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業主退按金限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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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主退按金限期 在 台灣夯創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2 1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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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疫情紓困補貼方案出爐啦! 敬請各位服用! 內容很多,慢慢看~~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 業主退按金限期 在 楊衛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14 02: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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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收入新時代
    2009年金融海嘯產生的美國無限量寬和超低息引發全球性資產泡沫。全球各大主要城樓價和租金颷升,完全脫離現實。租金和樓價升得快過收入,很多美國人供樓和交租開支超過總收入1/3,樓市早就存在嚴重隱憂。
    武漢新沙士迫使全世界經濟活動停頓,封城鎖國成為新常態。3月份的最後3星期,美國申領失業金人數1,700萬,佔美國勞動人口10%。4月份,美國1,340萬出租住宅單位租住者之中,50%申報失業,31%在4月5日寬限期完結時拖欠4月份租金。不要以為31%拖欠租金比率很高,2019年4月拖欠租金比率是18%。美國各大城市滿佈露宿者因為租金太高,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因為欠租率太高,業主對租客審查過度嚴格。他們不計算海外收入和兼職收入,不看稅單,不計算個人儲蓄金額,只接受僱主發出的全職支薪記錄,證明有全職工作,穩定收入。基本上所有自僱者和做生意的人都不合格。3年前,我搬家時候出現意想不到的嚴格租客審查,差點露宿街頭。
    以前,租客欠租,業主到法院申請收樓,將租客趕到街上。供樓人斷供,銀行收樓,供樓人被迫流落街頭。現在,法院攔置所有收樓令。租客不交租,業主無法收樓。供樓人斷供,銀行也無法收樓。業主和銀行承受全部壓力。
    商用物業欠租情況更加嚴重,一半租客拖欠4月份租金。他們不交租有法律理據。租客租用店舖用作營業,當店舖失去營業作用,租客應該不必交租。情況像是月租車位的人在停車場封閉時可以退回租金。
    放租業主本身也要供樓,還要支付物業稅,維修保養費用,管理人工資和水電費等等,收不到租,收不到樓,很快就會陷入經濟困難。更嚴重情況是,業主收樓之後不可能將物業租出去。如果疫情真的像聯儲銀行估計那樣維持18個月,全部收租供樓業主可以冧旗收檔。失去工作的人沒有能力供樓,無法交租,大量人口長業失業令樓市全盤崩潰,特別是樓價和租金早就脫離現實時候。
    不要以為聯儲局減息,供樓利息會下降,美國人大都用長期定息供樓,減息對既有樓按沒有影響。銀行看到經濟情況惡劣,大量人口失業,小企業倒閉,收緊樓按,提高樓按利率。如果樓價和租金回落到合理水平,劈一半再劈一半也不行。
    絕大部份人以為樓價下跌是入貨時機,樓價很快會反彈。一廂情願想法是悲劇根源。日本樓泡在1990年爆破之後30年,樓價仍然沒有回到爆破前,而且不停惡化。日本經濟竟然失落30年。日本樓價無法反彈,香港樓價一樣可以衰足30年。炒樓的槓桿比率很高,很容易賺大錢,也很容易蝕大錢。賺大錢的時代過去,蝕大錢的時代來臨。面對現實的時候到了,工作也保不住卻夢想炒樓發達,愚不可及。
    政府為失業的人提供福利已經心有餘力不足,不可能為供樓人提供補助,也不可以為銀行包底,更加無法兼顧做生意的人。美國政府發放每人1,200美元現金絕對不能解決經濟問題,更加不能阻止樓價租金大幅度向下調整。業主將會是政府犧牲對象。
    美國是中國重要出口市場,美國經濟不行,中國經濟會更差。中國經濟差,香港更惡劣,香港樓價是全球最難負擔,即是離地離到離譜。各位應該明白升得越高跌得越慘的道理。另外,香港經濟受到重創,航空業、酒店業、旅遊業、零售業、餐飲業、商業、金融業、會計和保險業等等,全部受到外圍因素影響而停下來,解僱大量員工。中共在香港不停吸金,發爛股爛債,搞無用基建,再加上港元與美元掛鈎,香港政府要穩住經濟又不能瘋狂放水,只有脫匯一條路可以走。
    請想想沒有生意可以做的街舖值多少錢? 失去工作的人能夠交多少租金? 沒有生意做的老闆能夠僱用多少工人? 香港經濟活動停頓,泡沫經濟能撐多久?

