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Photo by 郭建宏
校對與資訊確認 by 洪瑞憶 Luc Fu
現場 :林政憲
P.S.謝謝我親愛的夥伴們
桃園市政府公報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51763號
主旨:延長「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以本府110年5月20日府都計字第1100127598號公告在案(如附件),原訂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60日,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9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為110年7月19日(星期一) 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二、若屆時因應三級警戒管制再延長,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7月27日(星期二) 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承辦人:黃小姐、電話:03-3322101#5223)
桃園市政府公報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155139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公告公開展覽6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四)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五權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二段541號2樓)辦理。
(五)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一段50號1樓)辦理。
(六)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七)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婦幼活動中心(桃園市平鎮區廣成街10號1樓)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5101
桃園市政府公報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00268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