼都沒有。見好就收吧。 05/06 21:28
→ Hermess: 你下單。信用卡刷卡確認。確認後【平台】接受你的訂單轉 05/06 21:35
→ Hermess: 給賣家確認。 05/06 21:35
→ Hermess: 目前你過程到這裡。業者已回覆無法出貨。訂單未成立。 05/06 21:36
→ Hermess: 你的確運氣好賺到違約金。業者是有權無視你的。 05/06 21:37
→ Hermess: 希望你可以跟你自詡的一樣,不在意違約金。並把違約金捐 05/06 21:37
→ Hermess: 出並分享收據。 05/06 21:37
收到,謝謝你的建議,這算是有用的東西。
不過樂天的開店規章第七條之一裡面已經有表示:
乙方 (刊登方) 接獲訂購訊息後,除於兩日內附正當 理由拒絕外,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 者,
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故業者僅能以 買家調整 為由取消訂單,但也因如此,偽造文書應當成立。
說真的,我跟消基會聯絡時,他要我連樂天拍賣一起填入申訴單位,
我想也是因為他們碰得多了。
就像上面說的,企業社是可以不管你的,
但是把樂天加進去,他不能不管他的樂天拍賣的。
同時第七條之二所示:對於顧客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乙方應為妥適之處理。倘甲方認定乙方未為妥適之處理
或客
訴事件及消費爭議有其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辦理或由甲方代為處
理。
樂天把他的代位權寫的很清楚,另外第七條之三:
如乙方違反本規約第7條至第7條之2、第18條、第21條、第26條、第28-1條規定時,甲方
得逕
行止付應結帳款項,直至乙方改善完畢。
他直接扣住業者的金流.....
說真的,業者算是兩面受敵啊!
不過,回到最初,他們也是為了減少廣告跟店面成本才去樂天,
我想,有利益,就有義務。
→ b1ueo9: 這個東西就不是刑法上的文書 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貪便宜 05/07 09:38
→ b1ueo9: 的嘴臉不需要這麼難看 還扯什麼第一次網購 都幾歲的人了 05/07 09:38
→ b1ueo9: 你堅持是文書沒問題 你就告下去 不過打輸了你大概又上來 05/07 09:39
→ b1ueo9: 哭哭司法不公吧 05/07 09:39
感恩,因為你的說法,我又去查了一下,的確是刑法,
其條文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
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所以我的損害,算是這裡面文字所表示的損害嗎?
→ Jarerns: 人家公司只是懶的跟你這老人浪費時間而已 還得寸進尺了 05/07 09:49
先告知版眾,我也有先查閱版規,希望各位版眾依照版規給予合適的留言。
→ b1ueo9: 你可以不要跳過開頭嗎?修法偽造文書對"文書"的定義跟你 05/07 09:52
→ b1ueo9: 想的就是不一樣 不是這定義文書造成的損害就不算偽造文書 05/07 09:52
→ b1ueo9: 了 05/07 09:52
→ b1ueo9: *刑法 05/07 09:53
→ b1ueo9: 反正你能拿到三萬已經是最好的選擇了 你就算找律師也不會 05/07 09:53
→ b1ueo9: 拿到更多 說不定更少 05/07 09:53
刑法第220條:「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
所以我這不算文書?請問我違反哪一項?
他不是做了一個「賣家調整」違反我意願的電腦之處理所顯示的用意的證明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09:59:15
其實不對,我不應該以刑法為立論基礎,應以民法,剛剛看了一下判例,
依照民法第154條相關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是故其是否為標定賣價陳列?
另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
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電子商務業者於消費者表示購買並完成交易後主張標價錯誤拒絕賣出時,可能亦必須考量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23:00
→ Yyyyyy: 大家講的反正你也不信 就去地檢署告 你就知道成不成立 05/07 10:18
我不是都提出各項法條做討論嗎?你看上面的留言,討論法律的多嗎?
留言法條的,我也不都是感謝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26:23
推 MELOEX: 「你覺得是」偽造文書,「你覺得」對方違約違法 05/07 10:27
→ MELOEX: 那麼不立刻提告還在等什麼0.0 吵贏版友又不會給你電視 05/07 10:28
→ MELOEX: 直接去法院吵就好了吧 你不是認為自己勝券在握 05/07 10:28
我不是已經走到第二次調解了嗎?下一步就是訴訟了!
換一句話來說,你覺得你有沒有可能遇到?你有沒有想討論?
如果今天他可以取消,明天任何一筆他都能取消了!
這規範,可大可小喔!
