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梁育誌最高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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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梁育誌最高法院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 第107期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 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

  • 梁育誌最高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5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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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07期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 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 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涉及共有物應如何管理、部分共有人將共有物交給第三人無償使用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等難題,賜稿提出具有啟發性的觀點。侯岳宏 教授撰文探討公司對於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人給予考評C等時,企業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此外,醫療瑕疵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一直是當前法界與醫界的重大爭議難題,究竟醫療瑕疵行為與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間,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抑或降低後之證明度,劉明生 教授為此撰文深入剖析。楊岳平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肯定未經金管會許可即銷售投資期貨交易之決策軟體,因而構成期貨交易法上之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判決,評析其要件適用是否正確,並提出法院於金融科技發展中可扮演的角色建言!

      刑法部分,李佳玟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再探討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作為補強證據於刑事審判使用時,其性質與扮演之角色為何。

      在其他欄位,本期司律評台欄位中陳瑞仁檢察官的「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梁志偉 法官的「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對於目前刻正如火如荼試辦的國民法官運作問題,提出深刻參考觀點。又邱文聰 教授等的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醫生又不是我,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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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ℹ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
    ──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評析/李仁淼

    ℹ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借貸與公同共有債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9號民事判決評析/陳榮傳

    ℹ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評析/侯岳宏

    ℹ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劉明生、陳冠諭

    ℹ由投資軟體銷售之違法經營投資顧問罪論金融科技時代下法院的角色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楊岳平

    ℹ再探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的使用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李佳玟

    《司律評台》
    ✒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

    ✒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梁志偉

    《會議綜述》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邱文聰、吳全峰、劉靜怡、劉定基、翁逸泓

    《實務法學》
    🔳釋796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牴觸比例原則/林鈺雄、王士帆

    《法苑、法觀》
    🔳醫生又不是我, 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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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育誌最高法院 在 九把刀 Giddens K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09-10 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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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讓法官知道邱毅看待「適當評論」的對己與對他人的差異與標準是什麼,呂律師找了很多邱毅曾經在臉書與微博公開評論別人的記錄,問問邱毅何者是適當評論,何者又是義憤之詞,哪些用語又是他所謂的公然侮辱,標準到底是什麼。
    雖然,邱毅曾在2011年的微博上言之鑿鑿,說微博上所有的文章都是他自己寫的,但今天卻一下子說他不清楚,一下子又說大部分是他自己寫的,支支吾吾,非常窘迫,到底什麼是真話什麼是假話,到底他有沒有批評過別人腦殘智障畜生孬種到底有沒有罵過法官是混蛋,常常不敢承認,也不正面回應,還幾度腦羞,反問呂秋遠的腦袋到底有什麼問題,最後再度開了山窮水盡大絕「叫你去讀書之術」逃避,乾脆叫呂律師去上他的課,滿臉通紅結束了呂律師的質問。
    至於邱毅這種辯詞有沒有觸犯偽證罪,我們要好好再研究一下。

    最後。
    如果我評論:「鄭捷在捷運站屠殺那麼多人的行為,非常冷血!根本就是一個冷血的殺人魔!」
    那麼,鄭捷在社會大眾的眼中是否是一個冷血的殺人魔,並非我的評論所能影響,而是鄭捷自身的所作所為,終究形塑了他在社會大眾眼中的形象。
    同理,邱毅在公開發表的言詞中,連結了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屠殺事件的因果關係,是否是一種充滿惡意的赤裸裸政治性抹黑,其行徑是否為冷血的政治垃圾,並非我的評論所能影響、所能詆毀。
    一個人會贏得什麼樣的名聲,會得到什麼樣的社會評價,是他的人格,是他的行為舉止言詞,而非任何人的評論所能貶抑。
    真正詆毀邱毅人格的,正是他自己。

    (以下引述呂秋遠律師的臉書。我相信我們認真發表過的東西,都會認真記得)

    ------------------------------------------------------

    開庭結束以後,我覺得深切的悲哀,但是這次的訴訟,我認為是有意義的,至少在公民教育上是如此。

    這個訴訟對我而言,其實是一場極難拿捏分寸的案件。我認為,九把刀對於邱毅的言論批判,絕對屬於對於公共事務評論之保障,與妨害名譽罪完全不相關。「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誠如我在庭上說的,刀大跟我,無時無刻在網路上都被批判,比起垃圾更難聽的字眼都有,難道我們都要一一提出告訴嗎?否則邱毅今天在庭上指稱我是沒有腦袋的律師,我豈不是也可以對他提告?如此一來,法院光是處理這些瑣事就好,哪裡來的精神處理貪污、強盜、殺人等重罪?

