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桃園律師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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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律師查詢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09:34:56

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

桃園律師查詢 在 吳文遠 Avery Ng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3:13:10

眾籌賣廣告「#問候梁振英」計劃正式啟動! 各位關心梁振英精神狀況的香港市民,鑒於近日梁振英轉載蘋果日報廣告的行為有升級趨勢,恐防他放棄治療,小弟現發起眾籌行動,#一人一舊水,#夾錢登廣告 問候梁振英! #眾籌目標三萬元 經查詢後,在蘋果日報刊登頭版全版廣告需要12萬元,內頁A3全版廣告則只需3萬...

  • 桃園律師查詢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6 15: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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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1. 服務時間:110年7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30分
    服務律師:謝允正律師
    服務時間:110年7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
    服務律師:吳冠逸律師
    服務律師:張雅蘋律師(視訊)
    2. 服務時間: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30分
    服務律師:謝宇豪律師
    服務時間:110年7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
    服務律師:吳傑人律師
    服務律師:法扶律師
    3. 服務時間:110年7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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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110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5時
    服務律師:呂宗達律師
    服務律師:蘇思鴻律師(視訊)
    4. 服務時間:110年7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
    服務律師:謝俊明律師
    服務時間:110年7月30日(星期五)下午2時至5時
    服務律師:法扶律師
    性別友善服務律師:呂浩瑋
    5. 有需要之民眾得於前揭時段至本府7樓法務局法律諮詢中心
    當面諮詢(如有相關書面資料請一併攜帶)。
    6. 另本市各區公所亦設有諮詢服務,服務時段可電洽各區公所
    或至桃園市入口網站(點選法務局-法律諮詢)查詢。

  • 桃園律師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2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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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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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律師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9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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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607000816-260402?chdtv
        有一對夫妻,男方為劍橋畢業的馬來西亞籍人士,女方為哈佛畢業的中華民國籍新竹人,兩人於民國90年結婚定居於香港,又於民國101年移居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後來因為男方有婚外情的情形,兩人於民國108年經香港法院裁判離婚,近日女方又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男方給付精神賠償金(即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經法院裁定無管轄權駁回女方的請求。
       
    看到這邊,大家應該很多疑問,畢竟牽扯了三個國家,到底應該由哪個法院審判,對當事人比較公平?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原告方提出了兩個主張,「最低度接觸法則」和「合理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其實源自於美國法,簡單說,就是當事人有沒有依賴當地法院解決紛爭的想法,還有法院如果拒絕審判會不會影響合理公平,會不會對當事人保護不周,如果有違反合理公平,或是違反當事人主觀上信賴的情況下,法院都不應該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判。
       
    再來,看看我國的法律規定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而同法15條也規定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最後,法院的結論就是原告主張沒有理由,新竹地院沒有管轄權,理由以下分述:
    一、    本案的被告,也就是男方,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且長年定居在大陸地區,住居所地非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二、    本案之雙方,迄101年8月26日始入境我國,停留3日後隨即於同年月29日出境,嗣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再入境我國同日隨即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又男方的新歡預產期為民國109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顯不可能為侵權行為發生地(發生婚外情的地點),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三、    另外,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兩個原則皆為美國法的概念,於我國並不適用,且兩人在我國停留的時間極其短暫,主觀上沒有信賴我國法院之可能,又原告亦可透過向大陸地區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較為便捷,毋須捨近求遠,法院拒絕審判沒有違反合理公平原則。
        以上,藉由這篇有趣的新聞與大家分享這篇牽扯到兩岸和國際管轄爭議的案件啦,希望大家在防疫之餘也可以獲得一點法律小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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