另外,請不要在他人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在旁邊說風涼話,
提一個古老的故事:
每次別人在為自己的權益爭取的時候,你都認為不關你的事。
那天你需要幫助的時候,別人也就都不關他們的事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38:57
→ b1ueo9: 爭取權益你可以去找消保團體串聯施壓政府修法 這裡不是消 05/07 11:07
→ b1ueo9: 保版是法律版 現行法律只有一個結果 就是賣家一切合法 另 05/07 11:07
→ b1ueo9: 外取消訂單是系統給他的權限 他本來就可以行使 如同Line 05/07 11:07
→ b1ueo9: 翻群一樣 05/07 11:07
謝謝 B大,你算是有經驗的,你的回文讓我確認我的思維在哪出了問題,
我應該先以民法搜尋相關案例,以及相關法條,再行討論後續問題。
我剛剛依照你提出的幾個關鍵字已經搜尋完全。
依照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五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
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是故,契約成立相關時間應為爭議之重點,
依照民法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
成立。」
再以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
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
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
故依法應以該項售價出售。
這是我的見解,還請前輩指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2:14:48
→ Hermess: 你就一直在【買家調整】四個字做文章。有沒有想過賣家調 05/07 11:15
→ Hermess: 整四個字是什麼意思。公司一開始就說明是出給特定買家。 05/07 11:15
→ Hermess: 因為錯誤的買家下了這個訂單。所以原因寫買家的身份需要 05/07 11:15
→ Hermess: 調整。這哪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05/07 11:15
請問我怎麼確認這個人真實存在?你可以說他只是打錯,用這個做理由,
但是換句話說,未來每次網路購物,只要不合他的意,
他都可以說他是出給某某某的,藉以取消訂單。
所以我說事情可大可小。
→ Hermess: 公司可以主張這批貨與市價不符。是屬於給廠商的sample。 05/07 11:17
→ Hermess: 跟廠商約好出貨但因系統錯誤由不相關的買方下單。所以在 05/07 11:17
→ Hermess: 確認階段取消這個錯誤。請問整件事哪裡與偽造文書有關? 05/07 11:17
→ Hermess: 還有。樂天那條是違法的。現在就明確有規定要提供給業者 05/07 11:19
→ Hermess: 確認機制後再由業者決定是否出貨。業者決定出貨後反悔才 05/07 11:20
→ Hermess: 有違約問題。 05/07 11:20
請問甚麼地方有確認機制給業者決定出貨,這部分走到這裡,我並沒有看到你陳述的狀況。
我只知道在台灣樂天開店契約書中第七條之一有寫到賣家僅能以正當理由拒絕。
請問,如果是他員工繕打錯誤,這是否為正當理由?你覺得這成立嗎?
→ Hermess: 你以為為什麼會修法由業者確認?就是因為太多貪小便宜的 05/07 11:22
→ Hermess: 人標到業者標錯價的商品就自以為賺到。窮追猛打。所以才 05/07 11:22
→ Hermess: 明文規定要由業者方做最終確認。要業者確認後訂單才視同 05/07 11:22
→ Hermess: 成立。成立後業者不履約才有違約問題。懂沒? 05/07 11:22
所以你現在的問題是在於契約是否成立這一點上面,
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頁上之說明所示:
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
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是故我於付款完後「隨即」收到:
https://imgur.com/mubABJy 等於業者已經確認訂單,
然而業者兩小時後再行來函表示無法出貨,在我淺顯的法律能力上,我視其為無效之表示。
→ Hermess: 業者不是可以任意取消。而是目前連確認都沒有。何來取消 05/07 11:23
→ Hermess: ? 05/07 11:23
→ Hermess: 如果照你說的。那今天大公司要搞小公司。我直接下訂1億台 05/07 11:27
→ Hermess: 。小公司無法出貨就要賠違約金。多來幾次把小公司都搞倒 05/07 11:27
→ Hermess: 不就能壟斷? 05/07 11:27
→ Hermess: 法條都寫這麼清楚你一直在盧。我都把法條po給你看了。在 05/07 11:30
→ Hermess: 討論法規的地方連基礎相關法規都無視是否搞錯了什麼? 05/07 11:30
→ Hermess: 契約都沒成立。哪裡來的【偽造文書】?偽造合約草稿膩? 05/07 11:32
→ Hermess: 那個確認機制就如同業者確認訂單合約的簽名。你現在的做 05/07 11:38
→ Hermess: 法就是揮舞著一份只有你單方面簽名的合約在叫囂對方履約 05/07 11:38
→ Hermess: 。 05/07 11:38
了解,這部分我懂了,現在等於是拍賣網要求業者一收到訂單即要跟客戶回函,
所以這部分我想業者可能都是使用自動回復,但是,反而變成業者已經確認訂單的證據。
→ VL1003: 我是覺得,既然如此就提告吧,希望原PO能分享後續結果。 05/07 12:01
→ VL1003: 原PO心裡自有想法,多說無益,就等結果囉。 05/07 12:01
感謝。
→ iscu: 如果你覺得你是對的 那就用力執行下去吧 05/07 13:35
→ iscu: 消保官那邊還可以隨便你主張,畢竟消保官是站在消費者這邊的 05/07 13:36
→ iscu: 要是上了法院 記得要用對法條 不然法官可能會讓你難看 05/07 13:36
那我就現場哭哭,看他可不可以可憐我,不要笑....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4:37:32
→ Hermess: 你真的很選擇性看推文。讓人很心累。你那訂單是樂天還是 05/07 14:59
→ Hermess: 賣家寄給你的? 05/07 14:59
→ Hermess: 確認機制是樂天跟賣家之間的。如果樂天沒有提供確認機制 05/07 15:01
→ Hermess: 。那就是樂天的問題。因為法規明確要有。 05/07 15:01
→ Hermess: 還有那訂單哪裡有【已確認訂單成立】?只是系統回函已經 05/07 15:02
→ Hermess: 收到你的訂單了。 05/07 15:02
這麼說也可以,那麼法律關係應該存在於我跟拍賣網之間?
