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校規法律位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校規法律位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校規法律位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0ny (混水摸魚)看板LAW標題[問題] 國民中學校規之法律位階時間Wed Mar 20 2...


來由:今日一位學生上課中因手機聲響而被老師沒收手機,
放學時學生姐姐於接送時順道來學務處欲領回被沒收的手機
因其態度不佳對負責老師大小聲,因此老師決定不歸還
籲請家長(學生監護權人)親自來校取回
其姐以電話連絡家長並聲稱家長授權其領回手機
但負責老師仍以需家長親自當面來領方可歸還
故其姐怒嗆老師觸犯〝侵佔罪〞

依刑法335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來由情形描述,老師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故不符合侵占罪之要件

前言結束-----------------------------------------------------------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校規的法律位階為何〞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1.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由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同注意事項)
授權各校自行依第二條規定訂定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所以〝校規〞可以算行政命令位階嗎???

又依注意事項
第14條第2項第8款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及第21條第2項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
權之規定。)

且依注意事項
第30條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違法違禁)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校規規定〝不可以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故違反此規定時沒收手機〝暫時保管〞

應該沒有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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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memyself:的確是行政規則 03/20 23:27
MASAMIFANS:行政規則 03/20 23:50
MASAMIFANS:你這問題 是校規可不可以當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03/20 23:52
MASAMIFANS:法律位皆沒啥關係 03/20 23:53
smilelover: XDDD 03/21 02:58
manslover:依30條,暫時保管,明定由監護人領回,不用与其大小聲, 03/21 07:19
manslover:告知依條文辦理 03/21 07:19
manslover:再給他依校規記警告,處置 03/21 07:20
fermion:"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老師的裁量權? 03/2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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