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概括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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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概括規定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40310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管碧玲指出奢侈稅自100年6月施行至今,發生許多非投機型的房屋買賣卻被課奢侈稅的冤案,財政部雖有意解決此問題,但在修法上卻只增列「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等於是空白授權財政部,應明確規範以免流於氾濫。她原提修奢侈稅第五條...

概括規定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9:07:27

⭕️第357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梵網經》,《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大乘佛教傳出的《梵網經》,收於大正藏律部,從古漢語轉譯至西藏而有藏譯本。其下卷又稱之為《梵網菩薩戒經》、《菩薩波羅提木叉經》、《菩薩心地戒本》,為漢傳佛教菩薩戒所據法本之一。本經雖與《巴利三藏·長部·梵網經》同名,但為不同...

概括規定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1:35:19

《防疫時期的「非常手段」是否有侵害民眾權利之虞?》 編輯|曾子薰 - ❙ 引起爭議的「萬華高風險族群」健保卡註記 據媒體報導指出,5月13日,為避免萬華茶藝室感染鏈持續擴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電信業者配合,針對4月20日至5月15日期間有萬華足跡史的民眾,發送60萬封類細胞簡訊(SMS...

概括規定 在 美食家的自學之路 Self-taught Gourme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6-02 14:13:03

#外帶外送是一門長期的生意  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六月十四日,全國餐飲業一律外帶。  霎時間,餐廳的競爭者,從餐廳同儕,變成了調理食品、雲端廚房、家庭煮夫煮婦。  當然,餐廳原本就要和以上飲食選項競爭消費者的注意力與時間,然而,禁止內用,等於斬斷餐廳的主要命脈,也阻止「完全服務餐廳」(fu...

  • 概括規定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4 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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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 概括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6 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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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敬的最低品質—抄襲!】

    ▌事情是這樣的

    大家知道Lo-Fi House嗎?他們是風格設計youtuber,算youtube裡頭少見的頻道種類吧。

    他們多半會從淘寶、ikea裡面採購一些家具、飾品,自己做搭配、刷好看的油漆,還有一個他們自己的特色,就是他們會畫一幅畫送給對方,聽起來非常誠意十足。

    但這些畫日前卻被爆料是從Pinterest上原封不動地「砰」、「砰」拿來用,甚至在影片中是直接拿著手機照著畫,我都沒有發現…。並且,這些畫也在官網販售。

    小編真的是粉絲,從他們第一支影片開始追的,那個時候看那些畫都覺得超猛,那個時候有多驚嘆,現在就有多難過。

    ▌抄襲是什麼?

    今天來跟大家談談 #抄襲。

    首先想跟大家說的是,不是所有的「抄襲」都會有法律責任,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思想」,所以如果是模仿別人的觀念、思想,即使有時候這種人很賭爛,但就只是賭爛而已。

    而在著作權法中,跟抄襲最有關係的就是 #重製 跟 #改作 了。

    「重製跟改作是什麼」這件事都規定在著作權法第3條,重製簡單說就是重複製作,一模一樣那種,俗稱copy,法條上告訴我們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要強調不論時間久暫,copy就是copy。

    改作則是指「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這件事大家可能也不陌生,最近各政府機關有梗的小編紛紛跟上潮流,比如迷因系列等等,都跟改作有關係,但我們先放著這部分,有機會再聊。

    原則上,怎麼樣會有抄襲,我們會去看重製跟改作的相關規定,具體有沒有構成,還是要個案認定的哦!不過像Lo-Fi這種情形,影片紀錄的清清楚楚,就是拿著手機照著畫,屬於重複製作,甚至沒有主張平行創作的空間,這就極有很大的可能性法律上會追究的抄襲!

    ▌讓著作權法代替月亮懲罰你!

