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機場打火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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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桃園機場打火機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空姐揚言幫機師加料,是否構成危害飛安罪?> 新聞:長榮罷工剛剛落幕,後續衍生風波不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涉Line群組放話「電爆」罷工落跑者及罷工機師的entree「加料」,雖然郭芷嫣在臉書聲明「純為玩笑話」,但是爭議卻擴大。 長榮航空報案調查,警方已正式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規...

  • 桃園機場打火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9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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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姐揚言幫機師加料,是否構成危害飛安罪?>

    新聞:長榮罷工剛剛落幕,後續衍生風波不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涉Line群組放話「電爆」罷工落跑者及罷工機師的entree「加料」,雖然郭芷嫣在臉書聲明「純為玩笑話」,但是爭議卻擴大。
    長榮航空報案調查,警方已正式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立案調查,桃園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專責調查,檢警今天上午開始聯絡郭芷嫣到案說明,檢警表示,長榮航空已正式報案調查,郭女行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規定,檢警將聯絡郭女盡快到案說明、釐清真相。

    想法:
    1.其實長榮大動作報警,並用這個法條,
    重點是在威嚇,殺雞儆猴,
    這個法條看起來刑責非常重,實際上不容易成立!
    (處罰越重的法條,法院使用上會越慎重!)

    2.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核心是危害飛航安全,
    說要在機師的飲食裡面加料,
    確實有可能影響飛安,
    但是這個是空姐開玩笑的話?還是她已經付諸行動?
    要加什麼料?是胡椒?還是毒藥?可是差很多的,
    要注意的是,
    這個條文並沒有處罰預備犯,也沒有處罰思想犯,
    不是你想一想講一講就會成立犯罪的!

    3.以空姐的立場,自己也在飛機上,要幫機師加料,
    機師肚子痛摔飛機,大家(包括空姐)一起死,
    對她有什麼好處?我是看不太出來,
    要用LINE群組裡的一句話,認定對飛安有影響,
    是有困難的!

    4.以往有幾個案例,法院審理結果都不成立該犯罪,
    (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
    被告向媒體表示:「我是於103年2月25日蘋果日報報導要炸總統府之男大生,要再度以汽油彈炸桃園機場」等語,警察接獲後逮捕人並查獲打火機甚至微量汽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純撥打生命線輔導專線,及前往購買汽油之事實,尚難認屬著手強暴、脅迫之手段,核與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嫌疑人使用公用電話,撥打高雄航警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匿名謊稱:「航警局嗎?我在十一點飛往菲律賓的飛機上有放二夥炸彈在那裡,差不多十一點四十五分就會爆炸」等語,法院審理後也認為不構成該條犯罪,而是構成其他犯罪~
    (3)最高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危害飛航安全罪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必須被告主觀上有危害航空機往來危險或危害飛航安全之故意+客觀上有「致生」「危害飛航安全」之具體危險,才能構成該犯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5.上面講一堆,不是說空姐是對的,
    她的相關發言不符合她的職業身分,有失分寸,是不爭的事實!
    但是,長榮要告的法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
    要件非常嚴格,
    這個案子成立可能性很低!
    你想,打電話恐嚇有炸彈,甚至買汽油跟打火機的,
    都不構成該罪了,
    空姐或機師在臉書上或LINE群組內講的話,
    怎麼會構成呢?

    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10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桃園機場打火機 在 跟著董事長遊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04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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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放大鏡 #出國行李攜帶須知
    #端午連假倒數中XD📆買好機票準備出國七逃囉✈
    ☑來複習一下行李攜帶須知☑
    ❌不能放手提行李的物品:各類刀剪、各種尖銳的物品、容器裝超過100mL液體、膠狀膏狀物品(未開封也不行!)、打火機只能帶一個、超過60公分的腳架...等。
    ❌不能放托運行李的物品:行動電源、鋰電池、打火機。
    ❌都不能帶的物品:爆竹、高壓噴罐(除梳妝用品外)、鉛酸電池、易燃物、腐蝕性物質、有毒物。

    小編第一次出國讀書時,筆袋裡的美工刀已貢獻國際桃園機場😅
    #總在出國前犯傻的 這篇一定要收藏起來
    #粉絲特派記者米塔
    __
    📣賀!跟著董事長遊台灣榮獲TripAdvisor國際中文版台灣旅遊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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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機場打火機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14 20: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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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在立法院的協調會結論摘要】
     
    上星期五,王榮璋立法委員召集「航空公司託運行動輔具及電池規定協調會」,當天由我先做簡報,再請與會各方人員討論,最後整理出結論。(與會人員名單列在本文後面的附錄)
      
    我從六年前開始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之後,確實感到對身障者的方便,也看到世界各地都越來越多人使用。尤其對老年人來說,即使不是身障者,也有需求。因此我們不論是為了跟上世界性的潮流,還是因應高齡化社會,都有必要對電動代步工具之使用有普及的常識。
     
    就台灣民航局的法令規定來說,我們對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可能是全世界最鬆的。我們不只允許「非溢漏式濕電池」,還允許「溢漏式濕電池」、「鋰離子電池」等。
     
    但是固然法令允許的範圍很廣,但是因為大家的相關知識與常識不足,包括機場安檢人員,因此反而造成諸多糾紛。王榮璋委員就說有關電池的會他開過十幾次,但問題依然存在。
      
    而5月11日會上,我所準備的簡報及討論事項,都只是集中在「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的一種)上,希望起碼先就這一類電池有些共識。
     
