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看守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桃園看守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桃園看守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桃園看守所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台視新聞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TV快訊】桃園逆子弒母37刀判無罪 仍犯傷害罪送地檢署拘役 #伊編:還是將送拘役! --- 桃園市中壢區一名梁姓男子,前年涉嫌持刀砍殺母親37刀,一審依桃園療養院鑑定,這名男子因吸食安非他命中毒,有精神障礙。不過,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 但本案送高等法院審理時,經鑑定梁姓男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桃園看守所 在 浮誇少女77??‍♀️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6:31:36

📍荷蘭-阿姆斯特丹🇳🇱 這是大麻棒棒糖🍭 一支好像€1.5左右有很多口味可以選擇 第一次嘗試吃大麻相關產品覺得有濃濃的菸草味微苦但後勁又帶點棒棒糖的甜味 還行不難吃但更想試試大麻蛋糕🍰 荷蘭是大麻合法化的國家之一 所以在荷蘭食用是合法的但還是建議有人陪同比較安全 這類伴手禮無法入境台灣我認真抓一把要...

  • 桃園看守所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20 1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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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V快訊】桃園逆子弒母37刀判無罪 仍犯傷害罪送地檢署拘役
    #伊編:還是將送拘役!

    ---
    桃園市中壢區一名梁姓男子,前年涉嫌持刀砍殺母親37刀,一審依桃園療養院鑑定,這名男子因吸食安非他命中毒,有精神障礙。不過,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

    但本案送高等法院審理時,經鑑定梁姓男子犯案時因吸毒造成「藥癮急性發作」弒母,犯案當下並無辨識能力,今(20)天逆轉改判無罪,並責付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梁姓男子雖無罪釋放,但桃園衛生局心理健康科長洪健翔稍早表示,有接到桃園地檢署的拘役聲明,由於先前梁姓嫌犯還有違反傷害罪須拘役55天,因此已經在稍早上手銬腳鐐,移送桃園地檢署,之後也將送往桃園看守所。

    #弒母 #高等法院 #無罪 #桃園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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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看守所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9 2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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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分署調查,過程中,李男甚至打電話嗆聲書記官「為何一直傳我去問?去也沒用,財產我都移轉掉了,你們扣不到,我不會去,也不想繳,隨便你們。」分署即依法聲請桃園地院裁定准予拘提李男,前後共4度拘提,28日上午在桃園區某社區內,順利將準備出門上工的李男拘提到案。
    由於李男在偵訊時,對其銀行資金及實際住所均拒不報告,表示要等訴願決定結果讓其滿意後再繳納件罰鍰,並嗆說「政府是很缺錢嗎?」桃園分署當日即聲請桃園地院管收李男,法官依據桃園分署調查具體事證,包括李男慣用「iPhone 11」手機,且電信資費每月達900多元,4個月內又出國旅遊2次,認定他有履行義務可能卻故意不履行;另外,經查李男銀行存款帳戶於居家檢疫前短短12天內,匯入33筆款項合計達109萬元,但在第1次趴趴走被警方查獲後,該帳戶即未再使用。
    檢查官認定李男對於其財產有隱匿、處分情事,加上他拒不告知實際住居所,並屢傳不到,有逃匿之虞;經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為李男有履行義務可能,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的4款全部管收事由,且有管收必要,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當日傍晚即解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管收所,成為全台第一個因違反居家檢疫拒繳罰金被管收個案。

  • 桃園看守所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1-12 1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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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要下去領五百?>

    鄉民有一句話叫做"下去領五百",
    意思是你是哪個單位的工讀生被派來網路上替該單位講話,
    現在講完了可以下去領錢的意思~

    就這麼巧,今天就有人領了500元!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捲入陸生共諜案,去年12月19日遭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但因為是證人身分,王又沒有拿到證人旅費,日前遞狀提出聲請,北檢在今天發給當天6名證人證人旅費,王領完證人旅費後受訪表示,林明正當天因為不願作證遭拘,地檢署以此為由,就說他不是自願作證,所以就不給,他認為北檢不應該這麼小氣,應該要發給林500元的證人旅費。

    其實這個不是小氣不小氣的問題,
    是法律是不是准許的問題,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能不給,
    法律不允許,檢察官給了就有圖利問題!
    雖然是區區500元,地檢署還是要依法辦事的!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是配合到庭作證,
    不管是自己到庭,或自己同意跟警察走,
    都可以領證人旅費
    (其實跟警察走,去程搭警車也沒花到錢,應該砍半領二百五的)
    不過如果你是不配合被拘提的,或到庭還是不配合拒絕作證,
    就沒辦法領這500元~

    像桃園地方法院就有一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95號),
    因為這個證人本來就住在監獄裡,被警察提去作證,
    法官乾脆就不給證人旅費,
    裁定內容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現因另案經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並因本案為警提至本院接受訊問,訊問完畢後即予解還,
    是在押中之聲請人為本案到庭作證,既未因此有所花費,
    即無日費可言。
    聲請人聲請發給證人日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你看看你看看,
    為了區區500元,還要勞動法官審理寫裁定,
    (法官:我一分鐘幾十塊上下,跟你審這500元要不要給你?)
    所以即使是區區500元證人旅費,法院也是錙銖必較的
    法官審理後認為搭囚車的沒花到什麼費用(囚車去囚車回),
    所以法院不給500元~
    由此可見,
    下去領500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鄉民們請放尊重一點!

    回到這個案子,
    王炳忠可以領五百,代表甚麼?
    代表了"他是自願配合警方到庭作證的"
    他不是被警察拘提的,
    是地檢署認證的配合態度良好的證人,
    所以警察沒拘提他,所以他可以領五百,
    相形之下,
    另外一個不能領五百的林明正,
    是地檢署認證的硬漢,
    面對綠色恐怖(?)毫不退縮,堅持鬥爭到底,
    新黨應該給他一個嘉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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