    原則上,不論是改作、重製的權利,都是屬於 #著作人 所有,除非有 #讓與 或 #授權 的情形,才有可能不同。

    不過如果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著作權法也會說你OK,他不罰。

    著作權的 #合理使用 範圍很廣泛,從第44條到第63條,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有需要的時候」、「專為司法程序使用的必要」、「學校授課需要」等等都是,但這些條文規定的都還算明確、看起來也很正當,一般來說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會造成太大的災難。

    但是,第65條卻是一條非常廣大的概括規定,裡面說有沒有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特別要注意下列事項:
    1.利用目的及性質,比如是為了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性質。
    3.所利用的質量及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並且當你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會違法,負的除了民事責任外還有刑事責任,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個有品的生物94要懂起來!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威律說法|著作權侵權與合理使用之介紹
    https://buff.ly/3dgVrv6

    楊貴智|讀《抄襲經濟學》- 抄襲是促進還是扼殺創新
    https://buff.ly/2WB6Ejs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2xBiSAa


    #今年著作權的爭議真的很多 #2020該走了吧

  • 概括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24 20:00:57
    有 182 人按讚

    【禁出國,誰ok?】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全球疫情越來越多案例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為確保國內醫療量能,醫事人員除非報准,不然不能隨便出國,這樣是ok的嗎?

    🎸為什麼禁止醫護人員出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醫事人員禁出國命令」,實施期間將回溯到2月23日,預計持續到6月30日,之後再視疫情變化縮短或延長,因為專業的醫事人員站在台灣防疫前線,一方面為了控制疫情發展,避免醫療需求暴增,另一方面因醫療人力遞補不容易,為了降低醫療人員耗損,要減少他們接觸感染個案而需要居家隔離或是旅遊史需居家檢疫的機會,所以才會提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政策。

    🎸憑什麼這麼做?

    這個消息一公布,引起部分醫事人員大反彈,但衛福部說這是有根據的啦,《醫師法》規定,醫師對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醫療法》也規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師法第24條、醫療法第27條)

    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不准出國,只會嚴格禁止醫院第一線醫護、社工人員,但不包含診所。當時還不是全世界都不能去,不能去的是已發布第三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例如中國、香港、澳門、韓國風險相對高的地方,日本、新加坡等那時候還沒列入的第一、第二級國際疫情旅遊警示區域國家可以「報准後前往」,如果是公務需求或參加醫學年會也一樣,甚至那陣子沒列為疫區的國家還是可以去,例如去夏威夷衝浪、加拿大滑雪不會管。

    🎸禁止人民出國應有明確法源

    憲法明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的權利,命令醫護人員「不能出國」,也就是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這樣等於是侵害人民的權利,不過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用法律規範的話,也不是完全不能限制。(憲法第10條、憲法第23條、大法官釋字558號)

    《醫師法》、《醫療法》的確說醫師和醫療機構要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不過直接擴張成限制出國,還囊括到限制所有醫事人員,包含醫師、護理師、藥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甚至社工等等人員出國,其實是說不通的,而且不論是醫院和診所,醫師就是醫師,沒有因為執業場所不同有不一樣的人事管理,所以不能單用這兩條法律就要包山包海限制第一線醫事人員的出境。(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有列舉可禁止國民出國的情狀,就算是概括規定也要有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才行,因為對於權利的剝奪,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之下,實在不應該先逕行宣布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

    醫事人員在防疫期間是珍貴又重要的資源,可以理解政府的不得已,不過醫事人員怎麼說都是一般人民,不能當戰略物資看待,配合防疫這一點相信醫事人員也願意「順時中」,不過正是因為在非常時期,醫療人力不能有缺口,醫事人員的權利才更應該要保障。

  • 概括規定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3-10 19:28:00

    20140310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管碧玲指出奢侈稅自100年6月施行至今,發生許多非投機型的房屋買賣卻被課奢侈稅的冤案,財政部雖有意解決此問題,但在修法上卻只增列「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等於是空白授權財政部,應明確規範以免流於氾濫。她原提修奢侈稅第五條修正草案,即婚前雙方如已各持有房屋,致結婚後出售其一共同持有房屋者,可免徵奢侈稅。但是為了顧及目前非屬短期投機案件之諸多樣態,特別在今天提修正動議,增修「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的之概括規定,並明定目前訴願中的案件都可回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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