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超額比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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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超額比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1 13: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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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講到的東西補充一下,特權是在講什麼?我有時候覺得中文真的很不精確,需要額外補充,也不是沒道理。

    不然各位可以問一問隔壁的朋友,特權的精準定義是什麼?可能問了10個人,有11種回答,彼此之間不相容的還不少。

    所以,以下我就不講特權了,我講的是差別待遇,這個就比較少人會弄錯意思。

    差別待遇是非常合理的,就跟警察會去盤查前科犯一樣,即使金盆洗手乖乖做生意多年,但依照統計數據,警察會這樣想也不是不合理。

    總之,我的意思是,各位在想特權,也就是差別待遇前,要認真的去想想,這件事情究竟有沒有道理,不是只看表面結果,要看各種情境,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就像昨天說了,飢荒時米價高騰,政府公開開倉發米糧給可能買不起的,當然是依照收入來發放。若有的地方發的多,有的則領到很少,這是誰的責任?答案是:

    「看法條」

    如果法條寫的是,鄰里長要統計鄰里的家庭組成,提交到區公所,統計上報縣市政府,然後中央政府依照各縣市提報的資料,指揮軍隊用軍卡把米糧運到縣市政府倉庫,之後再發給各區。那麼會有地方沒拿到,你得要看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例如我們桃園上報需要10萬噸,中央只給了8萬噸,當然不夠,但有沒有合理的原因?當政府的米倉不足以發放全國時,總得打折吧?

    如果桃園各區,北桃的蘆竹要1萬,南桃的大溪要8千,沒有哪邊特別急迫,照比例來說就是大家都打八折。但不知為何,蘆竹分到1萬整,大溪才5k,這就顯然有問題,是市府的責任,完全沒問題。至於是市長下令,還是局長自作主張,這就是後續的調查。

    到此為止都是常識,我不認為有人會分不清楚。

    今天依照優先順序,中低收入戶等先領,有錢人因為米價漲10倍還是買得起,所以順序調後,這也不是沒道理。可是就不知道為什麼,某A里這周應該只能分到1,000包米,打折後800包,卻突然多拿到2倍,變成2,000包,且還是快過期的,里長該怎麼辦?

    正常來說,應該是開廣播請本里的人趕快來拿,先發完低收入戶,再依照收入標準發到完。但里長卻沒這樣做,問題是不是在他身上?

    也不一定,我想各位就是這個環節卡住,才會被一堆網路謠言弄到頭暈,覺得責任很難定義。

    因為,重點並不是在於里長多神通廣大,而是在兩項上
    1.「為何這個里會超額拿到這麼多過期米,不發都不行」,照道理快過期的要趕快發發,也應該是就近處理,A里又不是在倉庫隔壁。
    2.「哪些人會知道這個里會有多的」,正常來講也是同鄰里的人先知道,怎麼會大溪人跑去蘆竹領多出來的。

    但你去看這到底有沒有違法?有時候還真難百分百肯定。

    因為,依法或是依慣例,米都放到快過期了,本來就是要快點處理。緊急處置下,為了不浪費只好誰來就給誰,也不是說不通。硬要講,里長也可以說,剩下2小時就過期了啊,不發完我就要被送辦了,只好從LINE群宣布請大家快點來,這也是有道理。

    各位有看懂嗎?依法沒有處理這種灰色地帶的辦法,慣例也還沒出現,所以真正的特權,也就是打破正常的差別待遇,是要游走在這種灰色地帶。

    兩蔣時代,蔣家要去領米糧,根本不需要插隊,依法把總統三等親,因為國家OOXX理由,不能餓到,直接排在低收入戶前,沒人會說什麼。真的哪個將軍插隊去領,這不叫做特權,這叫做違法,違法是司法問題,請不要跟差別待遇弄混。

    但一般人想要享受高人一等的差別待遇,又不能違法,那該怎麼辦?把狀況弄得很混亂不堪就好,這樣就有大量的「緊急狀況」、「不得已」可以當作理由,而且你也不能說完全不合理。

    在兵荒馬亂之際,有人莫名多拿了幾包米,也不是不能想像的嘛。然後這種人,會特別的把不得已,與身份職權需求的差別待遇,混為一談,來降低自己的道德上不正確。

    事情沒有那麼複雜,台灣現在不是沒有戶籍資料,納稅收入不能當作真正的基準,鄰里長就住在當地的,他會不知道誰是真的低收入戶,誰是假的嗎?