然後拍賣網再依其跟業者填寫的 開店契約 要求業者出貨,意思是這樣嗎?
所以拍賣網收了我的訂金,契約成立,他再要求業者出貨,現在業者拒絕,
現在我應該先告拍賣網,讓拍賣網去告業者?
這樣也行啊!不過這購買行為怎麼這麼複雜?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27:02
說到這個,有另一條文規範大量訂購,賣家可以拒絕,這我剛剛有看到,
如果你有需求,可以去查詢,不過我想說只是反駁你所提的一億台這件事。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29:14
不過我看完你的文,我忽然想到,
其開店契約中提到業者不可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訂單,
是故,業者與拍賣網之間訂單應成立,
以致,與消費者之訂單應同時成立。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33:21
→ b1ueo9: 你要主張那是訂金 你買三台如果三萬 賣家的責任就是退3萬 05/07 15:35
→ b1ueo9: 再陪你訂金3萬 就是你拿到的三萬 跟你現在有什麼不一樣? 05/07 15:35
所以你可以想像買家的權力有多低,賣家開心可以不賣,買家還不得拒絕!
我就罰錢,買家你怎麼樣?
你不覺得這部分有點偏頗嗎?
所以這部分消保官為避免業者以該方式進行廣告,有一罰則,
是故現在都區分為公司或是個人賣家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46:41
→ b1ueo9: 想要更多錢直接說就好了 你在這邊扯再多實際上也不會贏 05/07 15:43
→ Jarerns: 人家要的不是錢 是尊嚴(更多的錢) 懂嗎?為了尊嚴(更多 05/07 15:46
→ Jarerns: 的錢) 臉皮算什麼 05/07 15:46
我都懷疑你其實是業者了。我申訴囉。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47:59
→ Jarerns: 只要賠到三台電視時價的錢就有尊嚴了 05/07 15:50
你前面的留言就有告知你了,「希望各位版眾依照版規給予合適的留言。」
還在你下面留的,希望我沒有誤解你。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6:05:27
→ Jarerns: 隨便 公道自在人心 抓住人家標錯價 人家懶得跟你吵給你 05/07 17:36
→ Jarerns: 三萬元 還在那堅持不是為了錢Zzzz 05/07 17:36
→ Jarerns: 法律打到最後都是為了錢啦 有幾個是為了正義 真當別人沒 05/07 17:38
→ Jarerns: 看過嗎?車禍賠償不夠 就嫌對方沒誠意 賠償夠了 不道歉 05/07 17:38
→ Jarerns: 都是有誠意 撞死人都能和解 "為了權益"這種話還是在夢裡 05/07 17:38
→ Jarerns: 說就好了 05/07 17:38
→ Jarerns: 你網上拉看看車禍的文章 有幾個不是為了錢 100%都是為了 05/07 17:39
→ Jarerns: 錢談不攏 05/07 17:39
一台是我搬家要帶去的,一台是我媽的母親節禮物,一台是我姐剛生孩子的禮品。
我都跟他們說我要送他們哪一台了......
明明是很好的、很溫馨的場面,現在被你說的......?
你可以庸俗,不過別想著別人都跟你一樣。
我也不想跟你爭甚麼,如果你想秀下限,那麼請便。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7:45:01
→ Jarerns: 還有區分公司和個人根本不是因為你說的那個原因 隨便亂 05/07 17:41
→ Jarerns: 說一通 05/07 17:41
→ Jarerns: 沒有訂金 賣家解約半毛都可以不用給你 有了訂金 賣家解 05/07 17:43
→ Jarerns: 約退2倍訂金 這還不是對買家的保障?你三萬被取消 賣家 05/07 17:43
→ Jarerns: 還給你3萬 你的損失在哪裡?是你賺了3萬元好嗎 05/07 17:43
→ Jarerns: 賣家開心可以不賣 有沒有聽過買家開心可以不取貨 半點屁 05/07 17:45
→ Jarerns: 事沒有 說買家弱勢 不要笑死人了 去看看賣家版 多的是整 05/07 17:45
→ Jarerns: 天想告不取貨的買家告不成的 05/07 17:45
經濟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第一行所示: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
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7:47:54
→ Jarerns: 是你在秀下限阿 孩子 覺得這邊的人都比你不專業 你最專 05/07 17:46
→ Jarerns: 業嗎 05/07 17:46
→ Jarerns: 阿不好意思 你是第一次網購的老人 不是孩子 05/07 17:46
推 iscu: 利用別人的疏失來賺錢,即使是這三萬的刷卡金,多半也是要過 05/07 17:50
→ iscu: 失的員工來承擔。 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痛苦上就是你的溫 05/07 17:50
→ iscu: 馨嗎? 05/07 17:50
其實我也是這麼覺得,該公司可能會要求該員工自行負擔,這是我不希望的,
所以我一開始就是希望有其他方式要求負責人出面處理,我才以偽造文書開頭,
不過後面我發現我的想法不正確。
還記得客服打給我的時候說:本公司很抱歉!