    但是,為什麼難拿捏?因為我不想讓這件事情變成任何人作秀或宣傳的工具,又得指出是非標準,所以我今天採取的策略,就是把邱毅過去的言行整理出來,然後好好的請教他,為什麼他可以這樣罵人,別人不行評論?這也是我們國家的問題,為什麼「只准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這樣的雙重標準,處處在我們的國家中出現?這個訴訟,我想彰顯的意義其實在這裡。

    所以我準備了若干的資料,也就是邱毅在臉書與微博上的文字,想請教他對於這些謾罵別人文字的看法。畢竟,別人不告是一回事,但是有沒有犯錯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在辯論時就提到通姦的例子,如果配偶通姦,另一半要不要提告,是另一半的自由,不提告,自然不會成罪,但是行為上是不是違法,總該提出自己評論別人的標準何在?

    這個社會,部分的人實在太偽善。自己的言行如何醜陋,都會也都能合理化;別人的言行只要不順己意,就把人打入十八層地獄。剩菜二人組是如此、邱毅也是如此,這就是我所謂的雙重標準。

    邱毅在微博與臉書上,罵過的人不勝枚舉。他罵過趙天麟、謝長廷、陳致中「畜生」、徐佳青「小人」、陳菊「忝不知恥」、湘瑩「冷血」、梁文傑「囂張嘴臉」、洪奇昌案的三個法官「混蛋」、楊仁壽法官「最黑」、蔡丁貴「暴徒」、林飛帆「暴力弱智」、洪崇晏「標準孬種」、柯文哲「無俚頭弱智腦殘」、九把刀「小人」。

    而九把刀只是針對他將學運與鄭捷連結在一起,認為這樣的言論沒有價值,所以是「垃圾言論」、「冷血」,他竟然就提告!就像他在法庭上作證時強調,他只有對九把刀自訴,但是對其他網友提起告訴,高達數十位,這樣的心態是什麼?他在法庭上說,「誰沒有孩子,誰無父母?柯先生對他這樣的說法很過份。」但是我把這段話原封不動還給他,他辱罵的人當中,誰無父母子女?他有,別人都沒有?

    再說一次,因為很重要,所以只說第二次,難道他的價值觀就是,「只許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況且刀大是針對他的言論做評論,既然是公眾事務的評論,就應該接受別人的主觀意見,不是嗎?即使這樣的意見極端無禮。1988年,在《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媒體有權模仿嘲弄公眾人物,即使這種嘲弄「極端無禮」,甚至造成精神痛苦,遑論先前指標性的1968年的「蘇利文」案。

    最讓我覺得悲哀的,其實不是今天的過程,而是邱毅竟然偽證。當我問他,這些言論是不是出自他手,他一概以「不清楚」帶過。我心中納悶,明明是你寫的,為什麼你不清楚?所以我跟他確定,「微博上的文章,究竟是不是你寫的?」結果他竟然還是回答,「不清楚,大部分不是我寫的。」這種很難讓人聽懂的說詞。

    事實上,邱毅先生在2011年1月22日回答網友的問題時,就已經明白表示,「這幾天有朋友在問我,微博是不是我自己發的啊?答案是:當然是我本人親力親為,很用功吧?」,一個政治價值跟我們不一樣的人,我們尊重;一個雙重標準的人,我們嘆息;但是一個在法院上說謊的人,我們不知道要如何評價,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原因。

    我們的國家要進步,絕對不會是建立在雙重標準與作證說謊的基礎上,我希望這個訴訟,可以帶來所有人這樣的省思。至於九把刀有沒有罪,我說過了,真正的罪,在每個人心中。

  • 梁育誌最高法院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09-10 13: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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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重標準真的無極限

    開庭結束以後,我覺得深切的悲哀,但是這次的訴訟,我認為是有意義的,至少在公民教育上是如此。

    這個訴訟對我而言,其實是一場極難拿捏分寸的案件。我認為,九把刀對於邱毅的言論批判,絕對屬於對於公共事務評論之保障,與妨害名譽罪完全不相關。「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誠如我在庭上說的,刀大跟我,無時無刻在網路上都被批判,比起垃圾更難聽的字眼都有,難道我們都要一一提出告訴嗎?否則邱毅今天在庭上指稱我是沒有腦袋的律師,我豈不是也可以對他提告?如此一來,法院光是處理這些瑣事就好,哪裡來的精神處理貪污、強盜、殺人等重罪?