    當天我的完整簡報檔請看這裡:https://bit.ly/2KhVSHh
      
    以下是會議結論的摘要及選圖(附圖中另有相關說明):
     
    @第一類:有關法令是否落伍的問題
     
    就我提出民國101年6月所發公函與清單之用詞與內容不一致之處,民航局人員表示:該公函原先是回答有關打火機的電池問題,未來將通令不可在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問題上再出示該公函;有關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事項,一律以清單為主。
     
    @第二類:有關機場安檢單位如何解讀、公告並執行法令的問題
     
    民航局會整理有關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可託運或攜帶登機的標準,並整理出一份懶人包,然後請松山、桃園等各地機場網站統一聯向這些內容。
     
    @第三類:如何避免個別安檢人員任意解釋的問題
     
    「鉛酸電池」確實在「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的項目之內。
     
    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大隊長蔡啟仁表示:今後會就電動代步工具的電池安檢事項,對同仁進行特別說明與培訓。
     
    @第四類:安檢單位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權責問題
     
    在旅客與航空公司訂位的時候,按航空公司的規定事先提供電池的種類及產品說明。
     
    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的一種)是台灣機場允許託運的項目之一,到機場分離處理即可。
     
    旅客需要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備查(非必查)。只要說明書或保證書裡有證明通過檢測標準即可。不需要電池的檢測報告書。
     
    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可以到網上找到證明該電池型號及通過檢測標準的說明,視同與紙本保證書同樣的效力。
     
    @第五類:電池技術與規格標示,以及保證書問題
     
    5月11日協調會上終於澄清:不需要一定是電池的檢測報告。旅客的電動代步工具之鉛酸電池(非溢漏式濕電池)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證明「符合特殊條款 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 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條件即可。
     
    並且如前條所述:如果旅客忘記攜帶電池的紙本說明書或保證書,只要可以到網上找到證明該電池型號及通過檢測標準的說明,視同與紙本保證書同樣的效力。
     
    【舉例說明】以我使用的這台電動代步工具而言,現在使用的是湯淺 REC Type 的電池。這種電池說明書如附件二,上面有註明「符合航空運輸IATA A67條款」。(請注意:只要符合特殊條款 A67或包裝指令 872兩項中的任一項即可。)
     
    @第六類:身障者旅客的權益與參考國際標準問題
     
    沒有特別結論。
     
    但是因為身障旅客使用電動代步工具之電池,除了「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之外,還有「溢漏式電池」、「鋰離子電池」等,而我自己的經驗所在都只有鉛酸電池的部份,所以我建議民航局應該就所有各種電池的注意事項,特別準備一份完整的說明清單(含各種電池的一般俗稱),並以公函通知所有相關單位。
     
    @會後整理的兩點補充說明與建議:
     
    1. 如前所述:台灣對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可能是全世界最鬆的。我們不只允許「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之外,還允許「溢漏式電池」、「鋰離子電池」等。
     
    但據我所知:其中「溢漏式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在許多國家都是或禁止,或檢查限制很多的項目。日航就禁止「溢漏式電池」。王榮璋委員說他的電動輪椅電池經常被嚴格檢查,則想必和他使用「鋰電池」有關。
     
    我在國外各地機場被問的第一個問題都是「是不是鋰電池」。所以如果身障朋友考慮到出國使用的情況,我建議在這三種電池之中最好購買「非溢漏式濕電池」(鉛酸電池)。相對而言是問題最少的。5月5日在桃園機場發生的事,完全是機場安檢人員曲解所造成的個案。
      
    2. 目前有些電動代步工具廠商的產品保證書與說明書都太簡單,對電池的規格說明,以及是否通過國際航空運輸特殊條款 A67 或 包裝指令872, 也說明不足。至於英文說明則更缺乏。
      
    我當天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各電動代步工具廠商在保證書及產品說明書上做應有之標示。但會中各單位說那屬於經濟部權責,因此當天沒有結論。這需要大家共同改善。
     
    》附錄

    5月11日 航空公司託運行動輔具及電池規定協調會 出席人員名單
     
    交通部 空運管理科 科員 陳怡伶
    交通部民航局 空運組李東陽專門委員 、吳英立科長
     
    桃園機場公司 業務處許晉銘課長、營運安全處李孟佳副理 方家祥專員
     
    警政署:保防組副組長黃藻鐃、科長馬中慧、警務正廖蒼鵬
    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大隊長蔡啟仁、航空保安科科長沈明義、隊長葉永擇
     
    中華航空 地服處 徐慧芳 資深管理師 貨運處 賴冠承 公關室 顏正琳副主任
    長榮航空 運航管理部 薛荷馨助理副課長
    釜山航空 台北分公司總經理朴鐘勳、台北分公司主任王玉君、機場代表陳姵吟、機場代表傅冠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祝建芳副署長、吳宜姍科長、魏子容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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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鉛酸電池沒有被錯誤對待了】https://bit.ly/2KjAmBY
    【請王榮璋委員召開協調會討論的六類問題】https://bit.ly/2Im4ImC
    【桃園機場航警局安檢標準混亂,對身障者的擾民問題】https://bit.ly/2wI1P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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