我說:沒關係,不用抱歉,又不是你的錯!他還嚇到。XD
→ b1ueo9: 人家只是說的比較現實...要是賠你三台電視的momo pchome 05/07 17:51
→ b1ueo9: 價錢 我不信你不接受 05/07 17:51
不過說真的,我還真不想要錢,我是真心想買電視,
以前買了很多台平價電視,現在覺得畫面真的很差,
如今爸媽退休在家,我希望陪伴他們的是好一點的電視。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8:05:36
→ b1ueo9: 主管出面處理 不代表損失不會轉嫁給員工 你要是工作過不 05/07 18:26
→ b1ueo9: 可能不知道這道理吧?主管張個嘴巴 成本轉嫁給員工的方法 05/07 18:26
→ b1ueo9: 多的是 不過我猜你也聽不進去 過往標錯價卻見獵心喜的 大 05/07 18:26
→ b1ueo9: 多都是你這套說法 05/07 18:26
→ zoin: 想買電視 錢花下去就有了阿... 05/07 19:54
→ Hermess: 契約沒有成立。沒有成立。沒有成立。你到底有沒有看法條 05/07 20:30
→ Hermess: 阿…… 05/07 20:30
→ Hermess: 不會因為消費者已付款而視同成立。一直凹 05/07 20:30
謝謝你一直反覆提醒我,讓我不斷去確認我手上的資料,
我現在發現一個mail:
https://imgur.com/RWo8nIW 這樣應該是成立了吧?他已經確認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21:43:48
→ b1ueo9: 使用者同意依據本集團所提供之確認商品種類、數量及價格 05/07 22:14
→ b1ueo9: 之機制下訂單及進行交易,惟下訂單完成並不代表契約當然 05/07 22:14
→ b1ueo9: 成立,倘若交易條件有誤、商品無存貨、服務無法提供、或 05/07 22:14
→ b1ueo9: 有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得於下訂單後兩 05/07 22:14
→ b1ueo9: 個工作日內拒絕該筆交易。 05/07 22:14
該文寫法為:乙方接獲訂購訊息後,除於兩日內附正當 理由拒絕外,
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者,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假設其價格繕打錯誤,是否為正當理由?
推 b1ueo9: 那個只代表你成功下訂單 不代表契約成立 店家仍然保有無 05/07 22:19
→ b1ueo9: 條件決絕的權力(就算是單純不想賣你也可以) 樂天規章說的 05/07 22:19
→ b1ueo9: 很清楚 店家在時限內行使他拒絕的權利 所以契約沒被確認 05/07 22:19
→ b1ueo9: 才是真的 你的認知一直是錯的 05/07 22:19
→ b1ueo9: 賣家只是先電話告訴你他不會出貨 才從樂天系統操作 如果 05/07 22:20
→ b1ueo9: 超過時限 是操作不了的 05/07 22:20
越看我越了解,樂天其實也想好了!樂天先做好確認,然後再交給業者,
然而,他在開店規章內有提到,
如經甲方(樂天)合理判斷有訂單已成立之情況,乙方(業者)應依甲方指示依訂單出貨或
提供予顧客購買之合作商品等價或更高規格之品項,作為提供給顧客之替代補償方案。
所以如果業者表示有「正當理由」以致取消訂單,那麼它可以全身而退,
如果沒有,樂天不僅要求業者出貨,還依照規章內所示:
甲方因乙方與顧客之間,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對顧客或其他第三人
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商譽受損之補償費用時,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
同時並應給付甲方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全部費用。
來要求賠償樂天的損失,所以我覺得,業者其實腹背受敵...
老實說,我覺得這戰場他打不贏,認賠殺出比較實在....