  • 業主退按金限期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8 17: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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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黨 會見財政司司長

    提交《2020-2021年財政預算案》建議

    新民黨主席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女士,與新民黨副主席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女士,今天(18日)會見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就《2020-2021年財政預算案》提交多項建議,包括一項經常性措施;四項一次性措施,期望加以紓緩三大最受影響行業——旅遊、零售及飲食;及一項措施增加財政收入。

    促政府止暴制亂 減本地經濟動盪

    持續超過半年的反修例風波,嚴重影響本港社會穩定,經濟民生受到重創,影響本地消費、旅遊及投資。香港的本地生產總值自2009年以來首次錄得按年跌幅,在今年第三季按年收縮2.9%,連續兩季出現負增長。新民黨今天與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會面時,建議政府解決目前經濟困境,首要止暴制亂,否則香港長遠經濟難以復甦。

    因應政府預測明年本港經濟前景不明朗,今個財政年度將錄得財政赤字,因此新民黨並不建議加大經常性開支,只促請政府考慮向產後母親派發二萬元現金津貼以鼓勵生育,將此定為經常性措施,長遠以鼓勵生育及減輕相關家庭壓力。

    建議產後母親獲發二萬元現金津貼 為經常性措施

    過去三十多年,本港的生育率持續低於更替水平,加劇本港人口老化。父母為生兒育女需面對種種短期支出,例如產後護理、坐月食療以及購置嬰兒尿片和配方奶粉等,所費不菲。為了紓緩母親產後的短期開支需要並鼓勵生育,新民黨建議政府每年向每名產後母親派發二萬元現金津貼。本港每年新生嬰兒的數目大約維持在五萬多名的水平,預計上述建議涉及的金額為一年約十億元。容海恩議員指出有關建議並非新民黨首次提出,期望政府為孕婦及初生嬰兒提供現金支援,減輕家庭壓力。

    推出一次性措施 支援旅遊、飲食及零售業

    雖然特區政府由8月起已推出四輪合共約250億元的紓困措施,如補貼電費、豁免政府牌照費用、運輸業燃料補貼等措施,但仍被批評為力度不足。主要原因在於政府推出的措施零散,相信政府主要是考慮行政方便,有關措施都是根據過往的軌道進行,缺乏新思維及針對性,對於最受打擊的行業支援不足。

    而今次反修例風波,屬獨特情況,三大行業——零售、餐飲及旅遊最受打擊。今年10月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43.7%,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在10月大幅下跌24.3%,是有記錄以來最大的單月按年跌幅。另外,根據統計處的數字,餐飲服務活動業的失業率在今年第三季大幅上升至6.2%,為八年來的高位。因此建議用超常規方法應對目前的經濟狀況,針對零售、餐飲及旅遊業,提出以下一次性的支援措施,合共涉及約932億元。

    措施一﹒推出一萬元本地消費券

    新民黨建議政府推出個人消費券,向全港18歲或以上香港居民派發。本港有約600萬名18歲或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計及約17萬新來港人士,預計發放消費券涉及公帑約為617億元。建議政府於財政儲備中撥出,以刺激本地經濟。

    消費券建議總值為一萬元,須在六個月或一年限期內使用,在可行的情況下,建議研究將消費券分為飲食、零售及旅遊三部分,金額可分別釐訂於四千元、四千元及二千元。

    財政司司長表示對我們有關建議的概念不抗拒,但認為執行有困難。本黨建議,消費券由金管局統一發行,如發行鈔票一樣,提供安全防偽特徵的印本或電子消費券,市民可憑身分證,於郵政局或民政處地方事務處,用最簡單快捷方法去領取。而消費券比派現金,更有助刺激本港經濟,確保流動性及對三大行業支援的針對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拔·蒙道(Robert A. Mundell)曾公開建議中國以發行100元的消費券刺激內需。而成都及杭州市曾經於2009年發行消費券,效果正面。日本及台灣推出的消費券,對刺激生產總值增長的效益不足1%,而且行政成本過高、替代效應抵銷經濟刺激效果及出現高估乘數效應等。新民黨認為,政府應汲取海外經驗,充分考慮措施對保障基層就業及協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的實質作用。