    但是,為什麼難拿捏?因為我不想讓這件事情變成任何人作秀或宣傳的工具,又得指出是非標準,所以我今天採取的策略,就是把邱毅過去的言行整理出來,然後好好的請教他,為什麼他可以這樣罵人,別人不行評論?這也是我們國家的問題,為什麼「只准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這樣的雙重標準,處處在我們的國家中出現?這個訴訟,我想彰顯的意義其實在這裡。

    所以我準備了若干的資料,也就是邱毅在臉書與微博上的文字,想請教他對於這些謾罵別人文字的看法。畢竟,別人不告是一回事,但是有沒有犯錯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在辯論時就提到通姦的例子,如果配偶通姦,另一半要不要提告,是另一半的自由,不提告,自然不會成罪,但是行為上是不是違法,總該提出自己評論別人的標準何在?

    這個社會,部分的人實在太偽善。自己的言行如何醜陋,都會也都能合理化;別人的言行只要不順己意,就把人打入十八層地獄。剩菜二人組是如此、邱毅也是如此,這就是我所謂的雙重標準。

    邱毅在微博與臉書上,罵過的人不勝枚舉。他罵過趙天麟、謝長廷、陳致中「畜生」、徐佳青「小人」、陳菊「忝不知恥」、湘瑩「冷血」、梁文傑「囂張嘴臉」、洪奇昌案的三個法官「混蛋」、楊仁壽法官「最黑」、蔡丁貴「暴徒」、林飛帆「暴力弱智」、洪崇晏「標準孬種」、柯文哲「無俚頭弱智腦殘」、九把刀「小人」。

    而九把刀只是針對他將學運與鄭捷連結在一起,認為這樣的言論沒有價值,所以是「垃圾言論」、「冷血」,他竟然就提告!就像他在法庭上作證時強調,他只有對九把刀自訴,但是對其他網友提起告訴,高達數十位,這樣的心態是什麼?他在法庭上說,「誰沒有孩子,誰無父母?柯先生對他這樣的說法很過份。」但是我把這段話原封不動還給他,他辱罵的人當中,誰無父母子女?他有,別人都沒有?

    再說一次,因為很重要,所以只說第二次,難道他的價值觀就是,「只許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況且刀大是針對他的言論做評論,既然是公眾事務的評論,就應該接受別人的主觀意見,不是嗎?即使這樣的意見極端無禮。1988年,在《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媒體有權模仿嘲弄公眾人物,即使這種嘲弄「極端無禮」,甚至造成精神痛苦,遑論先前指標性的1968年的「蘇利文」案。

    最讓我覺得悲哀的,其實不是今天的過程,而是邱毅竟然偽證。當我問他,這些言論是不是出自他手,他一概以「不清楚」帶過。我心中納悶,明明是你寫的,為什麼你不清楚?所以我跟他確定,「微博上的文章,究竟是不是你寫的?」結果他竟然還是回答,「不清楚,大部分不是我寫的。」這種很難讓人聽懂的說詞。

    事實上,邱毅先生在2011年1月22日回答網友的問題時,就已經明白表示,「這幾天有朋友在問我,微博是不是我自己發的啊?答案是:當然是我本人親力親為,很用功吧?」,一個政治價值跟我們不一樣的人,我們尊重;一個雙重標準的人,我們嘆息;但是一個在法院上說謊的人,我們不知道要如何評價,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原因。

    我們的國家要進步,絕對不會是建立在雙重標準與作證說謊的基礎上,我希望這個訴訟,可以帶來所有人這樣的省思。至於九把刀有沒有罪,我說過了,真正的罪,在每個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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