當然,也可能我打不贏,自爽而已。XDD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22:52:49
→ b1ueo9: 1.樂天官網規約 並沒有說要正當理由 2.開店規約是樂天跟 05/07 23:43
→ b1ueo9: 店家的事 跟你半點關係沒有 3.店家拒絕的那一刻起 從四月 05/07 23:43
→ b1ueo9: 開始你都是在自爽+自說自話+選擇性看你想看的而已 05/07 23:43
→ Roorhsiao: 好吧!那睡了!晚安! 05/07 23:44
→ Roorhsiao: 喔,對了,其19-1,企業可於收到訂單兩日內取消,其條 05/07 23:53
→ Roorhsiao: 文已刪除。 05/07 23:53
→ Roorhsiao: 不過,你說的沒錯,有些是樂天跟業者的關係,所以我想 05/07 23:55
→ Roorhsiao: 消保官是很有經驗,叫我連樂天一起填入。不過沒關係啦 05/07 23:55
→ Roorhsiao: !打了就知道。感恩。 05/07 23:55
→ sindyevil: 不是偽造文書問題,要走刑事也是另一個忐忑的條文處理 05/08 08:17
→ sindyevil: 。 05/08 08:17
→ Roorhsiao: 我想應該不是刑事,這是我之前誤會了,謝謝。 05/08 10:20
→ rebuildModel: 你又不是第一個這樣的人,也一堆法律判例了 05/09 04:13
→ rebuildModel: 你就是想要那些價差,其餘不就都是廢話嘛 05/09 04:13
→ rebuildModel: 還扯偽造文書啥的,你以為法院那麼閒喔 05/09 04:14
你有看過判例嗎?現在主要有三個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業者於網頁上刊登之內容已達確定或
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價格已臻確定,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約束。
再來,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 531號民事判決,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復內容
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約束之
意思表示,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
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消簡上字第 7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示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所以,這其實很看法官,因為每個人的論點都不一樣,1009號認其屬要約, 531號認其屬
要約之引誘,這兩造適用之法條不同,再以 7號判例,應視原告之本意是否知悉作為
判決之要件之一,做為法官,你如何確定原告之本意為何?
是故業者會打來錄音,一直說他們抱歉,本來沒這麼便宜,是如何如何,
如果那時候買方說他知道這台的原價,他就輸了。
另外 100年版的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五條: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
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
者,視為契約成立。
由於有些許業者以其法為由,兩日內檢附正當理由拒絕訂單,以致傷害消費者權益,
同時政府無法使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以廣告不實處罰相關業者,
也就是說,我可以刊登一篇商品文,打得非常便宜價格吸引客戶,吸收許多客戶資料後,
再說電腦故障取消訂單,實際上藉此打廣告兼吸收客戶名單,
同時,個人資料的重要性,遠遠大於買賣中間的問題,
是故,消保官才於 105年
修正裡面第五條所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
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要求業者於訂定契約 前 ,自行確認其價格、數量,而非與消費者訂定契約 後 ,
再確認,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把相關責任劃分清楚,你業者想賺錢,那你自己要先做確認,不然你可以取消,
歸還兩倍之訂金,以及裁罰三萬到五十萬的廣告不實罰款。
這是我查詢到的結果,還請各位指點。謝謝。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1:37:22
→ b1ueo9: 1.確認機制是2016.10上路 這之後業者沒確認你就是輸 不是 05/09 12:11
→ b1ueo9: 見解不同 是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2.除於下單後2個工作 05/09 12:11
→ b1ueo9: 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此條款於2016.10也 05/09 12:11
→ b1ueo9: 已刪除 05/09 12:11
再看一下該條文所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 前 ,提供確認機制,
所以企業經營者無法以 未確認 取消訂單,不然就沒有改善到 100年度兩日內的問題了,
意思就是,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企業經營者依舊可以刊登極低價之販售文,
繼續索取個資,反正後面才來以 未確認 進行取消,
實際上是取得各潛在買家的資料進行銷售。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2:25:36
→ Jarerns: 說他要錢又氣噗噗跳出來說是要尊嚴了 哈哈 連修法前後都 05/09 12:17
→ Jarerns: 不搞清楚 下次大概連民國50年代的都找出來給你 05/09 12:17
你有看我文嗎?我時間寫的很清楚, 100年跟 105年,你是不是直接按最後一頁了?
我沒真的去申訴你,結果你還要繼續嗎?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2:38:07
→ Jarerns: 你從4月從別的版問到這裡 有幾個覺得你不是貪小便宜?還 05/09 13:02
→ Jarerns: 是你的心態比較高貴不能受到公評?說你捍衛尊嚴有什麼錯 05/09 13:02
→ Jarerns: ?只是陳述一個能出國能買房卻堅稱第一次網購的老人在捍 05/09 13:02
→ Jarerns: 衛自己的尊嚴?還是你覺得這在侮辱你? 05/09 13:02
我笑了,所以你承認你今天是針對我個人,而非該版法律之條文囉?