    措施二﹒設立三億元「旅遊業應急計劃」

    過去半年,由於暴力示威衝突持續,全球超過35個國家和地區相繼對香港發出旅遊警告,而國內旅客亦避免來港,使旅客人數急跌。本港目前有1,700多間旅行社,約九成為中小企,業內共6,000多名導遊及超過17,000名領隊正面臨生計不保。

    雖然政府已推出豁免旅行代理商牌照費用、發放予每間旅行社上限六萬元的入境或出境旅客現金鼓勵等,但作用有限。業界一直要求政府動用「旅遊業賠償基金」,協助旅遊業解決燃眉之急。截至2019年9月,基金結餘已達6.78億元。政府於2009年宣布,當基金結餘少於四億元時,才會恢復收取徵費。基金一直由業界供款,面對旅遊業寒冬,政府在基金條款限制以外的方式,向業界發還部分款項,做法合情合理。

    新民黨建議,推出2.78億元的「旅遊業應急計劃」,供僱用少於50人、於2019年5月1日前開業,持有效商業登記證並於申請日仍有效的旅行社申請,預計每間旅行社可獲15萬元資助。當局應盡量簡化申請手續,加快批核程序,確保資金達應急之效。

    措施三﹒寬免薪俸稅上限四萬元

    稅務寬減是刺激消費最直接的政策措施。特區政府過往一直以退稅方式,還富於民。在經濟前景不明朗的前提下,稅務寬減長遠對稅基的影響較少,而且寬免金額可按每年情況調節,較調整稅率或免稅額可取。

    新民黨建議,於2019/2020課稅年度內,將薪俸稅的稅務寬免設為100%,上限提高至四萬元,預料建議可令更多夾心階層納稅人受惠。有關扣減應在2019/2020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反映。上述寬免薪俸稅的建議,預計政府收入將減少約312億元。

    措施四﹒為商舖業主減租提供財政誘因

    葉劉淑儀女士表示,因應目前的經濟環境,商舖面臨最大問題是租金昂貴,很多業主及大財團不願減租。

    新民黨建議政府以稅務優惠,向各大小業主調低租金提供財政誘因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只要商舖業主能提供證明,在2019/2020課稅年度中,其轄下商舖整體租金水平至少下調15%,則可獲減免1%利得稅。具體執行方法交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研究。我們認為,鼓勵業主調整租金,對減輕租戶壓力的效果最為直接,亦希望藉此促使整體商業及零售租金回落,相信措施較現金津貼更有效紓緩中小企的財政壓力。此建議最終會令政府收入減少多少,需交由有相關詳細數字的部門作估算。

    上調博彩稅 增加經常收入

    過往兩年,政府在經常開支方面的升幅顯著(見表一),由2015/2016年度至2017/2018年度三年平均約6%的增長,急升至過去兩個年度平均約10%的增長。當中2018年《施政報告》投放於教育及福利的新增經常性開支達45億及5億元。

    政府太過依賴賣地收益及印花稅等,極受經濟周期及外圍波動影響,收入容易「大上大落」。財政司司長早前預計,政府在本財政年度將錄得財政赤字,是15年來首次。政府應設法增加經常收入,以提高政府稅收的穩定性。

    博彩及彩票稅近年為庫房帶來每年超過200億元的穩定收益,為了填補新增經常性開支帶來的財政壓力,我們建議提高博彩稅。在足球比賽投注方面,稅率由現時的淨投注金收入的50%,增至80%;在賽馬投注方面,本地賽事的本地投注,由現時的72.5%至75%的累進稅,升到75%至80%;境外賽事的本地投注,則劃一由72.5%升至75%;獎券活動(六合彩)的稅率則維持不變(見表二)。

    根據統計數字,香港賽馬會在足球博彩的投注總額增長強勁,由2013年時只有賽馬博彩投注總額約一半,到2019年首次超越了賽馬博彩,分別是1,141億和1,061億[2]。以2019年的數字作估算,如果採用我們上述的建議,預計在博彩稅上能帶來52億的額外經常收入。

    現時只有香港賽馬會根據《博彩稅條例》(第108章)獲發牌照,因此受新措施影響的範圍有限;而且提高博彩稅並不會對經濟民生帶來負面效果,較調整其他稅種的稅率或開徵新稅項可行。

    對於有意見反映增加博彩稅可能會增加外圍賭博,我們認為需視乎執行情況。如加博彩稅,增加外圍賭博風險,政府及警方有責任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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