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業務過失致死刪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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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業務過失致死刪除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李義祥條款,大家說好不好?】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 #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 #情節重大且3人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致死刪除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8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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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義祥條款,大家說好不好?】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 #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 #情節重大且3人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情節重大?
    法律應該要非常重視 #明確性原則,需要動用國家刑罰權的刑法更是如此,然而「情節重大」,卻有可能會有導致判斷標準會因不同法官而有差異;而整部刑法當中的罪名,也找不到任何法條文字中有因「情節重大」而加重刑度的條文,是否應該因為太魯閣號事件所衍生的社會輿論,而以這種方式修刑法,應有待商榷。若真的覺得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太輕,可考慮直接調高最高刑度即可,而非增訂模稜兩可的「情節重大」的條文。
    此外,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受訪時表示,情節重大包含了參酌行為人「注意義務」,然而這可能會有已經刪除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復活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可能難以避免以行為人的職業去判斷注意義務的高低。

    🎸3人以上?
    一場事故當中,死亡人數越多,對被害人家庭、社會的影響也就更大,然而在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的條件,是否合理?車禍當中,幸運的話就自己跌倒瘀青、不幸的話連環追撞造成多人傷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有時只是 #幸與不幸 的問題,以「運氣」去決定加害人應該被關幾年(啊你就雖所以要被關比較久),是否合理?這樣的法律還公平嗎?
    另外,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大眾運輸工具的司機,火車、公車、捷運甚至是計程車的乘客都非常容易超過3人,難道要讓司機扛這麼大的責任和風險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啊!(咦)

    🎸因此,我們認為本次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的法條,雖然是為了解決大型事故中法定刑過輕的問題,但是卻有可能制定了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而3人以上的規定好似取決於加害人運氣好不好的問題,並非是好的立法方向。若真的認為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應調高現行刑度的上限,並讓法官在個案當中自行裁量。

    🎸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會用加害人「行為『時』」的法律處罰加害人,所以即便後來上述草案真的施行了,因為李義祥等人犯案時(4月2號那天)本草案還沒通過,也不會適用本草案,因此李義祥等人在本次事件當中最高的刑度也只會是現行法的 #5年。

  • 業務過失致死刪除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9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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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重懲是條漫漫長路,追究政治責任則可對執政者當頭棒喝。太魯閣號事故是意外也是人禍,交通部長林佳龍辭職下台,民進黨開始為他參選縣市長鋪路,顯然除「馬維拉」外,「今天公祭,明天忘記」也是民進黨執政的核心價值。>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死傷,花蓮地檢署火速將禍首李義祥等7人起訴,檢察長俞秀端感嘆現行法律太輕,但是否修法是立法機關權責。檢察長語重心長,但別忘了,行政怠惰才是讓悲劇不斷上演的關鍵。

    近年多起重大公安事故,如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法院最後認為建商和建築師等人偷工減料釀災,依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判刑5年確定;另外,八仙塵爆案,主辦人呂忠吉也被判5年徒刑確定。法官當時就曾建議修法,對造成死傷重大的公安事件另定較重法定刑。

    只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被害者家屬的聲音喚不醒執政者的重視,立法院在2019年三讀通過修正《刑法》過失致死罪,將從事業務之人與非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相關規定。當時立委蔣萬安曾提案將過失致死拉高到最高7年,但法務部僅同意提高普通過失的法定刑與業務過失一樣的5年,立法院應重新檢討2019年的決定。

    尤其重大公安事件往往背後隱藏官商勾結包庇不法,此次檢方短短2周就將全案偵結起訴,雖揭露李義祥借牌標工程,及設計監造商聯合大地幫忙「造假」監造報表等不法,但包括台鐵局及工程設計監造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不法,花蓮地檢署稱會續行偵辦,卻不免有切割止血之虞。

    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9000519-260109

  • 業務過失致死刪除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8 0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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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大四學生,利用空檔時間擔任美食平台外送員,某日騎乘機車外送餐點,在某路口等待左轉之際(該路口無設置兩段式左轉指示牌),乙騎乘重型機車從後方疾駛而來,因乙超速、車速極快,閃避不及,輕微擦撞甲的機車右後側,乙倒向隔壁車道,遭丙所駕駛的公車剎車不及從後方撞上。甲雖目睹乙車禍過程,但認為與自己無關,遂騎車離去。乙經丙及其他路人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送醫救治,惟因傷勢過重,到醫院前已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這題是去年國營政風刑法的其中一題,說真的要在15分的篇幅寫完這題很不容易,大概提到一下重點就沒時間了QQ

    這題雖然跟107年律師涉及的考點很類似,但考在108年,重點就全然不同!首先,108年5月底修法時已刪除業務過失的概念,所以甲不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要討論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

    其次,在過失犯行為不法的討論上,甲能否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過失行為不法?若依實務見解,縱使甲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然若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時間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發生,此時仍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參照)。此處就要思考甲是否有足夠時間反應車禍發生,如果沒有,則仍可主張信賴原則排除過失不法。

    再來,如果認為甲無過失,那麼他自行離開車禍現場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依釋字第777號解釋排除不可歸責肇事的意旨,甲之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另外,甲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另外構成不作為殺人罪或有義務遺棄罪?其實也都要討論,不過可能沒時間,就一語帶過吧~~

    總的來說,這題真的蠻難的,而且寫題目的時間很少,要考國營政風的同學,記得要抓緊時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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