既然是這樣,那我也沒甚麼好跟你說的了,如果你想發表個人想法,請你去個版。謝謝。
另外,我能出國、我能買房,看來你也搜尋過我了,
但是,跟我的購物問題有甚麼關係呢?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跟你過不去,那麼歡迎你出去走走,
而不是留在這篇文章裡,一直發表個人言論!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12:18
→ Jarerns: 3373DENZPGEXM44/ 05/09 13:15
→ Jarerns: 這個跟你同類啦 業者願意陪你三萬紓困金已經很好了 還在 05/09 13:16
→ Jarerns: 那邊Zzzz 05/09 13:16
→ Jarerns: 此例,業者雖有自動回覆系統,但另有確認機制,則業者確 05/09 13:16
→ Jarerns: 認後告知消費者訂單不算數,實不違消保法。 05/09 13:16
→ Roorhsiao: 你縮一下網址拉,我看不到。 05/09 13:18
→ Jarerns: 不是針對你個人 是針對你一直聽不懂人話OK?不違法不違法 05/09 13:20
→ Jarerns: 多少人跟你說過了 你聽的進去嗎 你覺得你對 沒問題 告 05/09 13:20
→ Jarerns: 贏了再上來說 反正這裡人說再多你也聽不進去 只是希望你 05/09 13:20
→ Jarerns: 告輸了也會上來承認你在跳針而已 05/09 13:20
說真的,你們一直說業者沒有違法,但是沒人拿判例跟條文來做討論,都用講的,
我除了無視我能如何?這就像你所說,自己心中已有定見了一樣!
畢竟沒人跟我討論條文,也沒人提出我的條文不適用,以及為什麼不適用!
這立論基礎根本不同阿!另外你所提的案例裡,大潤發網頁下方有說明,
訂單成立後會有客服致電確認,是故其案例不成立。
我這件則不同,網頁下方沒有這樣的文字,所以我才會進行申訴。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31:15
→ Hermess: 沒人拿條文來做討論?我被當空氣?po條文白po的?解釋白 05/09 13:41
→ Hermess: 講的?別人說你只聽只看你想看的真是沒說錯。 05/09 13:41
→ Hermess: 你在【購物平台】下訂單。【平台】會系統自動寄信給你確 05/09 13:43
→ Hermess: 認平台已收到訂單。但是【業者】未確認訂單之前。訂單未 05/09 13:43
→ Hermess: 成立。 05/09 13:43
→ Hermess: 如果覺得別人說的你都聽不進去。花個五萬十萬請律師提告 05/09 13:44
→ Hermess: 及出庭吧。 05/09 13:44
依照前面所貼之
https://imgur.com/RWo8nIW 所以你的意思是,該信件為樂天跟我確認,不是業者跟我確認?意思是這樣嗎?
所以這確認是無效!意思是這樣嗎?
然後樂天叫業者出貨,業者說不對,我現在才知道阿,我不能出!
然後,這樣是對的!意思是這樣嗎?
我怎麼看,怎麼怪阿....
況且,這又回到前面,那業者還是可以用低價吸引人在取消,
這豈不是跟 105年的規範有衝突?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53:09
推 MELOEX: H大可以乾脆直接回一篇文 比較不會被選擇性忽略 05/09 14:05
→ Roorhsiao: M大,我沒忽略你吧? 05/09 14:06
→ Hermess: 確認不是無效。是確認有收到你的訂單。但是訂單是否成立 05/09 15:06
→ Hermess: 由業者確認。 05/09 15:06
→ Hermess: 這就是106年修法的內容。 05/09 15:06
我查閱到的修法的內容跟你有點出入,雖然這不是司法院的網站,
但內容有寫到106年修法之原因,主要是修掉兩天內可取消之條文,你參閱看看。
https://www.e-fairlaw.com.tw/message/page_7.html 裡面說明: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的
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
買單;就算是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就我淺顯的法律能力來論,其取消業者兩日內之條文,目的即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所以我才說第五條是把確認的權利放在業者訂定契約 前 。
→ Hermess: 我今天寄掛號給你。說你欠我100萬要給我哦。然後你說我沒 05/09 15:08
→ Hermess: 跟你借過錢。我說:可是你簽收掛號信了阿。不就是等於確 05/09 15:08
→ Hermess: 認了嗎?所以你要給我100萬。 05/09 15:08
→ Hermess: 你現在做的事情就是如此無理取鬧。 05/09 15:08
你這比喻有點問題,畢竟業者也是有針對 非特定人士 打廣告的,
廣告內容有品項跟金額,而我們也是因為他的廣告去購買的,而不是沒事找他麻煩。
你的比喻比較像沒事去找人家麻煩,而忽略業者本身的責任。
不過還是感謝你,希望大家可以再針對自己的觀點提出想法。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5:36:24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5:51:56
→ Hermess: 這次修正主要考量電商實務運作情況,把「契約成立」最終 05/09 15:51
→ Hermess: 決定權還給業者,當業者清楚描述說明商品後,消費者下訂 05/09 15:51
→ Hermess: 單,業者可透過設定「確認機制」才同意訂單的成立。 05/09 15:51
這才是我覺得有問題的點,所謂的確認機制,是賣方做確認還是買方做確認?
該文內其實沒有說得很清楚,所以兩種解釋都有。
我有看到一邊的論點是,該條是保護消費者,意思是賣方應提出種類、數量、價格等,
於買方付款前做確認,以確認買方並無下錯之情形。
也有一造說,是給賣方做確認,
但是這個說法等同於每次交易,賣方都可以自行取消其交易,
所以等同讓賣方之權益無限上綱,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本意!
