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可不可以處罰兩次?】
先來說個打人的故事。
有一位葉先生,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兩點鐘時,在桃園區桃鶯路一家「歌堡歌坊」外,與三個人發生糾紛,相互鬥毆。
後來被警察帶走,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移送簡易庭裁罰。
(如果確定被罰,是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一...
【犯法,可不可以處罰兩次?】
先來說個打人的故事。
有一位葉先生,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兩點鐘時,在桃園區桃鶯路一家「歌堡歌坊」外,與三個人發生糾紛,相互鬥毆。
後來被警察帶走,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移送簡易庭裁罰。
(如果確定被罰,是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但其中有一位人士對於葉先生提出傷害罪的告訴,所以另外由偵查隊移送桃園地檢署來進行偵查。
也就是說,他現在涉及違反兩個法律,一個是具有「行政法」性質的《社維法》,另一個則是《刑法》。
但大家這邊要想一下,他其實只有「一個」打架的行為,但受兩次處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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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能二罰嗎?
在另外一條《社維法》就規定,如果你涉及刑法的行為,就交給刑事法院處理。
但是!就是這個 but !法律接著說:「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被刑法處法完後,還是可以對你做一些事情,例如停止營業或是罰鍰等。
而今天的葉先生,就是會面臨到有可能被刑法法院判處傷害罪確定,但又要罰鍰,這樣對嗎?
在我們國家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叫做「一事不二罰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為,就只能被處罰一次!
承審這個案件的法官,就認為這樣的法律已經違反一事不二罰了。
但他怎麼主張?
他認為「二罰」指得是種類相同的不利益結果,例如罰金和罰鍰就是一樣的。
如果是判刑後,又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等,是可以的,因為這些行為是排除違法的狀態,不是處罰。
所以刑罰完後再罰鍰,就是重複非難性,違反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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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說:「對,這違反ㄧ事不二罰了!」
在我們《社維法》第三篇中所規範的各種違法行為,其實就已經是等同於刑法中的一些「輕罪」了。
因此《社維法》允許判刑完後再罰鍰的部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但事情還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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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大法官不同意這樣的結論?
有些大法官同意結論,但有一個地方他們不同意。
就是多數意見說:「判刑完後再罰鍰的部分是不行的」,但如果刑事無罪,是不是就可以繼續罰鍰了?
有一些大法官認為這邊也不行,因為「一事不二罰」也意味著不能重複「追訴」,畢竟追訴這件事就是很麻煩。
也有大法官認為刑事無罪的話,罰鍰的部分就應該要被吸收進去,這樣判決比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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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大法官解釋
#釋字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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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於今年8月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105號之新會所辦公,並同時成立全台第二個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的西部辦公室,今(19日) 法扶會舉辦新會址落成啟用揭牌典禮暨感恩茶會,新竹縣長楊文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新竹地方法院院長周煙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鄒茂瑜在內的各政府機關、社福機構及各界代表均到場參與揭牌活動並祝賀新會所啟用。
楊縣長表示,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從新竹市遷移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特區內,相信對於竹縣不山不市鄉鎮也能夠得到更多幫助,法律確實對於鄉親來說較為複雜,鄉親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等問題,法扶會的律師都是義務律師,也是一線律師,相信能夠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鄉親,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未來訴訟案件數也能降低。
法扶會於新竹地區設立新竹分會已逾15年,15年來由初期每年派任律師扶助將近500件案件,增長到今天每年派任律師扶助案件包含委託專案及檢警陪同偵訊案件已超過2200件,另外每年在新竹縣市各地提供約2800件左右法律諮詢服務,已成為除執業律師外,新竹縣市民眾尋求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最重要的機構。
隨申請扶助民眾及服務志工人數的增加,原有會所已不敷使用,經新竹地方法院鼎力相助提供所屬少年觀護大樓一樓供作新會所使用,新會所雖遷至新竹縣竹北市,但法扶會仍與新竹地方法院合作在新竹簡易庭派駐法扶律師,維持每周兩次的法律諮詢。法扶會新竹分會長陳恩民表示,法扶會服務目的為幫助弱勢民眾,如經濟狀況不許可,無能力打官司時,他們會運用國家資源,指派律師協助所有中低收入戶,只要是法律紛爭大致都能協助,包括訴訟、債務等,呼籲民眾任何法律都能來做諮詢,承辦人一定會提供最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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