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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法總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5-28 06:22:02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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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新書賞閱📚新刑法總則
【作 者】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本書簡介】
這是一本以2006年7月起施行的新刑法總則為本,而全新撰寫的教科書;本版(第9版)更新最新立法動態,包含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沒收新制,及2021年7月前之最新修正,並蒐集至2021年5月之最新實務見解,期能使讀者掌握我國刑法總則的新脈動。全書編排皆從具體案例出發,輔以數十則圖表,細說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與基礎知識。除著重近年來知名的本土實例外,以及我國釋憲實務和大法庭新制的發展外,本書論述兼及刑法國際化的發展,讓讀者窺見跨國性刑事法與人權法整合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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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法總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1、本段說明「犯罪所得」的兩種類型,以及得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限於「產自犯罪」之利得
應義務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產自犯罪」之利得,及「為了犯罪」之利得。前者,乃是因實現構成要件而產自犯罪之直接利得,例如搶奪之贓物、詐騙所得之款項;後者,乃指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擔任殺手之報酬。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乃指返還產自犯罪之利得,如被告所返還者,並非產自犯罪之利得,自無該條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適用。
2、犯罪所得之計算,採「兩階段計算法」,以「沾染不法」範圍作為與犯罪具有直接關聯的認定標準,排除「中性成本支出」
又對於犯罪之直接利得,實務上係採相對總額原則(或稱兩階段計算法),於前階段「有無利得」審查時,祗要與被告犯罪有因果關連性者,不論是為了犯罪或產自犯罪之所得,皆為此階段所稱之直接利得;嗣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時,始依絕對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支出之成本。而被告所為之支出,於利得審查時應否列入犯罪所得,則視該等支出是否非與犯罪直接相關之中性支出。其判斷標準乃在於沾染不法之範圍;亦即,倘產生利得之交易自身即為法所禁止之不法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無中性成本得以扣除;反之,若交易自身並非法所禁止,僅其取得或使用方式違法,則沾染不法之部分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產生之獲利部分,並非全部之利益(扣除中性成本之支出)。
(編按:標號和標題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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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林鈺雄老師亦指出,須視「沾染污點」為何,來決定是否為犯罪所得,即應探究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保護目的,釐清禁止交易的範圍為何。若交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則沾染不法的範圍就是全部的交易所得(註)。
註:林鈺雄,沒收新論,2020年9月初版,頁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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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林鈺雄刑法總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第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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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總則第十章,乃就假釋要件、撤銷、效力,以及期間計算為規範。其中第78條第1項有關假釋之撤銷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此為假釋撤銷的帝王條款與鐵律,行之有年,鮮少受到質疑。然而,釋字第796號解釋做出宣告認為,假釋期間更犯他罪,不考慮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一律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此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過於明確,讓法院難有裁量之空間。故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之後效力,受假釋人若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特別預防之考量者,若一律撤銷假釋者違憲,並立即失效。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此解釋又是一次劃時代的解釋,對於我國假釋撤銷制度產生重大且深遠的變革。另,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吳志光老師,對於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議題,從總統找現任大法官詢問司法改革進行現況來破題,從而探討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關聯性。同時更進一步為讀者來探討總統職權界線「天花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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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室》
ℹ讓與擔保與擔保物權的距離/#陳榮傳 教授
ℹ袋地承租人之鄰地通行權/#陳洸岳 教授
ℹ醫師用藥瑕疵與藥師調劑瑕疵之舉證責任問題/#劉明生 教授
ℹ‧保險業務員與被保險人串謀為不實告知之法律效果/#葉啟洲 教授
ℹ踐踏商譽/#謝開平 教授
ℹ繼承型之第三人參與及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教授
ℹ外國裁判承認執行之主、客觀範圍/#蔡華凱 教授
ℹ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的繳納義務/#柯格鐘 教授
【#特別連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三講
📃論商業事件審理法上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其適用範圍為中心/#陳瑋佑 教授
【#新聞法律】
📎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吳志光 教授
【#法律論述】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案型的實例審查/#蔡聖偉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地方自治權保障──行政爭訟法實例研習
◾淺談設計專利
◾‧釋字第796號一錘定音──刑法第78條「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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