又跟其第二條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有所衝突,
所以現在案例查詢起來,判賠的有,判不賠的也有,
不過基本判決論點都是,業者在網頁內是否有如同大潤發案一樣,
有在網頁內先行陳述 保留成交與否 的權利 ,而不以 是否確認 為判決關鍵。
→ Hermess: 修正前規定消費者下單後,業者2日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訂 05/09 15:52
→ Hermess: 單契約就算成立,且當消費者一付款,契約也算成立了;然 05/09 15:52
→ Hermess: 而修正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 05/09 15:52
→ Hermess: 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 05/09 15:52
→ Hermess: 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05/09 15:52
修正前的,我們就先不論了。這也是以前的一個爭吵的論點。
→ Hermess: 此外,關於有報載「網路購物標錯價,業者須認賠出貨」等 05/09 15:53
→ Hermess: 新聞,經濟部長官強調絕對不是如此,也從來沒說過這樣的 05/09 15:53
→ Hermess: 話。行政院消保官表示是回歸適用民法,業者必須明確作出 05/09 15:53
→ Hermess: 訂單商品的重要事項說明,並建立確認機制讓消費者了解訂 05/09 15:53
→ Hermess: 單成立與否。 05/09 15:53
其實 H大,你說的很清楚,但是這也是問題所在,
而,我想消保官一定是很有經驗才會叫我連拍賣網一起填入,
畢竟我的訂單是跟拍賣網下訂的,我也在拍賣網付費了,
我跟拍賣網的訂單合理是成立的。然後現在業者不出貨,
我不知道它們的關係,我不兩個一起告,
等於我一個人在濃霧中打仗,連要打誰都不知道。
然而我一起告了之後,由於拍賣網跟業者其開店契約內有載明:
接獲訂購訊息後,除於兩日內附正當 理由拒絕外,
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以及拍賣網的名譽一旦受損,他將跟業者求償。
所以我想消保官的立場很清楚,他碰得多了,你自己打,不好打,
你把拍賣網拉進來,他會幫你打的。
這是我的想法,還請指教。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27:36
→ Jarerns: 確認機制本來就是賣方確認 什麼時候輪到你確認了?樂天05/09 16:30
→ Jarerns: 自己的規定也說"惟下訂單完成並不代表契約當然成立....05/09 16:30
→ Jarerns: ."05/09 16:30
→ Jarerns: 在你註冊樂天的時候就代表你同意這解釋 由賣方確認了;05/09 16:32
→ Jarerns: 另外 買方確認個屁?買方沒確認下個屁訂單....在你付款05/09 16:32
→ Jarerns: 之前多的是時間確認 甚至後面都有七天鑑賞期保護了 解釋05/09 16:32
→ Jarerns: 成買方確認根本不合理05/09 16:32
那拍賣網不是來信確認了嗎?剛剛那個圖,還記得吧?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33:55
→ Jarerns: 你買完到收到後7天多的是時間"確認"05/09 16:33
→ Jarerns: 那封信不是確認?對 樂天就是告訴你那不是確認 而且你註05/09 16:33
→ Jarerns: 冊時也同意了05/09 16:33
註冊時同意?這我還真不知道,我要去確認一下。
你文中說的應該是
https://imgur.com/mubABJy ,
而不是
https://imgur.com/RWo8nIW 吧?
兩個內容略有不同喔。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39:04
→ Jarerns: 那個只是"下單完成"但沒有確認 你去其他電商平台 都是一 05/09 16:37
→ Jarerns: 樣的機制 付款完會有通知 但註冊時都會告訴你不代表契約 05/09 16:38
→ Jarerns: 成立 你直接去e-shopping版問就知道誰的常識是錯的 05/09 16:38
那個版我爬過,不太好爬,我等等再去試試。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41:53
→ Jarerns: 不必 你直接全文轉過去就知道誰的認知有問題了 05/09 16:41
→ Roorhsiao: 不用轉拉,我也是當作一個經驗,沒成我也學到很多。 05/09 16:43
→ Roorhsiao: 不過他們進行到申訴的案件好想不多,因為金額小,大部 05/09 16:54
→ Roorhsiao: 份都自己吃了。這跟我的狀況略有不同,畢竟我們談的是 05/09 16:54
→ Roorhsiao: 法律上是否成立。 05/09 16:55
→ Jarerns: 走消保官申訴的很多 走到訴訟的才少....消保官屬於行政 05/09 17:09
→ Jarerns: 除非明顯是某一方錯誤 大多功能只是搓湯圓 兩邊各退一 05/09 17:09
→ Jarerns: 步 業者看在消保官面子 意思意思賠一點而已 搓不成也是 05/09 17:10
→ Jarerns: 你們的事 就自己打訴訟 他也不能幹嘛 他的見解也只能參 05/09 17:10
→ Jarerns: 考 因為法院見解打臉行政函釋的很多 05/09 17:10
他有來信說他自己打錯,
https://imgur.com/NKgGrjI 所以明顯是他的錯誤吧?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7:13:02
※ 編輯: Roorhsiao (111.71.6.76 臺灣), 05/09/2020 17:55:16
→ b1ueo9: 1.他電話拒絕了你 在那當下交易就取消了 2.法律上只有他 05/09 18:38
→ b1ueo9: Yes Or NO(接你訂單) 只看有沒有確認 沒在管規則 拒絕就 05/09 18:38
→ b1ueo9: 是拒絕 05/09 18:39
他不是取消,是違約。
→ b1ueo9: 就算你們是在店面交易 就算你付的3萬是訂金 他的責任就是 05/09 18:40
→ b1ueo9: 因為他的原因取消 要退款給你外加一樣訂金的金額賠償給你 05/09 18:41
→ b1ueo9: 你最好的情況也就是退款加拿到三萬 而你的情況是契約根本 05/09 18:42
→ b1ueo9: 沒成立 05/09 18:42
→ b1ueo9: *歸責 05/09 18:43
※ songzhen:轉錄至看板 e-shopping 05/09 18:44
所以那三萬就是違約金阿,沒成立怎麼要違約金?
