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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傷害刪除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當事人提告的案件(發生在109年)今天終於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了,
只是...檢座,業務過失傷害已經刪除囉~~
法律資料庫應該要Update囉!!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
民國108年5月31日,正式生效。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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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傷害刪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錢櫃林森店燒起來了。】
▌故事是這樣的
昨天早上,錢櫃林森店失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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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消防局表示,起火點在5樓,錢櫃大樓目前正在進行電梯整修工程,卻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無運作,而且還沒送消防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這才造成火災發生後民眾無法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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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逝者安息,願傷者康復,但這場大火過後,從法律來看,我們可以關注的就是誰應該為這場大火負責!
▌如果是照消防局的說法,是單純錢櫃的錯?
這時候,受害者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上可以請求的債務不履行(應該要確保唱歌er可以安全無虞的當一個歌頌者)、消保法中第7條的服務責任(業者對於周邊環境也應該注意、維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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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則是向員工求償,但也有機會請求僱用人(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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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刑事的部分呢?刑事的部分就是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跟釀成災禍的人討公道,所以就是依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跟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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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行法已經刪除「『業務』過失致死」這種定義非常模糊的規定。所以不管是誰,只要你因為不小心害死人,都用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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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也還會有失火罪(如果是因為員工的疏失)的問題,因為KTV是「現有人在的建築物」,依第173條規定法定刑度比較重!
▌那假設、萬一是北市沒有認真做消防安檢?
現在大家直覺就會想到國家賠償,但你知道這件事並不是這麼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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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一群人甚至為了賠償,一路打到大法官那裡,誕生了赫赫有名的 #釋字469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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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背景是一件日月潭的翻船意外。因為業者違法夜遊日月潭,還超載了差不多一半的人,轉彎的時候,就翻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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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個時候主要是因為一個判例 #72台上704 給人家增添了一個請求國賠的要件,又因為大家都知道判例就是會實質上的拘束下級法院的見解,導致這群人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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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例是說,如果你要說公務員怠於履行他的職務,導致你發生什麼遺憾的事,你必須要「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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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各位平時必須擔任檢舉小達人,平時就要去跟消防局請求去做消檢而消防局不鳥你才有可能成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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りしれ供さ小!呷飽太閒?所以這個要件就被大法官認為判例只是命令層級,不要亂給我增加 #法所無之限制。因此這個「要件」(不是整個判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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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現在因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大法庭實施),判例制度已經沒有明天,現在就是判決而已,從神格貶黜凡間的部分。
▌昨天網站黯然死去,今天王者歸來!
昊鼎觀點|在健身房中受傷了!怎麼辦?
https://buff.ly/2Qas6tF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該告訴你的一個都不少
當遇到火災,你應該做的事:
https://buff.ly/3cQRltI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VF1MdV
業務過失傷害刪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蓄意朝別人咳嗽,會成立傷害罪?】
▌事情是這樣的
清明連假,有沒有都跟小編一樣,廢好廢滿呢?沒有的話,你可以學學小海豹,但至少我們不要跟今天故事的主角「嗽姊」一樣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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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台中,勞碌的醫護人員就是跟朋友去速食店吃個飯,突然遭到87女士的咳嗽攻擊,人稱「嗽姊」,嗽姊攻擊完之後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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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戴著不照做,品性比頭腦還要破,你問為什麼?因為他是X的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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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氣爆?氣爆就往下看看。(無正當合理關聯,I know。)
▌一般人不會知道的傷害罪的小祕密,噓!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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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並且傷害與結果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也就是指「在一般情形下,這個行為通常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並且不限於外傷,像是因此得憂鬱症等也行,只是證明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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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沒有傷害結果的未遂,刑法打算放你們一馬;但是重傷害就不是這樣了,重傷害未遂這種事,任何「受害者」聽到想必是相當害怕,刑法再不處理,是要等著被叫恐龍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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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刑法上有「業務過失傷害」,但因為對於「執行業務」這個概念太難定義,並且對於「防免傷害結果發生」這件事,他們與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應該要一樣啊,所以去年修法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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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嗎?
▌除非被揍,不然傷害罪就跟相愛一樣,沒有這麼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過去實務上的一個判決:臺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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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就是兩個當事人發生口角,被告他媽超不爽,拿起臉盆(你以為是尻下去嗎?),水給他潑下去,事發後,當事人就感冒了,所以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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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是用「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去認為被告無罪的,簡單說說法院的看法:
感冒的原因很多,而且疾病都有潛伏期,就算是在被潑水隔天去看診,也很難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潑水不一定會導致感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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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例子告訴我們,類似這種的案例,要證立因果關係成立本來就很困難,不像被揍一拳會瘀血這麼明顯。所以,先不論那位醫護人員最後有沒有生病(當然不要QQQ),「嗽姊對別人咳兩聲嗽」跟感染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就很難說,尤其是針對醫護這種高風險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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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怎麼樣呢?提出這個故事中你認為因果關係有機會成立的假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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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不難理解檢警為何想要偵辦,在這個時期應該是宣示意義更重於實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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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防疫期間任何風吹草動都人心惶惶,我們不希望有人基於開玩笑的心態,甚而是惡意在疫情做文章,因為醫事人員用生命守護你我生命、用血汗撐起的便宜健保,只是「謝謝、辛苦了」的話語都顯得太過單薄,何況被這樣消費,甚至成為防疫破口的潛因。
▌WFH的子民們,來看法律人講解病毒!
蘇詣倫|關於新冠肺炎《條例》,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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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規定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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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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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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