    沒有能力做好列冊管理,就是無能,老實承認就好,不用扯那麼多。

    我們都知道,即使造冊列管非常嚴謹,總是會有一些疏漏,但一個里每周1萬包,多發漏發錯發10包,只要沒餓死人,這都可以算到必要的損失。做過工廠的應該都曉得,沒有那種原物料連1g都不損耗的事情。

    最惡劣,或者說最無知,就是那種把必然的管理損失,跟管理不善的混亂,將之混為一談。

  • 桃園超額比序 在 徐景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6 16:20:29
    有 112 人按讚

    收到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後,接續將進行免試入學志願選填,期間是6月17日中午12時開始,一直到6月24日中午12時止。

    提醒考生,會考成績只占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33分,志願序15分也很重要,請家長及學生參考個人序位區間來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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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超額比序 在 謝晨彦股怪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04 2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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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個虛假造神的案例……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7年度,3號
    TYDM,107,聲扣更一,3,2018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犯罪嫌疑人 黃棋麟
          范育珍
          簡敬倫
          陳韻如
          陳鵬仁
          張永叡
          陳鼎睿(原名陳冠融)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第 三 人 林佑儒
          鍾蘇嚴
          馬天羽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財產,嗣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棋麟、范育珍、簡敬倫、陳韻 如、陳鵬仁、張永叡、陳鼎睿均為以李杰為首之操縱股價集 團成員,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使用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下單買賣操縱通展、凱衛、斐成、青雲等公司之股 價,因使用帳戶眾多,合理研判各犯罪嫌疑人於各營業日收 盤後,由帳戶使用人直接向李杰及其他集團成員報告,再由 李杰統籌分派工作及配置不法資金至其他股款交割戶,或指 示集團成員領現,並交由呂勁存放至集團「公桶」資金,顯 示本案所歸納各證券帳戶,所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資金,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故有將 該等股款交割帳戶款項扣押之必要;又李杰名下幾無財產, 顯見早已對司法單位可能查扣之強制作為有所準備,刻意使 用親朋好友之帳戶操縱股價,合計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下 同)85,917,000元,嚴重影響我國股市秩序及交易安全,為 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扣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 林佑儒、鍾蘇嚴、馬天羽、蔡麗玉等人帳戶內財產之必要 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 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 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此修正後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於本案均有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準 此,犯罪所得之扣押,尚可區分為「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 及「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前者係針對特定財產,即 就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而為扣 押;後者則係針對人民一般財產,即為保全犯罪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於必要 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利將來執 行,則檢察官聲請之扣押究屬何種類型之扣押、犯罪所得原 物之扣押,其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連性為何、保全追徵犯罪 所得之扣押,其保全之必要性為何、扣押財產之價值與犯罪 所得是否相當、有無超額扣押之虞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書面 加以釋明。
    三、聲請人以書面敘明聲請扣押之理由,係認應受扣押之帳戶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應指該 等帳戶內款項為本案操縱股價犯行之犯罪所得原物,然未予 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而聲請人目前 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為85,917,000元,依聲請書及其附 件之記載,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顯 逾前述之犯罪所得總額,就此聲請意旨亦未論述就超額部分 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遑論釋明其保全之必要性 酌量扣押財產之範圍,且就聲請書附件所列各帳戶均予扣押 85,917,000元,亦難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相當。從而, 依聲請人目前以書面敘述之理由,無從確認犯罪所得原物扣 押之範圍為何,亦難遽認有何自各帳戶均扣押如此龐大金額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扣押上述各應受扣押裁定人之財 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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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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