所以契約怎麼說沒有成立呢?你是指我跟業者契約沒成立?還是跟拍賣網沒成立?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9:28:26
→ zoin: 就去提告就好 告贏了貼上來 大家給你拍拍手 這樣OK嗎.. 05/09 19:37
這裡不就是討論,討論本來就有來有往,我提出我的論點,你提出你的,
我們再針對法條做討論阿,本來就沒有一定的對錯不是嗎?
你看,就連兩個不同的法官,觀點都會不一樣了,所以我們才在這討論阿。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20:03:25
其實到現在我想,你們會怎麼攻擊我、怎麼反駁我,業者大概也就是怎麼告訴我,
我現在先來這邊練練槍,等到之後上庭了,
我大概就知道怎麼反擊他了。先謝謝大家了。
如果還是輸了,我在跟大家分享消保官的觀點吧。
畢竟,改天也許你會是業者,碰到我這種消費者呢!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20:18:47
→ Henghengpig: 不用等消保官官,你立刻、馬上繳裁判費直接告下去就 05/09 21:37
→ Henghengpig: 好了,很快就會結束。到時候你就知道什麼攻擊、反駁 05/09 21:37
→ Henghengpig: 你都是你在幻想而已,戰力0也配人家攻擊你.... 05/09 21:37
→ LONERSAVE: 原po很有心機哦... 05/10 09:39
沒有拉,你看我一開始的留言,其實我是真不知道其相關法律條文,
但是又要調解了,所以我想來問問我的武器是甚麼?我要怎麼談?
可是來這邊,從頭到尾就是被炮,但是大家又不針對各點下去釋疑,
我也只好一個一個搜尋,一個一個回復,
不過其中的法律關係,還真是相當的複雜,
各種判例都有,各種觀點也有,
不過也好啦,一個一個確認後,大概也可以知道法官是怎麼想的,
各法制局的論點又是怎麼樣,
例如台中,其所示,並非下單即完成交易,但是他也沒說接下來要怎麼做!
新北就不一樣,新北是直接說,如果你標錯價,你就吃下去吧!
說真的,每個人都很有機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在這邊討論討論,大家交換想法,也讓這樣的經驗傳承下去,其實也是不錯。
況且,台北市2019年消費申訴的案件達 13549件,其中網路電視購物達1968件,
其比重是最高的,然後比重最高的是蝦皮....無故不到場最高也蝦皮....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z8pRMa 這次我算學到很多,等過陣子真的去委員會,應該可以學到更多,
有機會再來跟大家分享。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10/2020 15:54:42
→ sindyevil: 台北最多的原因是因為註冊地等關係,他們相對也比較不會 05/11 12:03
→ sindyevil: 偏消費或者資方,就事論事就會比較難看,還有版上會對這 05/11 12:04
→ sindyevil: 種事情有點異音是因為損害不明確或者看多,不用太氣餒. 05/11 12:04
→ songzhen: 有異音的只有原PO而已 05/11 12:20
→ asdf456: 我直接一點問 你標三台是真的需要 還是人家特別低撿便宜? 05/15 19:32
我坦白一點說,我當初就是要買,如果我沒有需求,我也不是每天掛在拍賣網上詢價的,
但是我預算不高,所以我是搜尋拍賣網的活動,先看看品牌,然後就依照價格排列,
這個剛好也在活動內,又排在第一個,所以我就買了。
現在我越查越發現,該地址的公司在去年的網路購物消費糾紛裡,他們排行前十名,
我想,搞不好他們真的是靠這樣在吸收名單。
然後,我也查了該地址內的公司名稱,他們也是有多次的糾紛是自行變更購買項目,
以及疑似出貨非新品之商品,或許是展示品等等。
其實他們問題還真的蠻多的。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1.194 臺灣), 05/16/2020 16: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